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感情破裂?
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感情破裂?

咨询反馈
近期,笔者接到咨询
问题:夫妻一方与异性关系暧昧或出轨第三者,另一方能否依此向法院起诉离婚?
首先,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需要先回答另外一个问题:“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要件是什么?”
答案:夫妻感情破裂

法定条件
在我国婚姻法律及离婚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均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无论是判决离婚还是调解离婚均着重审查离婚当事人的感情状况是否确已破裂。
简而言之,夫妻感情破裂是指夫妻双方赖以维持婚姻的感情破裂,婚姻基础不再存续,双方无继续维持婚姻的必要。
如何判定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实践确定的认定规则,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大致有五种具体情形如下: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往往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其家庭成员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而拒不履行,给受遗弃的家庭成员造成生活上极端困难后果的行为。当然,家庭成员间偶尔的吵、打、闹非家庭暴力。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两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离婚诉讼一方以此作为离婚原因的,须举证证明双方是因感情不合而分居,如因工作、学习、住院、出国等原因而分居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具体情形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回到本篇文章开头的问题
夫妻一方与异性关系暧昧或出轨第三者,能否依此向法院起诉离婚?
很明显,仅依据一方与异性关系暧昧或出轨第三者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大概率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真实案例
结婚不到一年的陆某冒用公安机关名义,张贴公告,“通缉”妻子刘某,称其利用婚姻诈骗。刘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观点
配偶一方用公开侮辱方式伤害对方人格尊严和名誉,应当认定为感情破裂。
案例中,刘某与陆某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互相忠实、尊重、相互帮助,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夫妻家庭关系。这种相互尊重,既表现生活中相互尊重,又包括在人格方面特别是名誉方面的尊重,夫妻双方均有尽力维护自己和对方名誉不受侵害义务。陆某违反了此种义务,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经济纠纷,在双方发生争吵无法达成一致情况下,冒用公安机关名义,张贴类似“通缉”公告,实为一种侮辱刘某的行为,造成了刘某名誉受损。同时,极大地伤害了刘某的人格尊严,严重地伤害了夫妻双方感情。应认定刘某与陆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刘某诉请离婚,调解无效,应予以支持。
离婚案件类案裁判一般规则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笔者总结
婚姻中,如存在确切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建议保存相关证据,作为向法院起诉的依据。
如果您有更多疑问,可关注笔者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