《政治经济学概论》10.3 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2)
以上的分析表明,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的过程,或者说,超额利润在分配中转归地主的过程,在级差地租Ⅱ的场合同级差地租Ⅰ是有显著不同的。构成级差地租Ⅰ的超额利润,通常都是全部转化为地租,归地主所有;而构成级差地租Ⅱ的实体的这种超额利润,则可能在租约有效期间内全部地留在租佃资本家手里,只是在缔订新租约时才部分地或全部地转归地主所有。
形成级差地租Ⅱ的实体的这种超额利润的分配方式,对于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既然在租约到期之后,追加投资的利益会部分地或全部地落到地主手中,所以,租佃资本家对于任何一种经过较长时期才能受益的投资,如兴修水利和改良土壤等等,积极性都是不高的。相反地,他们总是要想尽办法在最短期间内取得最大的产量,即使这样做会使土地的肥力永远丧失也在所不惜。所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土地的合理利用是不可能的,正如劳动力在资本主义下也不可能得到合理利用一样。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对于土地自然力和人类劳动力的破坏作用时曾经这样指出:“资本主义农业的每一种进步,都不仅是掠夺劳动者的技巧的进步,并且也是掠夺土地的技巧的进步:每一种在定限时间内增进土地丰度的进步,都同时是破坏这种丰度的持久源泉的进步。”[1]
级差地租的两种形态,是由农业资本两种不同的投放方法或农业中两种不同的耕作方法引起的,因此,它们之间的差别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是,当我们分析这两种形态的差别时,也必须看到它们之间的联系和一致性。现在我们就来考察级差地租两种形态之间的联系。
从历史上看,级差地租Ⅰ显然是级差地租Ⅱ的基础和出发点。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由于能够投入农业中的资本数量还比较少,而可以利用的耕地相对来说则比较多,因此,当时的耕作大都采取粗放的方法,由此而引起的级差地租,当然主要是属于第一形态。后来,由于可耕的荒地日益减少,扩大耕地面积遇到越来越多的困难,但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对粮食和农业原料的需求却日益增加了。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便开始更多地采取集约耕作的方法。而以往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和农业资本的积累,则为实行这种集约耕作提供了比较充分的物质技术条件。大量资本追加投入肥力和位置各不相同的各级土地的结果,导致了级差地租Ⅱ的大量产生。
如果从每一时期内级差地租的运动来看,级差地租Ⅱ是以级差地租Ⅰ为基础的。因为级差地租Ⅱ的形成同样要以土地肥力的差别为条件。追加投资能否提供级差地租Ⅱ,以及能够提供多少级差地租Ⅱ,要取决于追加投资的生产率同劣等地投资的生产率的差别,也就是要取决于追加投资的土地的肥力同劣等地的肥力的差别。在其它条件不变时,追加投资的生产率越高,由这种投资所获得的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与由劣等地决定的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就越大,因而,追加投资所能提供的级差地租Ⅱ的量也就越多。反过来说,劣等地投资的生产率越高,由它决定的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就越低,在其它条件不变时,追加投资所获得的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同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就越小,从而追加投资所提供的级差地租Ⅱ的量也就会相应地减少。以上述表六为例:如果代表劣等地的C地不是出产4担粮食,而是出产5担粮食的话,那么,粮食的社会生产价格就会从每担30元降为24元,这样,A地追加投资增产的7担粮食,也就只能提供(7-5)×24=48元超额利润,即只能提供48元的级差地租Ⅱ,而不是原先的90元。因此,马克思写道:“级差地租Ⅱ不过是级差地租Ⅰ的一个不同的表现,按实质来说是一致的。······投资相等时表示出不等的丰度的,仍旧是土地,不过在级差地租Ⅰ的场合,是不同种土地和社会资本各个相等的投在它们上面的部分相联系;在这里,却是同一个土地和一个以不同部分连续投下的资本相联系。”[2]
注:
[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45页。
[2]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794-7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