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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结版(字幕版)】2021年法考【主观题】基础版 刑诉法-众合左宁

2021-08-15 23:19 作者:伊杯coffee  | 我要投稿

刑诉主观

2021.8.15

1.    证据和审判 非常重点考察

2.    管(管辖)、辩(辩护)、强(强制措施)、附(附民,附条件不起诉)、侦(侦查)诉(诉讼程序),重点考察

3.题型:案列分析,论述分析,法律文书。

4.案列分析题:4个步骤:1.判断是非。2.引经据典(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引用法条、概念,制度)。3.分析案情。4.给出结论。

5.论述分析题:不要从一个角度去答题,无固定答案,无法律依据。先左后右,最后折中(笔者认为)。

 

第一章 概述

1.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即要保证公正又保证效率。

 

第二章 刑诉法基本原则

1.认罪、认罚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阶段,可阶段都使用,无论罪行轻罪,只对犯罪事实认罪,不需要对罪名认罪。一个事实不认,对全案不予认定认罪认罚。要积极退赃退赔,否则不适用。

2.认罪认罚是可以从宽,不是必须,手段过于残忍,后果严重的可以不从宽。

3.自首坦白和立功和认罪认罚各可从宽一次,不综合评价。

4.从宽应当听取被害人和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但是最终决定还是法院决定。

5.酌定不起诉后,嫌疑人对认罪认罚反悔的,事实求实,改怎么判怎么判。

6.根据认罪认罚从宽的指导意见,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但是不积极进行退赃退赔的,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或承诺赔偿而没有实际行动的,不能认定为认罪认罚并从宽处理。

7.根据司法规定,若果被告人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只是对行为情节和性质有异议,不妨碍对被告人认定为认罪。

8.法院经过审判,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可以在量刑上适当从宽的,但是不能对认定的罪名从宽(抢劫认定为抢夺)。

9.根据司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所有阶段,在任何阶段认罪的,都可以适用该制度。

 

第三章 刑诉中的专门机关和参与人。

1.单位被告人,(335——336条),代(代表人)扣变通。

2.诉讼代表人顺序。,一般是公司负责人(没有正当理由的拒不出庭,可以拘传,其他人不可以拘传),单位另行委托其他员工(需要经过公司委托),聘请律师代表(不能再当诉讼代理人),检察院另行确定。

3.查封,冻结,扣押。单位涉案非法财产(应当),合法财产(可以,提供担保的可以不扣)。

4.单位变化。单位注销和合并或分立)。注销中的,可以继续追究,注销后的,只追究责任人。合并或分立的,被告单位列原单位,在新单位的财产收益作为界限。

5.同等权利,和自然人同等权利。

6.根据司法规定,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但是以上人员被指控为对单位负责的直接责任人员,则不能担任诉讼代表人。

7.根据司法规定,对于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应当追缴,应当查封、扣押、冻结,对合法财产,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但被告单位提供担保的除外。

8.根据司法规定,审判期间,如果被告单位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被告单位仍然要继续审理,若已经完成注销撤销登记,对单位不再追究,对负责人继续追究。

 

第四章 管辖

1,立案关系,一般都是公安,监委会是公职人员全覆盖,检察院(原则上是市检)是,拘搜逼暴虐,失滥玩循私。

2.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私放在押人员。公安不敢管的,经省检决定市检察院也可以管。

3.法院立案管辖的是,第一类,侮、暴、虐、侵。侮辱诽谤(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转公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的可转公诉),虐待(虐待致死的或虐大人不敢,不能自诉的可以转公诉),侵占。第二类,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类,公转自。

4.根据司法规定,19条,对于国家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所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私放在押人员有检察院立案侦查。又根据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备侦查、起诉、审判和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在履行审判职责是可以视为司法工作人员。

5.根据高检规则,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应当有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市检察院可以视情况,可以交由交由县检察院立案侦查。但不能直接由县检察院立案侦查。

6.中院管辖,国恐无死没缺。

7.根据司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应当将案件已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应当由上级检察院管辖的可以已送上级。

8.根据高检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过被告人可能被判无期、死刑的,可以将案件移送至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检提起公诉。

9.下级法院不能将案件移之直接移交给上级法院,只能交换给检察院,检察院再移送上级检。

10.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认为被告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应当请求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上级法院审查后可以同意或不同意移送。

11.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2.刑诉23条,法院审级下放的,下级法院要层报省高院指定管辖。

13.根据刑诉解释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判无期或死刑的,只能继续审判,不能退回给检察院。

14.根据司法规定,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检察员将案件移送下级检察院,指令下级法院提起公诉,是履行职责的表现。

15.根据司法规定23条,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诉,然后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向下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给原第二审法院,原第二审法院可以指令原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或其他地区的法院进行审判。

第六章 辩护

1.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援辩护。

2.第一次被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嫌疑人可以请律师。

3.侦查期间,自由律师可以当辩护人。

4.值班律师,两个条件,不符合法律援助,没有委托律师。值班律师提供最为基本的法律帮助,没有出庭辩护,没有调查取证权,无权带助理。

5.根据司法规定,侦查机关自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6.根据司法规定,法院,检察院,看守所等办案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7.根据司法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有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请改变强制措施,程序选择建议等法律帮助。

8.一个嫌疑人最多请两个律师。同一个律师不能为两名以上的同案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

