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思维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王泽鉴-02-说明实例解题的方法,建立实例解题的理论体


02-说明实例解题的方法,建立实例解题的理论体系
案例事实、问题及解答
案例事实
实例题中案例事实的特色
法院实务上最主要、最困难的工作,在于认定事实,以适用法律
实例上的事实,被假设为真实,无争论性,并以简单的文字加以表示
注意
实例中可能含有与解题无关的事实,此或由于出题的方便,或由于有意测试考生是否能够认定与法律适用有关的事实
案例事实的彻底了解与把握
第一步:彻底了解案情,把握事实
案例事实每一个字句,都具有意义,不可忽视
必须设想自置于案例事实之中,以当事人的处境及利害关系去探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例中的法律概念,未臻精确的,亦属有之
当事人、时间及地点
当事人
年龄
涉及行为能力、订婚能力、结婚能力及遗嘱能力等重要制度
时间
主要涉及消灭时效及除斥期间、要约及承诺期间、自始给付不能及嗣后给付不能,及清偿等
地点
多属清偿地(第314条),多涉及给付不能及危险负担等问题(第373条)
法律关系的图式
主要优点
能够清楚地显示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思考,不致发生重大遗漏
解题者应以简洁的文字、分明的标题、严谨的结构来解答问题
图式仅是辅助的工具,绝不能以图示代替解答
当事人超过3人以上时,使用图示最具效用
图示中应注明当事人日期、地点、法律关系及相关条文
面对案例事实
不可改变之案例事实
实例的案例事实,是解体所要处理的全部事实,应“面对事实”,不可闪避或变更
案例事实的解释
案例事实虽不能变更,但可作合理的推论及解释
注意:法律所规定的“事实推定”
假设性的解题
= 假定某项事实存在时,当事人间法律关系如何
倘某项事实不存在时,则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又如何
问题及解答
问题的模式
非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的出题模式
买卖契约(或其他契约)是否有效成立
权利(尤其是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撤销权)的得丧变更
婚姻关系、遗嘱效力、财产由何人继承,应继份若干
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的出题模式
基本模式
谁(诉讼上的原告)?
得向谁(诉讼上被告)?
得否请求损害赔偿?
可否求偿?
请求返还其物,是否有理由(有无法律上依据,法院应如何处理)?
有何救济方法?
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如何?
常与其他问题并用
与契约成立与否的问题结合
与契约撤销的问题结合
与物权变动的问题结合
问题的解答
针对问题而作答
对所有提出的问题,均应解答
未提出的问题,不必解答
案例问题的具体化
“案例事实”与“法律规范”
实例解题,系依循法律处理具体案例中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
为发现可适用于案例事实的法律,一方面须依安利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须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案例事实
“案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来回穿梭思考,彼此渗透,相互阐明是实例解题的起点,为法律思考解释适用核心问题
历史方法与请求权方法
历史方法
= 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中,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
请求权方法
= 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为出发点
关于“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的实例,应采用请求权方法
依请求权方法,首应探寻得支持主张请求权的法律规范(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方法与历史方法的比较
请求权方法的目的性
实例解题采“请求权方法”的理由
适合实务需要
在诉讼上所争执的,多属一方当事人有无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请求权方法适合实务的需要
经济原则
请求权方法有助于针对问题作答,集中于检讨各种可能成立请求权基础的要件
保障解题内容的妥当性
可从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的价值判断及未受节制的衡平思想
请求权方法与历史方法的并用
在请求权方法的架构上,历史方法亦有应用的余地,尤其是在需要认定契约是否成立、所有权是否变动的情形
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的理论
请求权基础的意义及功能
请求权规范基础 = 请求权基础: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例题的核心工作
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请求权基础与实例研习
明确具体的请求权基础
此常须解释法律,以类推适用填补法律漏洞,甚至创造法律
实例解题须寻找到支持一定请求权的法律规范(或确信无任何请求权基础存在)时,始能作答
解题之际,必须明确具体地指出该项请求权基础,不能概括笼统用语(如依之规定、依侵权行为法则)
请求权基础的结构分析
法条的类型
完全性法条
= 一个具有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的规定
不完全性法条
定义性法条
功能:对其他法条(尤其是完全性法条)构成要件上所使用的概念,加以界限或阐释
如:债编分则关于各种典型契约(有名契约)的规定
补充性法条
功能:对于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尤其是其他法条(完全性法条)所定的法律效果,予以明确化,加以补充
准用(引用)、拟制性规定
功能:简化条文,避免重复
实例解说
实例(或法律实务)系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从而应有系统地整理重要的请求权
契约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债务不履行
所有人物上请求权
占有人物上请求权
etc
注意
