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医患纠纷的焦点在于医疗事故责任认定,而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又主要依赖于司法鉴定。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对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的法律规范缺乏明确规定,加之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较少、质量不高、分布不平衡以及收费标准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难度很大;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法律意识增强等因素的影响下,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服务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近年来因发生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逐年增多。
医疗产品的概念:
医疗产品是指用于预防、诊断疾病或调节生理机能并具有相应功效的物质材料及其制剂。如医疗器械、药品等都属于此类范畴。根据其用途不同可分为两类:(1)治疗性器械;(2)非治疗性器械(如按摩器具)。其中前者包括手术工具类和非手术治疗用器械两大类;后者包括康复保健器材和体育健身器材两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30日内的抢救费用以及其他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为限",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确定";第三款规定"造成全部损失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当受害人在医院内就医时受到人身伤害后有权向医院的医务人员提出索赔请求权。《侵权法》(以下简称《侵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由此可见,《侵权法》将医疗机构作为被侵权的对象之一予以保护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了生产者在出厂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