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官方指导案例进阶案例带学 (3)|民商诉的结合题~

(一)程序问题
1、管辖权问题
(1)公司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阳光公司提起的诉讼系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之诉,是关于公司的诉讼,应当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踪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不成立的。
(2)阳光公司主张的应诉管辖不成立。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又针对起诉状内容进行答辩的,法院应当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2、诉讼当事人问题
(1)在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中,诉讼中次债务人踪影、飓风、春雷主张追加债务人无语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并不成立。次债务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无需再追加被告。
(2)阳光公司请求追加踪影、飓风、春雷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后,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追加被执行人。但是,关于是否追加被执行人不能通过裁判的方式予以解决,不能提起诉讼。故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二)实体问题
1、关于踪影的责任
踪影可以微信进行出资,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其以微信出资满足了非货币出资的条件,微信号系可以用货币评估且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故踪影不构成出资不实,无需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关于飓风的责任
飓风未履行到期出资义务,系出资违约,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语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具有逃避债务的可能性,系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系无效决议。故无语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
3、关于春雷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额,受让对此知情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关于春雷是否对受让瑕疵股权知情,存在争议。如果春雷有证据证明其对瑕疵股权并不知情,则无需与瑕疵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