分解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系法律人的基本能力,涉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不能徒事记忆,需要理解,始能于具体案件加以适用
民法体系结构与请求权基础思考方法
“民法”五编制的体制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债
第三编:物权
第四编:亲属
第五编:继承
权利体系与请求权
核心概念:权利及法律行为
权利
= 享受特定利益,法律所赋予之力
人格权
人格权受到1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并依法律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
财产权
债权
· 债权人基于债之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物权
· 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之
身份权
父母基于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及教养之权利,得对拐诱其未成年子女离家者,请求交还其子女
注意:形成权与请求权具有密切关系,可谓是请求权发生的前提
法律行为
= 以欲发生私法上效果(主要为权利变动)之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
总则:规定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基本原则
债编:
通则:规定债之关系,尤其是债权行为(契约及单独行为)的成立、标的、效力等
分则:规定各种债权契约
物权编:规定物权行为
亲属编:规定身份亲属上行为
继承编:规定继承行为
体系构成
债权行为
单独行为:捐助行为
债券契约:买卖、保证
处分行为
物权行为
· 单独行为:抛弃
· 物权契约
· 不动产物权
· 动产物权
身份行为
单独行为:认领
身份契约:订婚、结婚、离婚
继承行为
单独行为:遗嘱、抛弃继承
请求权基础体系
请求权基础的类型
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 基于一定契约而生请求某种给付的权利
返还请求权
物权上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盗赃或遗失物恢复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借用物返还请求权
租赁消灭后租赁物返还请求权
契约解除后给付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所有权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用益的返还
用益 = 除孳息外,尚包括因物的使用或权利行使而取得的一切利益在内
不当得利受领人除返还其所受利益外,如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者,并应返还
恶意占有人偿还孳息之义务
损害赔偿请求权
契约
履行请求权:如保险契约
债务不履行
无权代理、缔约上过失
物权关系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身份关系等
补偿及求偿请求权
代偿请求权
让与请求权
不当得利上之代偿请求权
连带债务人之求偿权
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受任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必要费用之偿还请求权
受寄人因保管寄托物而支出必要费用之偿还请求权
债权人受领迟延者,债务人得请求其赔偿提出及保管给付物之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人之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费用,得向恢复请求人请求偿还,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请求偿还
恶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费用,对于恢复请求人,得依不无因管理之规定,请求偿还
不作为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
step ①:契约上请求权
step ②: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
无权代理
表意人撤销其因错误而为之意思表示
契约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而无效
step ③:无因管理上请求权
对不当得利而言,无因管理系前提问题
对侵权行为而言,无因管理亦属前提问题,因适法之无因管理得阻却违法
step ④:物权关系上请求权
step ⑤:不当得利请求权
不当得利请求权所以应在契约、无因管理之后加以检讨,乃是因为此二者均为其前提问题
不当得利请求权所以应在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之后检讨,那是因为其与物权变动具有密切关系
step ⑥: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与契约上请求权(尤其是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及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并存
step ⑦:其他请求权
各种请求权基础
契约上的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的探寻,与契约类型的认定,在思考上常同时进行)——前提:契约有效
主契约请求权 = 契约履行请求权
意义
单务契约:仅一方当事人有给付请求权
如:赠与
双务契约:双方当事人各有其给付请求权
如:在雇佣契约,受雇人有服劳务义务,雇用人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要件
契约成立:须有要约与承诺的合致
个别契约与定型化契约
个别契约
= 经由当事人的磋商,讨价还价而订立的契约
定型化契约
定型化契约条款(一般条款)的认定
· = 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契约之用,而单方预先拟定的契约条款,不限于书面,其以放映字幕、张贴、牌示或其他方法表示者,均属之
一般条款须纳入定型化契约,而构成其内容
· 应依要约与承诺的方式为之
定型化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一般条款的无效事由
· 违反公序良俗
