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土地法令(1917.11.8)

土地法令
(1)立刻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不付任何赎金。
(2)地主的田庄以及一切皇族、寺院和教会的土地,连同所有耕畜、农具、农用建筑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直到召开立宪会议时为止。
(3)任何毁坏被没收的即今后属于全民的财产的行为,都是严重的罪行,革命法庭应予惩处。县农民代表苏维埃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在没收地主田庄时遵守最严格的秩序,确定达到多大面积的土地以及哪些土地应予没收,编制全部没收财产的清册,并对转归人民所有的、土地上的产业,包括一切建筑物、工具、牲畜和储存产品等等,用革命手段严加保护。
(4)下附农民委托书是由《全俄农民代表苏维埃消息报》[12]编辑部根据242份地方农民委托书拟订的,公布于该报第88号(彼得格勒,1917年8月19日第88号),在立宪会议对伟大的土地改革作出最后决定以前,各地应该以这份委托书作为实行这一改革的指南。

农民的土地问题委托书
“土地问题只有全民立宪会议才能加以通盘解决。
解决土地问题的最公正的办法应该是:
(1)永远废除土地私有权;禁止买卖、出租、典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转让土地。
一切土地:国家的、皇族的、皇室的、寺院的、教会的、工厂占有的、长子继承的、私有的、公共的和农民等等的土地,一律无偿转让,成为全民财产并交给一切耕种土地的劳动者使用。
因财产变革而受到损失的人,只有在适应新生活条件所必需的时间内,才有权取得社会帮助。
(2)所有地下资源,如矿石、石油、煤炭、盐等等,以及具有全国意义的森林和水流,归国家专用。一切小的河流、湖泊和森林等等交给村社利用,但必须由地方自治机关管理。
(3)经营水平高的农场所占的土地,如果园、种植园、苗圃、养殖场、温室等等,不得分割,而应改为示范农场,并视其规模和作用,归国家或村社专用。
城乡的宅地连同家用果园和菜园,仍归原主使用,其面积和税额,由法律规定之。
(4)养马场,官办和民营的种畜场和种禽场等等,一律没收,变为全民财产,并视其规模和作用,归国家或村社专用。
赎金问题应由立宪会议审议。
(5)被没收的土地上的全部耕畜和农具,视其大小和用途,无偿转归国家或村社专用。
土地少的农民的耕畜和农具不在没收之列。
(6)凡愿意用自己的劳动,依靠家属的帮助或组织协作社从事耕种的一切俄国公民(不分性别),均享有土地使用权,但仅以有力耕种的期间为限。禁止使用雇佣劳动。
村团成员一时丧失劳动力在两年以内者,村团在该成员劳动力尚未恢复的这段时间,有责任通过共耕制的办法予以帮助。
农民因年老或残废而不再能自己耕种土地时,便丧失其土地使用权,但可向国家领取赡养费。
(7)土地应当平均使用,即根据当地条件,按劳动土地份额或消费土地份额把土地分配给劳动者。
使用土地的方式应完全自由,究竟采用按户、按独立农庄、按村社、还是按劳动组合的方式,由各乡村自行决定。
(8)一切土地转让后都归入全民地产。在劳动者中分配土地的事宜,由地方的和中心的自治机关(从按民主原则组成的无等级的城乡村社起到各区域中心的机关止)负责主持。
根据人口增加、农业生产率和经营水平的提高等情况,土地应定期重新分配。
改变份地地界时,原份地的基本地段应予保留。
因故离村者应交还其土地,但其近亲及其所指定的人,有取得该段土地的优先权。
施肥和改良土壤(根本改良)投入的价值,由于在交还份地时尚未用尽,应予补偿。
如果个别地方现有土地不能满足当地全体居民需要,过剩人口应迁往他处。
组织移民和移民费用以及农具供应等等概由国家负责。
移民应按下列次序办理:首先是自愿迁移的无地农民,其次是品行不良的村社社员、逃兵等等,最后,才采取抽签或协商的办法。”
这个委托书的全部内容表达了全俄绝大多数觉悟农民的绝对意志,应立即宣布为临时法律,并应在立宪会议召开以前,尽可能立即实行,其中哪些部分必须逐步实行,应由县农民代表苏维埃决定。
(5)普通农民和普通哥萨克的土地概不没收。
这里有人叫嚷,说这个法令和委托书是社革党人拟订的。就让它这样吧。谁拟订的不都是一样吗?我们既是民主政府,就不能漠视下层人民群众的决定,即使我们并不同意。只要把这个决议运用到实际当中去,在各地实行起来,那时农民自己就会通过实际生活烈火的检验懂得,究竟什么是对的。即使农民还继续跟社会革命党人走,即使他们使这个党在立宪会议上获得多数,那时我们还是要说:就让它这样吧。实际生活是最好的教师,它会指明谁是正确的;就让农民从这一头,而我们从另一头来解决这个问题吧。实际生活会使我们双方在革命创造的总的巨流中,在制定新的国家形式的事业中接近起来的。我们应当跟随着实际生活前进,我们应当让人民群众享有发挥创造精神的充分自由。已被武装起义推翻的旧政府,曾想依靠没有撤换的沙皇旧官僚来解决土地问题。可是这些官僚不去解决问题,反而一味反对农民。农民在我国八个月的革命当中,已学会了一些东西,他们想要亲自解决一切有关土地的问题。所以我们反对对这个法案作任何修改,我们不希望规定得很详细,因为我们写的是法令,而不是行动纲领。俄国幅员广大,各地条件不同;我们相信农民自己会比我们更善于正确地妥当地解决问题。至于究竟是按照我们的方式,还是按照社革党人纲领所规定的方式,并不是问题的实质。问题的实质在于使农民坚信农村中再不会有地主了,一切问题将由农民自己来解决,他们的生活将由他们自己来安排。(热烈鼓掌)

载于1917年10月28日(11月10日)《真理报》第171号和《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209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5卷第23—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