9.绝对不能当辩护人的是,刑罚,自由,限制行为能力人。

10相对不能当辩护人的是,现陪利外离开。现任司法人员,人民陪审员,和案件有利害关系,外国人,离职司法工作人员,被开除被吊销工作执照。原则上不能担任,但是能为被监护人或亲属做辩护。

11.司法工作人员离职后,原则上不能担任曾任职地方的辩护人,可以去其他地方,但是两年内不得已律师身份代理,只能公民代理。司法工作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在其任职期间不能担任所管辖区域的辩护人。

12.根据刑诉法规定,如果被开除公职或吊销执业证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再担任辩护人的,除非属于监护人或近亲属关系。

13.根据刑诉法规定,如果和被告人存在例外关系的人,不能担任辩护人,除非是监护人或近亲属关系。

14.根据刑诉法规定,法官离职后不得在其任职过的单位所办理的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除非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

15.辩护人的权利,阅卷权(侦查阶段不能阅),审委会、监委会的讨论记录坏和合议庭的评议笔录。阅卷地点,法院或检察院。

16.会见,48小时内要安排。会见最多去两个。

17。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罪犯,在侦查阶段要限制会见(经批准也能会见)。

18.调查取证,找一般的可以自己调查,找对方取证的要经过法院同意并持准许调查取证认证书。请法院帮忙调取的,要属于不能或确有困难。

19.可以作无罪辩护的同时从轻辩护。

20.法定情形告知无罪,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21.法定情形即使揭发检举,准备正在国家安全,人。

22.根据司法规定,辩护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赴检察院阅卷,想法院提起公诉之起,可以以去法院阅卷。

23、根据刑诉规定,39条,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但不得与嫌疑人核实案件信息。

24.根据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时,不允许监听,侦查机关也不得派人在场。若案件设计到国家秘密,危害到国家安全,律师会见嫌疑人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但不得派人在场。

25.根据规定,律师在起诉阶段在检察院阅卷是,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派人在场协助。

26.根据刑诉规定,公安机关将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不需要告诉不是律师身份的辩护人。

27.根据刑诉规定,辩护人在辩护工作中得知若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责任年龄,精神不正常,应当及时告知办案单位。

28,被告人拒绝辩护,对应当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应当再给他找一个,不再准许拒绝,普通的被告人可以再次拒绝,但是拒绝后不能再委托。

 

第七章 刑事证据。

1.证据八大类,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认陈述,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现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嫌疑人被告人供诉和辩解。

2.在我国 ,书证是放映内容和思想,用内容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材料,但是不能说凡是反映内容和思想的材料都是书证,如果侦查员在现在拍摄的照片、笔录等属于勘验笔录。

3.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诉是到案后向公检法讲述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诉,倾听人是侦察人员、检查机关、法院法官才是供诉。

4.在我国证人证言是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对案件事实所了解的情况向侦察机关所作的陈诉。

5.在我国,物证是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反应案件的事实。易损坏的物证可拍照,将物证拍照后仍然属于物证,而不作为书证。

6.鉴定意见是公安司法机关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里的专业问题所发表的意见。当事人委托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所发表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不属于鉴定意见。

7.电子数据指的是用电子的存储介质进行储存,以数据形式可以借助网络进行传播的一种客观的能够反映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8.证据的分类,原始和传来证据,直接和间接,言辞实物,有罪无罪。传来是二手材料。能反映主要经过是直接证据,只能反映部分的,是间接证据。

9.没有直接证据,只用间接证据证明的,需要4个条件:1.证据属实,2.相互印证,3.形成完整的体系,4。能得出唯一结果,5.结果符合逻辑和经验。

10.一个案件没有实物证据,只有言辞证据的,可以谨慎定案的。

11.在我国通过案件的表达形式,可以将案件分为言辞类和实物类证据。凡是用物质外部的属性和存在状态和特征来反映案件事实的例如书证、物证。凡是通过言语表达,言语陈述的例如鉴定意见、证人证言。

12.根据证据表现不同,分为言辞和实物,如果没有实物证据,言辞证据能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得出唯一合理的结论时,可以谨慎定案。

13.根据证据来源不同,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直接来源案件事实本身的是原始证据,通过转化,转换的过程的属于传来证据。

14、根据证据能否单独反映案件完整经过的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能放映完整的案件经过属于直接证据。

15证据原则和规则。

16.关联性规则,证据和案件存在某种关联。

17,传闻性证据规则,针对证人证言,要能印证才有效。

18,最佳证据规则,主要针对书证

19,意见证据规则,针对证人证言,证人只能陈述事实,不能提主观推断意见。

20.补强证据规则,证据本身比较弱,一般是言此类证据,补强条件3个,1.要属于两种类型的证据,2.有一个补充强化另一个,3,不能是同一来源或派生关系。

21.自白任意性规则,被告人,被害人的陈诉要自愿,不能强迫。

2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

1.被告人以下供诉要排除:暴力加痛苦或威胁加痛苦,非法拘禁,(因为害怕)重复供诉(换人和换阶段的重复供诉不用排除)

2.对证人证言和被害人的陈诉,只要使用暴力或威胁、非法拘禁的都要排。

3,物证、书证的排除:1.不符合法定程序违法的,

2.严重影响司法公正,3,不能补正,不能解释。

4.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这四种证据,与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关系。刑法56条。