· 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
· 定型化契约中之一般条款抵触非一般条款之约定者
定型化契约效力
· 定型化契约中之一般条款,全部或一部无效或不构成契约内容之一部者,除去该部分,契约亦可成立者,该契约之其他部分,仍未有效
· 但对当事人之一方显失公平者,该契约全部无效
要约、承诺及对“草约”的同意
在通常情形,契约因要约与承诺内容的合致而成立
在交易上常由当事人所委托之人或第三人拟定契约草约
= 当事人系同时对草约为同意,非采“先行”的要约与其后为“承诺”的缔结方式
当事人自己缔约与经由辅助人缔约
契约通常多由当事人自行缔结
辅助人
使者
· 传达他人的意思表示
代理人
· 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代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而对本人发生效力
契约有效:须具备有效要件
契约上履行请求权的发生,除契约成立外,尚须该契约完全有效,即当事人有行为能力,标的系可能、确定、适法及妥当,及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为健全(一般有效要件),并具备个别契约的特别生效要件
契约(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及效果
完全有效:具备生效要件
不完全有效
无效
· 行为能力之欠缺
· 无行为能力人之行为
·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允许之单独行为
· 标的之不适当
· 违反强行法规之行为
· 违背公序良俗之行为
得撤销
· 标的之不适当
· 暴得行为
· 意思表示之不健全
· 错误及误传
· 被诈欺、胁迫
效力未定
· 行为能力之欠缺
· 无行为能力人之行为
·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允许之单独行为
法律效果
契约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生效力时,虽不发生契约上履行请求权,但得产生其他效果
损害赔偿
给付的返还请求权
契约存在:契约本身未因撤销、解除、终止等事由而消灭
所主张的请求权并未因清偿、代物清偿、抵销、给付不能而消灭
对履行请求权,无得拒绝给付的抗辩权
次契约请求权
= 在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过程中因债务人违反主给付义务,或因解除契约而发生替代主契约履行请求权,或与之并存的请求权
契约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构成要件
给付义务违反
给付不能
· = 债务人不能依债之本旨而履行债务
· 单务契约
· 不可归责于债务人
· 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务人免给付义务
· 债务人因前项给付不能之事由,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者,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让与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交付其受领之赔偿物
· 可归责于债务人
·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
· 前项情形,给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于债权人无利益时,债权人得拒绝该部分之给付,请求全部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 双务契约
·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 给付义务
· 免给付义务
· 代偿请求权
· 对待给付
· 免对待给付
· 对待给付
· 可归责于债务人
· 给付义务
· 损害赔偿
· 对待给付
· 交换说
· 差额说
· 仅可归责于债权人
· 给付义务
· 免给付义务
· 对待给付
· 对待给付
· 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 给付义务&对待给付
· 法未规定
· 类推适用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
· 适用过失相抵
· 种类之债
· = 以种类中一定数量指示给付之债
· 种类之债,于履行之际,必须具体明确,是为种类之债的特定或集中
· 给付物一经特定后,契约之关系仅存在于该特定之物,因该物灭失时,即发生给付不能的问题
给付迟延(包括债权人受领迟延)
· 给付延迟
· 构成要件
· 给付须可能
· 给付迟延与给付不能在概念上相互排斥
· 给付迟延后,发生给付不能时,自斯时起应以给付不能处理之
· 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为给付
· 给付有确定期限者,债务人自期限届满时起,负迟延责任
· 给付无确定期限者,债务人于债权人得请求给付时,经其催告而未为给付,自受催告时起,负迟延责任
· 未定期限
· 债权人原则上得随时请求给付
· 定有不确定期限
· 须其期限到来时,始得请求
· 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
· 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未为给付者,债务人不负迟延责任
· → 举证责任分配: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应由债务人负举证责任
· 法律效果
· 债务人迟延者,债权人得请求其赔偿因迟延而生之损害
· 债务人在迟延中,对于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损害,亦应负责,但债务人证明纵不迟延给付,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 债权人受领迟延
· 构成要件
· 债务人合法提出给付
· 债权人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
· 法律效果
· 债权人迟延,乃权利不行使,债务人之债务,并不消灭,不过债务人之责任得因此减轻或免责,即在债权人迟延中,债务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起责任
· 在债权人迟延中,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 债务人因返还由标的物所生之孳息或偿还其价金者,在债权人迟延中,以己收取之孳息为限,负返还责任
· 债权人吃沿者,债务人的请求其赔偿提出及保管给付物之必要费用
· 有交付不动产义务之债务人,于债权人迟延后,得抛弃占有
