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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行为的二三事

2023-04-19 09:27 作者:东亚律师  | 我要投稿

继承行为,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进步、发展的重要环节,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那部分。千年万年以来,人类围绕着继承这一主题发生了无法计数的冲突——小似家庭纠纷,大至王国战争,林林总总数不胜数,著名如英法间的百年战争,导火索便是弗兰德、阿基坦地区的领土纠纷,而该纠纷的来源便是法理宣称的继承权纠纷。人类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继承模式如长子继承、幼子继承、均分继承、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女性继承人的继承权等,可以说继承的历史便是人类历史本身。

当然,野蛮而血腥的古典时代早已远去,现代社会的继承行为经过“亿万斯年”的演进,已经有了一套完整的法律约束。今天,东亚律师说的主题就是继承的二三事——当然,法律方面的。

1.顺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律师解读:通常情况下(无遗嘱),被继承人的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2. 代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律师解读:旦夕祸福难测,人世间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情形在所难免,所以如果出现了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情况,便要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定,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继承人继承(也就是孙子/孙女继承爷爷的遗产)。

3.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律师解读:如果不幸丧偶,但对岳父母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便可以拥有第一顺位继承权——但是前提在于,岳父母公婆没有立遗嘱将财产分配或者赠予他人,且丧偶儿媳女婿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

4.遗嘱继承(划重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律师解读:前述顺位继承,指的是在没有遗嘱或者遗赠协议存在情况下的自然继承规则,但存在有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的情况下,继承方式按照遗嘱内容进行。一份没有瑕疵的遗嘱,应当准确的遵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将相关要件罗列齐全。最好是出具自书遗嘱,并找好相关见证人(身份应符合民法典规定)且存留相关影音、录像等。条件可以应在该录像中出示当天的报纸并展示时间、录音录像多次复制并分散保存、在遗嘱的每一页页脚进行签字盖章(手印)等。虽然繁琐,但是如果不能缜密地填补所有漏洞,便有可能因为一点效力瑕疵产生巨大的法律风险,也使立遗嘱人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试想,如果因为一时偷懒/不了解,立下的遗嘱因此未能达到效果,给自己的继承人带来无尽的麻烦/海量的经济损失/大量的诉讼成本,这显然不是立遗嘱人希望看到的场面。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出台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的遗嘱效力,取而代之的是最后一次有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这意味着公证遗嘱虽然还具有专业性强、证明力强的优势,但却不再具有《继承法》时代第一无二的效力(也就是说不是有公证遗嘱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继承行为还有很多可以说的,限于篇幅,本次分享就到这里了,挖个坑,下次填~这里是你亲爱的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的钱律师(VX:Tisen-VeniVidiVici),欢迎咨询,量大从优,童叟无欺~

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核定名称,辽宁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以刑事、房地产建筑、公司商事、金融资产、知识产权及国际业务为主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是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专职律师及律师助理130余人位于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层,自有办公场所一千余平方米。所内律师担任数百家企事业单位和十数家政府及政府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客户提供了海量的法律服务,深受客户信赖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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