5.审判中排非 127-138条。两种方式,依申请或依职权,法官要告知有权申请排非,庭前申请,要拿出线索,之后开庭前会议(可以开),庭审中申请排非的,要说明理由,理由不合适的不调查,一般当庭调查,供诉人承担合法调查的责任。过于拖延的,可以庭后调查。原则上当庭告知结论,要达到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如果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判无罪。二审也有非法证据排除。

 

真题演练

1.根据刑诉规定,若侦查人员以暴力相威胁或以严重损害嫌疑人本人或近亲属合法权益的方式相威胁,嫌疑人感到极其痛苦无奈作出的供诉要排除。不是合法权益的,不排除。

2.根据司法规定,法庭应当先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根据刑诉规定侦查人员获取书证违反了法定的程序的,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法庭原则上应当庭进行调查,但是若过分迟延的,可以庭后调查,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原则上当庭告知结论,达到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如果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判无罪。

3.根据司法,证人只能客观的描述案件事实,不能提主观的臆断和推断性意见,其主观推断将依法排除,客观表述的部分可以采纳。

4,根据司法,证据要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存在客观的联系。嫌疑人的品格和品行与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

5.根据司法,证人证言是其听其他人转述的,道听途说,属于传闻证言,若能到达其他证据印证和补强,才能采用。

 

1.证据分为合法的和不合法的,不合法的又分为非法和瑕疵的。其中非法的如侵权、恶劣、故意要排除。瑕疵的证据,小的瑕疵能补救,大的瑕疵排除。

2.行政执法单位收集的证据,言辞证据要转化,实物证据直接用。监委会收集证据都能用。

 

证据排除具体规则。

1.书证和物证,提取扣押的书证,物证,没有证据来源和笔录清单的要排除。属于瑕疵证据的,可以补正和解释的可以采纳。

2.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没有个别进行,书面证言没有经过核对签字,没有提供翻译。

3.被告人供诉,讯问笔录没有核对签字,讯问聋哑人、少数民族没给翻译,讯问未成年人没有大人在场的。(被告人供诉可以不是个别审讯,共同犯罪被告人可以同时到法庭上相互对峙)。

4.鉴定意见不能有任何瑕疵。必须由鉴定人签名,单位不能代替其签名。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验检查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做合理解释的,排除。辨认笔录,没有在侦查人员组织下进行的,辨认人提前见到被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类似物中或数量不够的,辨认中给与暗示的或有暗示嫌疑的。主持见到个别,混杂数量暗示。

6.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被篡改、伪造或无法鉴定真伪的。视听资料被篡改、伪造或无法鉴定真伪的,收集方式有疑问,不能做合理解释的,也排除。其他

7.其他不合法都是瑕疵,允许补救和解释。

 

真题演练

1.根据刑诉解释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在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犯当庭的对峙。

2,根据刑诉解释规定,侦查机关在收集物证和书证时不能证明其来源,未附笔录清单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收集匕首时,未作笔录和清单,也不能证明其来源,所有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到的实物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以直接用,言辞类证据需要进行转化后才能使用。

4.根据刑诉解释规定,证人证言在以下情况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没有经过证人签名,没有个别进行,没有提供翻译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5.根据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进行勘验检查搜查,鉴定辨认的过程当中时应当要求无关的见证人员在场,没有邀请见证人员是不合法的。根据刑诉规定,勘验检查笔录有明显的的不合法,不能进行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但是侦查人员作了合理解释的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6.根据刑诉解释规定,鉴定意见必须有鉴定人签名的,单位不能代替其签名,没有鉴定人签名的,鉴定意见作废。

7.根据刑诉规定,电子数据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电子数据被篡改、伪造,或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刑事证明 非常重要

1.证明对象,身份,有没有责任,手段后果,起因,是否是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是否有关联,有关涉案财产的处置,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程序等事实。总之,和定罪相关,和量刑相关,和程序相关的。

2.免证事实不用证明:1.简单常识,2。反复验证过得,3,。双方没有争议的程序事实(不包含没有争议的实体)。

3.证据事实,证据本身的要素,成分的问题,只是证明的一种手段,不是证明对象本身。

 

无聊打字中。。

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不知天上宫阙,今夕是何年,我欲乘风归去,又恐琼楼玉宇,高处不胜寒,起舞弄清影,何似在人间。转朱阁,低绮户,照无眠,不应有恨,何事长向别时圆,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真题演练

1.根据刑诉解释规定,被告人的身份、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等跟定罪相关,跟量刑有关的,跟程序有关的都是需要证明的对象。证据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事实不是要证明的对象。

2.根据刑诉,如果对于常识性、反复验证过得,双方没有争议的程序事实是免证事实,不需要再次证明。使用简易程序是程序事实。

 

刑事证明标准 特别的 ,非常的 ,极其的, 重要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个条件,有相关证据,且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

真题演练

1.    本案中双方向法庭提交了若干的证据材料,其中控方的材料,第一,甲的供诉,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诉,言词证据,直接证据,甲虽然完整的供诉了盗窃的过程,但却声称遭受到刑讯逼供,公诉人员只随机提交了三份讯问录像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当依法排除。第二,乙的陈诉,属于被害人陈述,言辞类证据,间接证据,乙虽表达原谅了甲,但无法证明甲是否实施了盗窃行为。第三,丙的证言是证人证言,言辞类证据,间接证据,丙虽看见甲打开乙的抽屉神色慌张,但是无法证明甲是否实施了盗窃。第四,宿舍楼道的监控,属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实物证据,间接证据,虽拍摄到甲出门,但无法证明甲是否盗窃。第五,手机壳上的指纹,属于物证,间接证据,虽能证明是甲的指纹,但是不嫩证明甲有盗窃。第六,手机员工店的证言,证人证言,间接证据。除了控方的证据材料,辩方也提供证据。第一,甲在学校的一贯表现,属于品格证据,没有关联性,只能作为参考。第二,联名求情信。不属于证据,没有关联,只能当做参考。

