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如何厘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同程序?

2023-02-28 13:04 作者:施法大法师  | 我要投稿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我国一般民事诉讼采取二审终审制,即是一般所称的一审、二审。

但同时存在再审程序、一审终审等概念,容易使人困惑,希望通过本文将相关概念梳理:

 

诉讼程序

 

(一)一审

 

1、一审是指我国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一审的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二者存在审限和程序区别。

 

2、在我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譬如:比较典型的自然人之间的离婚纠纷,依据相应的管辖规则,应当在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户籍或居住地在上海市某区,则应当在该区人民法院管辖。当然,需根据管辖规则的不同,不同类型的案件需确定不同的一审管辖法院。

 

3、但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大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则应当跟《民事诉讼法》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二)二审

 

 

1、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2、需要注意的是,在经过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一审法院一般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即意味着如任何一方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在该上诉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案件即进入二审程序。

 

3、在实务中,二审的受理法院为该行政区划内的中级人民法院,譬如在上海,为上海市一中院、上海市二中院、上海市三中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等,根据不同下辖规则,不同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上诉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如浦东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应上诉到上海市一中院,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则是上诉到上海市二中院

 

4、案件经二审审理后,二审法院基于案件事实会作出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的判决。如二审法院作出了确定的判决,则该二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

 

 

(三)再审

 

1、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2、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如在上海地区,反映对象可以为作出二审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检察院等。

 

3、再审程序在实务中普遍存在启动周期较长的现状。

 

 

(四)一审终审

 

1、上文也提及,我国普遍适用二审终审,但存在例外情况:一审终审。

 

2、适用一审终审的案件有:(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2)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指定监护案件、确认身份关系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3)小额诉讼程序的实体判决、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4)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外的裁定书。(5)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是相对复杂,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程序正义必然是重中之重,本文只是列举《民事诉讼法》中的部分要点。

如您有需求或疑问,可联系作者咨询。


如何厘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同程序?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