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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女性故意“报复”男性?性侵犯罪是一种高诬告率的犯罪吗?

2021-10-19 16:30 作者:知识课代表  | 我要投稿

视频笔记+总结+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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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笔记参考了以下文章

【法治的细节︱性侵犯罪是一种高诬告率的犯罪吗?━澎湃新闻 作者罗翔】

【法治的细节︱什么是性侵犯中的不同意 ━澎湃新闻 作者罗翔】


罗老师并没有说诬告无罪,视频主要讲的是“不就是不”和“对性侵犯罪的诬告率误解”,诬告可能会构成侮辱诽谤罪、诬告陷害罪,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详细法律在笔记末尾) ━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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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总结

1、性行为中说“不”就等于“不”。

2、性侵犯罪不是一种高诬告率的犯罪,我们要警惕洞穴偶像,不能以偏概全;相反有相当大一部分性侵犯罪存在未报案。

3、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遇到性侵犯时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证据。

4、男女都是平等的,要互相尊重,每个人都有性自冶的权利。

5、我们不能以男性的幻想和偏见来要求女性,即便多数男性都认为女性的消极反抗只是装模做样,这种错误认识也不应当为法律所纵容——法律固然不能激进地改变社会习俗,但至少要在最低限度上推进男女平等的理念,实践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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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为什么会有性侵犯罪有中被告人很容易被诬告这种刻板的印象?

0:00-2:31

二、性自治权

2:32-3:09

三、性侵犯中的不同意

3:10-6:32

四、性侵犯罪的现状

(性侵犯罪是一种高诬告率的犯罪这句话是错的)

6:33-7:45

五、作为男性该怎么办?

7:46-11:18

六、女(男)性遇到性侵害时该怎么办?(补充)

七、诬告可能触犯以下法律(补充)




一、为什么会有性侵犯罪有中被告人很容易被诬告这种刻板的印象?



1、古代社会的奸罪女方同意也有罪,司法机关非常害怕女方为了防止和奸的指控而诬告男方强奸。


01:01


传统的法律认为性侵犯是一种风俗犯罪,这种风俗将性关系限制在家庭和婚姻关系之内,只有在婚姻家庭内发生的性关系才是正当的。


在古代社会并无性侵犯罪这个词语,有的只是“奸罪”,也即“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由于女性相对于男性的附属地位,从一开始,刑法对奸罪的设计就不认为女性具有支配其身体的权利。无论女性是否同意这些“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它都属于奸罪所打击的范围。


“不和谓之强”,女性的不同意只是区别强奸与和奸的标准之一。在不同意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强奸;而在同意情况下,则可能构成和奸。和奸男女同罪,强奸则女性无罪。因此,司法机关非常害怕女方为了防止和奸的指控而诬告男方强奸。所以,各国律法都曾要求女方进行最大限度地身体反抗以表明自己的不同意。



2、错误的认为“不”等于“是”


04:04


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普通法国家主流的观点认为:女性并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她们也不理解她所说的。她们往往把身体反抗作为一种性刺激而且感到很享受。作为性伴侣,她们的心态是矛盾的,她们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她们的语言并不能真正代表自己的意思,在她们渴望性交的时候她们会说不要,她们往往会在事发后撒谎诬告男方。因此,惩罚那些认为女性“说不其实就是想要”的男性,是不公正的。


有些学者认为,在性行为中存在“象征性反抗”,所以说“不”并不一定意味着不。各种调查都显示,尽管性风俗有变化,但有些女性仍然不愿意对性行为表现得过于随便,由此出现了“象征性反抗”这种现象。




二、性自治权


1、为什么要保护女性的性自治权利?


02:32


随着人权观念的普及,人们逐渐认识到:女性不是受男性保护的财产,她们有自己的思想和人格,能够支配自己的身体。法律应该抛弃传统的贞洁观念——法律对于性侵犯的禁止不仅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风俗,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女性作为人所拥有的在性问题上的自治权利。



2、什么是性自治权?


02:58


性自治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包括选择与合适对象发生性行为的积极自由,也包括拒绝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消极自由。


美国学者斯蒂芬认为,性自治权有三层含义。前两层是精神上的:

①内在的做出成熟理性选择的能力;

②外在的保证自己不受强迫的自由;

③作为个人的身体完整性和独立性,即便行为人没有通过威胁去限制女方自由选择的权利,但如果他未能确定获得女方有效同意,仍与其发生性行为,这也侵犯了女方的性自治权。




三、性侵犯中的不同意


1、为什么会有象征性的反抗?