在我国,根据刑诉规定,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若只有被告人供诉而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的,虽然没有被告人供诉,但是有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也可以认定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本案中,只有甲的供诉是直接证据之外,其他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甲是否事实了盗窃。仅凭间接证据定案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证据查证属实,相互之间可以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可以得出唯一结论,,符合逻辑和经验。但是控方提供的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所以不能得出有罪的结论,无罪释放,天下大同。

 

专题八 强制措施 一般般的重要

1.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具有可变性,同一时间只能实施一个措施。

2.公民扭送不是强制措施。

3.拘传和传唤的区别,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一般不带强制性,拘传有强制力,对象不同,拘传一定要有证,针对嫌疑被告人,24小时之内,保留必要的休息时间,连续审讯一般不超12小时。传唤情急情况可以口头传唤不需要证,针对除嫌疑被告以外的。

4.取保候审,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可能被判徒刑拘役以上,超过办案期限案件未办完的。分为人保和钱包,二选一。钱报是将钱从在执行机关银行账户里面,大人1000,小孩500.必须遵守的义务刑诉71条,离变传扰灭,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市和县,工作发生变化要报告,随传随到,不得干扰证人,不得毁灭伪造证据。

酌情遵守的是禁止令和交证件。期限,取保12个月。

5,监视居住。本该逮捕,但是病孕唯(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抚养人)特(办案特殊情况)届(办案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可以监视居住,或者本该取保候审,没人又没钱。拘传拘留也能变监居。一般在嫌疑人家中监居,没家的指定监居,有家的但属于国和恐且碍侦查的经过上级公安批准的可以指定地点监居。指定的居所不能再司法机关的地点。

传扰灭一样,不得离开住所,未经许可不得见特定人员,上交证件(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监视居住6个月。折抵,管制1比 1,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监居2天低服役1天。

 

真题演练

1.根据规定,侦查人员拘传犯罪嫌疑人必须持有拘传证或拘传票,案发现场,可以紧急传唤犯罪嫌疑人的。

2.根据司法难得解释,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若侦查员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若犯罪嫌疑人处于怀孕哺乳的状态,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3.根据规定,侦查机关对犯嘴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应当责令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不能即提供保证人又缴纳保证金。

4.根据规定,侦查人员对犯罪此案一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违禁许可不得进入特定场所,违禁许可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5.在我国,强制措施有五种,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变更强制措施。

6.根据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执行,若没有住所,或犯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阶段且妨碍侦查的经过上级侦查机关批准 ,可以指定居所监居。

7.规矩规定,强制措施共五种,可是情况分别适用,但是同一时间对同一名嫌疑人只能用一种强制措施。

8.根据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住所,不得会见特定的人员,随传随到,不得毁灭证据,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身份证件上交保管。

9.根据规定,监视居住一天低管制一天,低拘役或有期徒刑半天。

 

拘留

1.可以先行拘留的条件:实指边、自毁身、流多结。实,正在预备或着手。指,现场有人指认。边,身边或住处发现证据了。自,自杀,逃跑,在逃。毁,毁灭、伪造、串供。身,身份不明,不讲真是姓名住址。流多结,流窜,多次(三次以上),结伙。

2.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的情况只有自杀、毁灭、伪造、串供,其余的只能公安决定,执行都只能公安执行。

3拘留程序,有拘留证(先行拘留除外),异地拘留的,要通知异地的公安机关,对方必须配合。

4.拘留24小时内,送看(看守所),讯问,通知家属。异地抓的,24小时内回不到管辖地的,先送异地派出所的。通知家人有碍侦查的,或通知不了的,可以暂时不通知。

5.拘留分为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刑事拘留:1.公安拘留:一般拘3天,可延长最多4天,属于流多结(其中之一)的,可达到30天,再报检察院批7天,最多合计37天。2.检察院拘留:负责侦查的部门7天,捕诉的部门7天,可延长3天,共17天。3.监委会:监委会留置,检察院(先行拘留,措施对等)10天,延长4天

共14天。

6.司法拘留:1.拘证人(不出庭,拒绝作证,院长决定)10天。2.拘旁听(闹事),15天。

7.逮捕,检察院决定,公安执行。逮捕条件,3个应当逮捕条件,都具备证据条件,可能被判徒刑以上或十年以上,具有危险性(1.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危险,2,可能被判十年以上,3,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以上三个条件套同时满足。刑诉法81条。

8.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批公安),审查决定逮捕(检察院捕诉批侦查部门)。

审查批捕,

1.可以讯问。但是,逮面重认盲精未(对是否符合逮捕有疑问,嫌疑人要求当面向检察官陈诉,重大疑难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认罪认罚,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应当讯问,律师意见可以听,提出要求的必须听。

2..期限:被拘留的逮捕决定期限为7天,没有被拘留的可20天左右。

3..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要求立即放人,公安必须放,公安放人后可以申请复议。可以要求公安去补充侦查,此阶段只能要求公安自己补侦。

