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一案情简介
原告:某(以下简称a)
被告:某仓库(以下简称b库)。
a与被告系产品销售合同关系,被告负责将原告生产的产品运到指定地点进行销售。双方签订有《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向原告提供产品的储存场地和运输服务;若因货物保管不善造成产品质量问题或损坏的,应由卖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等条款。后a在使用过程中对部分货物发生质量问题提出索赔申请并要求退货、换货或赔偿损失等请求。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本案。
二审理结果
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乙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租赁关系;其次,在商品买卖关系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或者转移标的物的单证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拒绝受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收该多交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第二款规定:"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第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起诉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的起诉条件是:(1)原告与被告之间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范围。综上所述,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