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硕-刑法-01-绪论


01-绪论
刑法概述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犯罪+刑罚)
刑法的渊源(形式)= 创造规则(刑法典 + 10 + 1 + n)
广义刑法
狭义刑法
刑法典(1979年通过,1997年修改)
总则
分则
10个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十)》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
特别刑法
单行刑法
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政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
刑法的特征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包括个人利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主要规定犯罪,以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违反刑法的后果是刑法制裁,刑罚制裁的方法包括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权益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刑法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调整
刑法的任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惩罚任务
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
刑法的机能(积极作用)
规制机能
指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受到否定评价(评价的机能);同时命令人们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的机能)的机能
保护机能
指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从而保护国家、社会、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保障机能
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包括保障无罪者不受刑罚侵害以及犯罪人不受非法的惩罚。
刑法的体系
总则——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通用性规则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犯罪
刑罚
刑罚的具体适用
其他规定
分则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刑法的解释
根据解释效力的不同(根据解释主体不同)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
有权解释
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有权解释
学理解释
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
无权解释
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
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词语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是对刑法规范的逻辑解释
间接包含关系
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不管对被告人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
常见的扩大解释
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
包括男性向不特定女性、男性提供性服务
抢劫金融机构中的金融机构
包括运钞车和自动取款机
抢劫罪中的财物
包括财产性利益
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
包括用法上的凶器
如:砖块、菜刀
破坏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
包括:电子邮件
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包括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
包括不可透支的借记卡
注意:
☆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并列关系
罪刑法定原则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但不排斥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标准
标准①:是否在法条用语最大的含义范围内
扩大解释:√
类推解释:×
标准②:有无超出公民的合理预期
扩大解释:×
类推解释:√
☆缩小解释(限制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不仅禁止类推解释,同样要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等解释方法是得当的,但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得出的解释结论却不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入户抢劫”解释为“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这一解释属于缩小解释
☆当然解释
符合“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规则
入罪时举轻以明重
轻的行为都是犯罪,性质相同的重行为更应是犯罪
重的行为都是无罪,性质相同的重行为更应是无罪
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是否成立犯罪时,还要求案件事实必须符合法条的文字含义,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更严重为由定罪处刑,当然解释的结论不一定正确
体系解释
比较解释
补正解释
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
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
无论什么解释方法,其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的目的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基本内容
法定化
明确化
合理化
派生原则
形式方面的要求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由中央立法机关制定
排斥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法
排斥判例、排斥习惯法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禁止不利的类推
不禁止扩大解释
实质方面的要求
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必须明确
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合理
刑法的处罚范围不宜太大
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罚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基本内容
刑罚与犯罪性质相应
刑罚与犯罪情节相应
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应
实质
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
基本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中国刑法在中国领域内如何适用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领域范围
领陆,领空,领水
中国船舶和航空器(即使航行/飞行在别的国家或公海/公空上)
不包括火车、汽车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未完成形态
行为地(包括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地,都是犯罪地
共同犯罪
只要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共同实行、教唆和帮助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也适用我国刑法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政府间的国际会议的工作人员、外交人员的配偶、外交人员同居的未成年子女、途经第三国的外交人员
外交途径: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
港澳地区犯罪使用港澳地区的法律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刑法作适当变通
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特别法的规定
属人管辖原则——指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全部适用中国刑法
普通公民: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但最高刑为3年以下(轻罪)的,可以不追究
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形,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那一档法定刑的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罪行严重,最低刑为3年以上
追究重罪
双重犯罪原则
如: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重婚罪
普遍管辖原则——一些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弥补以上三项原则的缺陷)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必须是国际性犯罪
海盗
劫持航空器
毒品犯罪
跨国拐卖人口
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
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定罪量刑适用中国刑法
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注意
适用的优先顺序
属地 → 属人 → 保护 → 普遍
对外国刑事判决承认问题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追诉
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时间效力
生效
公布之后一段时间生效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失效
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自何日起失效
自然失效
新法施行后取代了有关旧法
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溯及力
《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
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使用现行有效的法律
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具体适用
适用对象仅限于新法生效以前发生的未决案
未决案: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生效的案件
如果新、旧刑法的规定完全相同,适用旧法,适用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事后法没有溯及力
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司法解释的实施,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从新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从旧兼从轻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