4..公安漏人没逮捕的,检察院先要求补充,公安不办的,可直接作逮捕决定,公安必须执行(检察院两把剑,最刁)。

 

审查决定逮捕 (检察院捕诉批侦查部门)

1.审查决定期限被拘留的是7天,可延长3天,共10天。没拘留的,20天左右。

2.侦查部门漏人的,捕诉部门先建议补充,被拒绝的,找检察长决定。

 

1.逮捕的执行程序,送看,拘留,通知。逮捕只有无法通知的不通知,其他情况都通知(和拘留不得通知不同)。

2.检察院(检察长)批准逮捕,公安签发逮捕证。

3,逮捕的变更(刑诉170条),以下人应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1.无罪或不处罚。2,被拍管制、缓刑等非监禁性。3.超期羁押4。审理期限已过(案子可以审,人必须放)。免除反,非监禁,超期限。

4.羁押必要性审查。依职权、依申请(嫌疑、被告)、依建议(监管机构建议审查)。捕诉部门负责审查(以前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审查可公开可不公开,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不公开。

5.检察院提出释放或变更建议情况:无罪,刑罚轻微(非监禁拘役),超过刑期,符合取保、监居。

6.可以提出释放或变更的情况:1.预备犯或中止犯,2.从犯或胁从犯,3,过失犯罪,4.5.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主观恶性小的初犯,6.未成年人或75以上,7.与被害人依法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提供担保,8.认罪认罚,9.疾病不能自理,10,孕妇不能自理,11.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12.可能被判1年以下。13.其他

可决:一切合理,都是可以。

 

真题演练

1.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的分子,如果发现其自杀、逃跑、在逃的,可以先行拘留。

2.根规规定,公安机关对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送看守所羁押,讯问,通知家人,送看之前可以讯问。

3.根据规定,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一般为3天,可延长4天,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合伙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天。共同犯罪属于结伙作案,30天后报请批捕是允许的。

4.根据刑诉法规定,如果侦查机关经过证据搜查,发现嫌疑人其可能被判徒刑以上,且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逮捕。

5.根据法规,没有讯问合法,签发逮捕证不合法。检察院再审查批捕时,可以询问嫌疑人,有系列情形的应当讯问,对逮捕条件有疑问,嫌疑人要求当面向检察官陈述,认罪认罚,是盲人、聋哑人、精神病、未成年。批准逮捕是检察院批准,但是签发逮捕证是公安机关签发。

6.根据规定,公安机关逮捕嫌疑人之后,应当24小时之内通知其亲属,通知除了无法通知的可以不通知,其他的情况都要通知。有碍侦查的也要通知。

7.羁押必要性审查有两处违法,根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捕诉部门审查,而不是侦查部门。检察院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可以取保候审的,应当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措施的建议,不能直接决定取保候审。

8.根据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若没有固定住处,可以指定居所监居。

 

专题九 附带民事诉讼 重要 得学

1.附民当事人,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可以代为提附民,检察院可为国企受损或集体财产受损提附民,原告是检察院。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检察院可以提,原告列为检察院,民事就刑事,不服的可上诉(不可抗诉)。

2.附民被告人,被、共、检、继。刑事被告人,未被追责的共同侵害人,监护人,被告死亡的遗产继承人或单位合并分立后的公司。附民被告的亲戚帮赔的,可以允许(以前是应当允许)。被告人逃跑的,不能提附民,归案后再提,但是其他被告人已经赔了足额赔偿的,不能提。

3.附民赔偿只赔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不赔。物资损失只能赔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财物损坏的能提附民,没损坏的,不能提附民,只能通过追缴和退赔。国家工作人员造成的物资损坏,不能提附民,只能申请国家赔偿。

4.附民财产保全,依申请、依职权。诉中和诉前,是指附民诉讼前和过程中。

5.管辖:诉中申请财产保全,受理附民法院管辖。诉前财产保全,财产地,被告居住地等法院。

6.裁定期限:诉中财产保全,紧急的48小时内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必须48小时内裁定。

7,附民相关程序。和刑事一块审,先刑事后民事,刑事过分迟延的,先刑后民分开审,甚至刑事完结再审附民。

8.附民当事人不到庭,原告人不来,视为撤诉。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被告(无责共同侵害人,监护人,继承人),可以缺席审判或延期审理。刑事被告人不来,故意不来的,可以缺席审判,若是在逃未归案的,撤销附民,告知另诉(民诉)。

9.附民原告可以放弃附民权利,另行单独提民事诉讼。

10.附民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会用,造成残疾的,医疗器材费用也要赔,造成死亡的,要赔丧葬费。但是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属于精神上的损害,不用赔。

11.调解结案的,可以不用制作调解书,但是要记录在案,在笔录中注明是调解结案。

12.审前阶段已经调解完毕且履行的,庭审中被害人不能再提附民赔偿,除非能证明原先的和解不是自愿的。

13,刑事被告无罪或撤诉的,对附民的处理。被告刑事无罪的,先调解,调解不成,附民和刑事一同宣判,也可以告知另诉,若刑事被撤诉的,附民只能调解或告知另诉。

14.二审期间提附民,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真题演练

1.根据规定,在一审期间没有提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在二审期间提的,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根据规定,如果被害人死亡或丧失了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来代替提附带民事诉讼是可以的。