04:46


造成女性象征性反抗的原因主要有三种

①出于对某种禁忌的担心,比如说感情上、宗教上或道德上的担心;

②女方自己可控制的原因,比如说出于游戏的态度、或者对伴侣恼火、或者为了控制对方等原因;

③对某种后果的担心,比如害怕说同意会表现得像个荡妇、又如对于对方感情的不确定,再如害怕会被传播上某种疾病。


然而,即便“象征性反抗”客观存在,也不表明“不等于是”,更不表明女性不能理解性行为。


2、何为不同意?


06:09


女性语言上的拒绝应看作对性行为的不同意,法律应当尊重女性说不的权利。法律应该抛弃“不等于是”这种花花公子式的哲学。为了真正保护女性的性自治权,必须赋予女性说不的权利,法律应当尊重女性语言上的拒绝权。




四、性侵犯罪的现状


1、性侵犯罪中的未报案比率更高


07:15


有相当多的性侵犯罪是没有进入到司法体系的。很多案件是没有立案的,很多被害人害怕受到二次伤害,不会去报案。有些人即便去报案,也很少被立案,甚至会受到一些司法人员的刁难。在报案的过程中会受到二次伤害,最后选择了沉默,因此“不”等于“不”标准具有合理性。


一直以来,司法部门对于性侵犯的被害人却表现出了一种深深的不信任,他们害怕因女性撒谎、报复而使男性受到冤枉。


2、性侵犯罪的虚假报案率从来就被高估了


06:43


误解

人们总是担心,在有关性侵案件中,女性原告会诬告男性被告,尽管没有任何经验统计支持这种担心。他们想当然地认为,性侵犯的虚假报案率至少达到50%,很多所谓性侵犯案件不过是女性出于愤怒而报复,或者是担心未婚先孕受到社会歧视而对男性进行诬告。

实际上

在美国,只有5%的强奸案是虚假的,而其他案件的虚假报案率是2%;如果使用女警察的话,强奸案的虚假报案率则只有2%,也就是与其他案件持平。

【Julie A. Allison & Lawrence S. Wrightsman, Rape: The Misunderstood Crime,Sage Publications(1993),P11】



3、只要被害人说了“不”,被告人就会被定罪吗?


09:14


这不是说性侵犯案件无需遵循正当程序条款,也不是说只要被害人告就可以定罪,这当然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因为对于性侵犯在内的所有犯罪而言,在证据标准上,那都应该达到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只是在实体法上关于性侵犯罪的不同意标准,我们应该抛弃“不”等于“是”偏见,认可“不”等于“不”规则,语言上的拒绝也是一种合理方法。





五、作为男性该怎么办?


07:52


1、我们不能以男性的幻想和偏见来要求女性。即使有相当比例男性都认为女性的消极反抗是装模作样,但是这种错误认识只是一种偏见,不能为法律所重视。


2、男性对女性的尊重,不要把女性视为纯粹泄欲的工具,要把她们看成有理性、有尊严的人。


3、女性想要的时候会说是,不想要的时候会说不。这些语言上的表示应该被尊重,女性语言上的拒绝或哭泣是一个明显的信号,告诫行为人要注意自己的行为,有从诱奸变为强奸的风险。



六、女(男)性遇到性侵害时该怎么办?


1、第一时间报警

被强奸后,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立即报警。

强奸案时效性很强。时间一长,证据就有可能湮灭。比如酒店可能被清洁,物证、痕迹就消失不见。监控视频也有保存期间,由于内存有限,一般保留时间在1个月到3个月。


2、应当保持案发现场原状,也不要洗澡、清洗内裤。

案发现场遗留了犯罪嫌疑人的足迹、指纹、毛发等多种物证,被害人内裤、身体内可能留有犯罪嫌疑人的DNA。应当在警察取证后,再进行清理。


3、不要和犯罪嫌疑人沟通金钱赔偿或补偿事宜

一旦和犯罪嫌疑人沟通金钱赔偿或补偿事宜,容易被认定为双方自愿,后因为金钱补偿达不成一致而诬告强奸。


4、破除心魔,勇敢斗争

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和辩护律师等都有义务对涉及被害人隐私的案情保密。强奸案是不公开审理的。受害人应该相信办案机关,相信我国的司法制度。

其次,受害人应当勇敢于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明白,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可以获得更多人的尊重,获得男人的尊重,也就会获得男人的爱。





七、诬告可能触犯以下法律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侮辱诽谤罪》

这个是亲告罪,只有当事人告才处理

刑法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

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3、《诬告陷害罪》

刑法243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参考来源

法治的细节︱什么是性侵犯中的不同意 ━澎湃新闻,作者罗翔

法治的细节︱性侵犯罪是一种高诬告率的犯罪吗? ━澎湃新闻,作者罗翔

普通人发现被性侵后该怎么办? ━冯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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