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子女有继承权吗?冠领律师事务所
人工授精为不少不能生育的家庭带来了福音,但也引起了一些法律上的纠纷,尤其当家庭内部出现矛盾涉及财产纠纷时,人工授精子女的权益能得到保护吗?
崔先生与于女士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去医院检查之后,得知崔先生没有生育能力,于是二人决定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后于女士成功受孕。不久后,崔先生在体检时发现自己身患重病,便不想要妻子肚子里的孩子,立下遗嘱载明由其母亲继承他与于女士结婚后购买的房产。
于女士坚持要生下孩子,孩子出生没多久,崔先生因病去世。崔先生的母亲拿着儿子立下的遗嘱,要求继承房产,并否认崔女士人工授精生育孩子的亲子关系。
那么,人工授精子女有继承权吗?崔先生所立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人工授精是指“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女子子宫,使其受孕的一种新生殖技术。”人工授精可分为来自丈夫精子的夫精人工授精(AIH)和来自第三方精子的供精人工授精(AID)。因此,人工授精子女除了具有社会学意义上的父亲(即生母的丈夫),还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即提供精子方)。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0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因此,于女士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孩子应视为崔先生与于女士双方的婚生子女,具有法律规定的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此外,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崔先生在立遗嘱时,明知于女士腹中的胎儿而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36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民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115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