3.根据规定,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若有一部分人在逃,此时不能列为附民被告人,只能到案后再提附带民事诉讼。

4.根据规定,因国有企业财产受损的,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列为附民原告人。

5.根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属朋友,法院视具体情况可以准许。

6,根据规定,共同犯罪中一部分人在逃是不能列为附民被告人的,只能等归案后提附民,但被害人已经从其他被告人获得足额赔偿的,不能再提附民赔偿。

7.根据司法解释,被告人无罪的,附带民事部分,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刑事和附民一并宣判或告知另诉。

8.根据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出庭的或中途退庭的,视为撤诉。

 

第十章 期间和送达 没啥考的,略过无妨。

 

第十一章 立案 从没考过,不要慌张。

1.报案、控告(被害人自己)、举报(被害人意外的人)

2.立案之前,不需要查清事实,也不需要把犯罪嫌疑人先抓起来才能立案。

3.立案之前调查核实,和侦查不同。侦查调查,任意性措施和强制性措施都可用。,立案之前的调查,只能适用任意性措施。

4,公安不立案的,控告人(被害人)不服的(报案人,举报人不服的没有救济),3种救济途径:申请复议(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复议无效的还可以复核(上级公安),2.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3,提出自诉。

5.立案后其他阶段撤销案件的,被害人的救济方式不同于不立案的救济。立案后检察院不起诉的,找上级检察院申诉或向法院自诉。

6.对立案有异议,由检察院的控申部门接受,再由捕诉部门来处理。改立案不立,不该立的立了。

7.检察院监督公安的异议立案。第一步,先要求书面说理,第二步,通知立案(15天内)或撤案(立即)。公安刁的很的,第三步,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局继续刁的,第四部,协商上级(上级检察院找上级公安处理)。

8.检察院监督自己侦查部门的异议立案。第一步,先提建议。不接受建议的,第二步,由检察长决定。

 

真题演练

1.根据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报案,举报,控告都应当接受并依法受理。受理审查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交有管辖的机关。

2.在我国,公民可以报案、举报,控告。只有被害人可以控告,控告内容详尽具体,案件经过清晰。一切报案和个人都能报案,不要求内容详尽,案情清晰。

3.根据规定,立案前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可以依法采取任意性措施,但不得采取强制性措施。

4.根据规定,若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核实,决定不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决定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申请复核。不能直接申请复核。

5.根据规定,若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去法院自诉。

6.根据规定,检察院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监督:1.公安 机关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先要求书面说理。经过审查,理由成立,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理由不成立,通知立案,公安机关应15天内立案,公安没有立案的,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纠正。公安仍然拒不立案,检察院报请上级检察院与上级公安机关协商处理。

 

第十二章 侦查 重点掌握

1.侦查分为强制性和任意性的。

2.法律监督,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强制性侦查事前审查,任意性措施事后审查。

3、讯问嫌疑人,由侦查人员审讯,个别进行,在审讯室审讯,特定情况在案发现场,病房等就地讯问,已经被拘留、逮捕送到看守所的在看守所讯问,没有被羁押的,也可在嫌疑犯家里讯问。一般公安询问室,特定请款就地问,移送看的看守所,未送看的可在家。

4、看守所要体检。

5.我国没有沉默权,要积极配合,如实供诉、坦白从宽。

6.审讯完,嫌疑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可以注明情况并签名,照样有效。

7.录音录像,公安可录可不录,检察院自侦案件都得录。公安必须录的案件有:无、死、重的案件。我国没有律师在场讯问的制度。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8.询问(针对被害人、证人),对证人既不能拘传也不能传唤,只能通知作证。个别作证。

9.勘验和检查。必须持有相关的证明文件,且要邀请无关的见证人,专家辅助人可以协助侦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解剖尸体,不需要经过家属同意,嫌疑人拒绝检查的可以强制检查。

10、搜查,一般情况要有搜查证,不是为了搜查的,遇到紧急情况可以物证搜查。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三方在场。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没有医师(因为医师不能随身携带)。

11.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案件有关的物品都要扣押,但是仍然可以合理适用。.被害人财物应当返还,公安机关不能代领。其他人的财产,物归原主,无主财产,公告半年,无人认领,上缴国库。

12.扣押的财物,随案移送,最终由法院依法处置。

13.冻结财产,不可重复,只能排队。一般财产县公安直接冻结,保单利益和股权的,需市公安批准,上市 公司股权需省公安批准。

14.冻结期限。债券、股票、基金,每两年冻结,其他都是每半年冻结,可重复,期满其办理手续。股票可续变卖。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15.鉴定,鉴定人要签名(手写),多个鉴定人的,都客观记录,法官决定。鉴定意见只能有侦查机关指定,要作为证据的要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只有精神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都要计入。

 

技术侦查 重点中的考点

1.立案以后才能技侦,国恐黑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犯罪,才能使用技侦。技术侦查是可以实施,不是应当。

2.检察院可以决定技侦,不能实施。由公安和国安实施。

3.对被通缉或被逮捕的在逃的犯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须的技侦。

4,技侦由设区的市公安局决定和实施,县公安不能实施。

5.技侦的期限为3个月,可重复延长。

6,批准技侦的文件,律师可以查阅。

7,更换技侦的种类要重新报批。

8.对犯罪嫌疑人有关联的人又可以被技侦。

9.无关材料,及时销毁。

10.秘密侦查,隐匿身份和控制下交付。不能诱人犯罪,不能危害社会。县公安即可决定。

11.技侦的调查和使用。具备证据资格,保密身份、设备、实施方法,当庭调查为原则,也可厅外核实。裁判文书中,身份、设备、方案不能写。未移送的证据,没有用。

 

