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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硕律师事务所:一方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能否行使撤销权?

2022-10-08 16:40 作者: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案情故事】


2014年2月14日,张三和李四到某市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双方提交了身份证和户口簿,并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告知书上签字、按手印,民政局经过登记流程后,为二人颁发了结婚证。2019年2月14日张三失联,李四报案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张三在结婚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为伪造信息,系冒用他人姓名。


此时,李四应该如何维权?


一种观点认为:李四应该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婚姻的效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四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证书。



【厘清概念】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是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但这种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法院来实现。


《民法典》中规定可撤销的婚姻只有两种,一种是受胁迫婚姻;另一种是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所以张三伪造信息冒名登记属于婚姻登记过程存在瑕疵,不属于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行政诉讼的诉请撤销,是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错。本案实质是某市民政局依据伪造的身份证明材料做出予以登记的决定,其证据不足,依据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应予撤销登记证书。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当事人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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