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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和著作权发生冲突怎么办?

2021-03-01 21:59 作者:译玩亦学  | 我要投稿

李小姐在婚纱影楼拍摄了一套写真集,由于李小姐年轻貌美,摄影师水平也比较高,拍摄的效果很好,李小姐满意而归。可不久后,有朋友发现李小姐上了某商场宣传画册的封面,并把这件事告诉了李小姐。李小姐找到该宣传画册,发现被选用的照片为自己写真集中的某一张相片,可李小姐从未接到婚纱影楼和商场的联系电话。李小姐主动找到婚纱影楼,要求其支付照片的使用费,并且停止使用其照片的行为。但是,婚纱影楼认为他们对李小姐的照片享有著作权,行使著作权不受限制。李小姐一怒之下,将婚纱影楼告上法院。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国内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婚纱影楼为李小姐拍摄写真,是经过同意的,肖像制作权得到认可,因此婚纱影楼制作人拥有著作权在法律上也是认可的。但是,婚纱影楼未经李小姐同意擅自将相片提供给商场做宣传画册,并收取费用,可以认定为侵犯李小姐的肖像权。法院对于本案的判决是,商场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宣传画册,婚纱影楼与商场均应向李小姐支付一定金额的照片使用费。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如果有贬损、歪曲和影响原照片的主要内容的情况,虽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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