通缉

1.通缉有管辖区域,公安发布。检察院可决定法通缉,但不能实施。

辨认

1.公安:人7,物5,照片10。

检察院:人7,物5,照片人10张,物5张。

2.单独辨认,可以身份保密。

3.辨认时,公安,必须要有见证人。检察院,可以有见证人。

4,辨认时,辨认对象嫌疑人和物,辨认的是证人或者被害人、嫌疑人。嫌疑人可以辨认嫌疑人。

 

这章内容的发条在刑诉第二章。

 

真题演练

1.根据规定,侦查机关对于不需要被逮捕的嫌疑人,可以到公安审讯,也可在其居所审讯。

2.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可以选择录音录像,对与可能被判无期、死刑的和重大犯罪的,应当录音录像。我国没有讯问是律师在场的制度。

3.首先侦查人员搜查时没有见证人在场是违法的,根据规定,侦查员在搜查时应当侦查人员、被害人或其亲属、其他无关见证人,三方在场。另外,侦查人员搜查时只能扣押案件有关的物品,不能扣押无关的私人物品。

4.根据规定,侦查人员不仅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实行技术侦查,对案件有直接关联的其他人也可以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对于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等其他严重犯罪活动是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5.根据规定,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辨认人不少7人,物品不少于5,照片不少于10。

6.有违法之处,侦查机关传唤证人是违法的,根据规定,证人只能通知不能传唤作证。第二,根据规定多个证人作证,要分别进行,不能一同作证。第三,根据规定,见证人不能和案件存在利害关系。

7.根据规定,有多名鉴定人,对同一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将不同鉴定意见分别记录,有法官决定。

 

侦查终结

1.侦查完结,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并将移送情况告知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对取证有非法行为,要排除,可以换人重新收集。公安机关发现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变更,应当通知批捕的检察院。律师可以提出意见,应当听取,并附卷。重大的犯罪,侦查完毕后检察官要做侦查终结前的核查询问(监督权),应当录音录像。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

2.侦查羁押期限,侦查过程中已将嫌疑人逮捕的羁押期限。一般两个月,可延长一个月(要经过上级检察院批准),还不行的可在延长两个月(省检批,交集流广,重大复杂。交通不便,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面广的重大疑难案件。),还是搞不定的可再延长2个月(省检批准,十年以上有期),到了7个月。

3.侦查补侦。侦查阶段的补侦,起诉阶段的补侦,审判时的补侦。

4.侦查阶段,公安补侦的,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补侦。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不需要补侦,直接侦查。检察院自侦案件,负责侦查的部门补侦。监委会没有补侦。

5.审查起诉阶段。侦查、调查(公安,检察院侦查部门,监委会)提交检察院(捕诉部门),证据不足需要补侦,公安需要补侦的即可退会,又可捕诉部门自己查。检察院侦查部门需要补侦的,原则是退,例外是自己查,监委会原则退,例外自查。

16.退回的补侦,两次为限(也可一次),每次一个月。

捕诉部门自己补侦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即可。审查起诉期限是,一般案件1到1个半月,速裁程序是10天,可能被判1年以上可延长5,共15天。

17.审判阶段,只能是检察院自己补侦。

 

真题演练

本案存在五处错误,第一,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可以羁押两个月,上级检批准可延长一个月,交通不便,集团犯罪,流窜犯罪,犯罪涉及面广的重大疑难案件的,经省检批准还可延长两个月,可能判十年以上的,经省检批准还能延长两个月,总共7个月。单纯可能被判十年以上而没有达到其他条件是不能羁押7个月的。

第二,公安机关认为已经被批准逮捕的嫌疑犯可能属于无罪不需要逮捕羁押的,可以直接释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即可,不需再报检察院批准。

第三,侦查机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是错误的,侦查阶段补充侦查是不需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第四,侦查完毕核查询问的主体是驻看守所的检察官执行,而不是捕诉部门。

第五,检察院的捕诉部门补充侦查,只需要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补充侦查完毕,不需要两次为限,一次一个月。

第十三章 起诉

1.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

2.公诉理论,公诉独占和公诉兼自诉,我国是公兼自。

3.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意主义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起诉,起诉便宜主义,符合条件也可以不起诉。我国以法定为主,便宜为辅。

4.移送管辖,提起公诉,向同级法院提公诉。法院要移交管辖权的,也要交由检察院转移。

5.检察院要排除非法证据,排了证据后需要侦查的,可以要求公安换人重新侦查,或自行侦查。

6.检察院要为律师提供便利。

7.一般程序,1个月可延长15天。速裁10天,可延长5天。

8,经过2次补侦后,发现还有新的犯罪事实,不能再次补侦,对已查清的先起诉,没查清的退还公安,重新侦办。

9.径行起诉,公安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漏人或漏罪的,检察院要求补充的,公安拒绝的,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进行起诉。

10.监委会的调查对象留置的,检察院要先行拘留,10天,可延长4天,共14天。

11.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没有律师的,提供值班律师,有阅卷权,但不能调查取证和出庭辩论。认罪认罚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有律师会值班律师在场(值班律师也要签名,作为证明自愿性)。但是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的大人不同意(仍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制度)的可以不签。

12,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13.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问,应当听。问嫌疑犯,听辩护律师的意见。

 

真题演练

本案检察院有5处错误,第一,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一同侦查收集证据是错误的,超越了监督工作的职权范围,对于公安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不能一同收集证据。

第二,审查起诉过程中,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工作仍应继续进行,对在逃的嫌疑犯归案后,再处理。

第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第四,检察院对新发现的抢劫罪补侦是错的,若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后,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对已侦查完毕的提起公诉,新发新的犯罪应当退回给公安,重新侦办。

第五,检察院不能径行起诉盗窃罪,人民检察院径行审查起诉时,若认为公安遗漏了人或罪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公安机关不补充的,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才可以径行起诉。

 

提起公诉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移送材料致法院,有利或不利的全都要移送。

3.管辖错误。公安、检察院错管了监委会的,要先商量,退回或起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检察院错管了公安的,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退回给公安。

4.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院必须提量刑建议。

真题演练

1.先行拘留证据,拘留15天有错。根据规定,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过程采取了留置措施,移交检察院应当先行拘留,先行拘留的时间为10天,可延长4天。

2.退给公安侦查不对。根据规定,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若经过审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退回监委会补侦为原则,检察院自己补侦为例外。公安与此案没有关联。

3.不可不提量刑建议。根高检规定,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

4.签署不合法。根据高检,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5.审查起诉期限不对。根据规定,速裁程序的审查起诉期限是10天,可能被判1年以上的可延长5天,总共15天。

 

不起诉

1.五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检察院决定可诉可不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针对未成年人),特别不起诉(人才或重大立功)

2.酌定不诉,被告人不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或法定不诉,或酌定不诉,或提起公诉。

3.存疑不起诉,先天不足(证据不充分,必须补侦一次才能不起诉),后天不足(证据被非法排除了,(不用补侦就可以不起诉))。

4.先天不足,一次补侦后证据还是不足的,可以不诉。两次补侦后证据不足的,应当不诉。

5.后天不足,既可以补侦,也可以不诉。

6.附条件不起诉,不是终局性,考验期(一年左右)通过的不诉,没通过的起诉。

7.特别不起诉,认罪认罚且属于重大立功或者重要人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最后还要报最高检核准。所以说,知识就是力量。

 

不起诉的程序

1.检察院和监委会的不起诉的案件,要经上级批准(公安的案件不用批)。(要上级批准的原因是怕自己的权利不够,压不住,交由上级决定)

2.宣布生效,不起诉的决定是宣布就生效(不是决定生效)。

3.程序倒流。侦查到起诉再到侦查(原本因审判),4.公安的案件,检察院审查后发现,嫌疑人另有其人的,先法定不起诉,退回公安重新侦办。

5.检察院自侦案件,捕诉部门发现,应当法定不诉的,先退回,再建议撤销案件。

6.财产处置。

7.解除查冻扣,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作出或者执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机关解除。

8.无权没收财产,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但要没收财产上缴国库的(虽然依法不追究,但财产是非法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提出检查意见,移送有关的主管机关处理(要告知处理情况)。

9.对不起诉不服的。

10,公安不服,收到不起诉通知后7天内。向检察院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向上级检复核。

11.被害人不服的,7天内,向上级检申诉或法院自诉(随便选择,也可都选)。

12.被酌定不诉的人(法定不诉,存疑不诉的人不能救济),7天内,向作出不起诉检察院申诉。

13.监委会不服,7天内,向上一级检复议。

 

真题演练

1.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案件证据不足退回给公安补侦一次后,证据仍然不足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2.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作法定不诉、酌定不诉、存疑不诉等不起诉决定,均有检查长决定。不是监察委员会决定(以前是)。

3、根据规定,如果检察院做不起诉决定,公安不服的,应当再7天申请复议、复核。超过复议、复核期限的,只需要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4.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若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发现犯罪事实并非嫌疑人所为,案件需要继续侦查的,此时,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做法定不诉的决定,并将案件退还给公安,重新侦查。

5.根据规定,根据高检规定,检察院如果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之后,应当将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接触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执行查封的机关接触,对于涉案的应当没收的财产,检察院应当提出检查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6,根据高检规定,如果检察院对嫌疑人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嫌疑人可以向上级检申诉。法定不诉和存疑不诉是不能申诉,没有救济的。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应当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7、根据高检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如犯罪嫌疑人自愿的如实供诉事实,具有重大立功或者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并且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可以特别不诉。

 

第十四章 刑诉审判概述 重点来袭

1.被动性、亲临性、终局性。

2.审判中心主义。

 

刑事审判的原则

1.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2.不公开的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审判时)未成年人,主动不公开审理。而商业秘密是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判时(不是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也不公开审理。

3.直接言辞原则,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直接审理和采证,言语交流和辩论。

4.辩论原则,双方可充分辩论,非法定情形不得打断。不得限定发言时间。

5.集中审理原则,不换庭,不换人,不中断。若换了,要重新来过。

6.两审终审为原则。例外有,死刑复核,最高院一审终审,减轻判(低于法定刑的判决要经最高院核准)。

 

2万字打完,接不上下面的内容了。

【完结版(字幕版)】2021年法考【主观题】基础版 刑诉法-众合左宁的评论 (共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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