· 前项抛弃,应预先通知债权人
·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注意
· 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的成立,不以债权人有无归责的事由为要件,有无过失在所不问
· 通说认为,于债权人受领迟延中,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应解为系可归责于债权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而有第267条规定的适用,故债务人不仅可免给付义务,更可向债权人请求对待给付
不完全给付
· = 给付不能及给付迟延外,未依债之本旨而为的给付
· 如:出卖人交付有毒的饲料,致买受人的家畜食后死亡
· 类推适用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的规定
归责事由
法定
· 原则:过失责任
· 履行辅助人责任
· 法律特别规定
· 通常:过失
· 减轻
· 故意、重大过失
· 具体轻过失
· 加重
· 事变
· 不可抗力
约定
· 契约自由原则
· 限制
· 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得预先免除
· 不得以特约免除或限制出卖人、或承揽人
· 瑕疵担保责任
损害
履行利益、信赖利益
· 履行利益:以契约有效成立为前提,于债务人履行契约债务时,债权人可获得之利益
· 如:标的物转售的差价
· 信赖利益:因信赖契约为有效而受的损害,若不订立契约,即可免受损害的利益
· 如:订约的费用
财产上损害、非财产上损害
· 财产上损害:以金钱计算
· 非财产上损害:精神痛苦
因果关系
债权人所受损害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法律效果
损害赔偿
方法
范围
· 损益相抵
· 与有过失
因契约解除而发生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契约解除权的发生及行使
解除权发生的原因
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债务不履行
解除权的行使
未定有期间者,当事人得定相当期间,催告解除权人于期限内确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权即消灭
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内容及效力
契约的基础具有双面性
使讫未履行给付义务归于消灭
使已履行的给付发生恢复原状请求权
契约的解除仅具有债权效力
恢复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有争议
解除契约与保证人责任
损害赔偿义务与保证人责任
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解除权的行使而受妨碍
此项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乃原债务的延长或变更,应为保证契约的效力之所及
恢复原状义务与保证人责任
保证人责任是否及于恢复原状义务,应就保证契约当事人的意思作合理客观的解释
解除契约与损害赔偿
解除权的行使不妨碍损害赔偿之请求
解除契约与合意解释
当事人以第二次契约解除第一次契约,其契约已全部或一步履行者,除有特别约定外,并不当然适用第259条关于恢复原状之规定,仅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其利益
买卖、租赁及承揽等契约上的瑕疵担保请求权
瑕疵担保的类型及救济
出卖人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承揽人之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与不完全给付
契约上请求权与第三人
第三人利益契约
意义及性质
以契约订定向第三人为给付者,要约人得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其第三人对于债务人,亦有直接请求给付之权
补偿关系
(要约人、买受人)与(债务人、出卖人)之间
对价关系
要约人与第三人之间
主契约请求权
因利他契约的订立,第三人直接取得“主给付请求权”
第三人对于此项利他契约,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当事人得变更其契约或撤销之
第三人对于当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约之利益者,视为自始未取得其权利
债务人得以由契约所生之一切抗辩对抗受益之第三人
在利他契约,第三人仅为债权人,究非契约当事人,债务人自不得对其请求权履行要约人应为的对待给付
次给付请求权
第三人基于利他契约,对债务人取得给付履行请求权,债务人债务不履行时,第三人得请求损害赔偿
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向第三人为给付,致受有损害时,得请求债务人赔偿
注意
利他契约,乃要约人与债务人间之契约(补偿关系),与要约人与第三人间对价关系之存在不生影响
债权让与
依法律行为而为债权让与(意定债权让与)
法律性质
债权让与系以移转债权为标的的准物权契约,属处分行为,不以践行一定方式为必要,乃不要式行为
债权让与与其原因关系分离,具独立性及无因性,原因行为纵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债权让与契约让与不因之而受影响,仅发生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
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让与债权时,该债权的担保(包括物的担保及保证)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如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随同移转于受让人
但与让与人不可分离之关系者(如契约的解除权、终止权等),不在此限
债务人的保护
债权之让与,非经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不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抗辩之援用,即债务人于受通知时,所得对抗让与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对抗受让人
抵消之主张
即债务人于受通知时,对于让于人有债权者,如其债权之清偿期,先于所让与之债权,或同时届至之,债务人得对于受让人,主张抵消
法定债权移转
债权的移转,除依法律行为外,尚因法律规定而发生,代位权为其著例,包括连带债务求偿权人的代位权、利害关系第三人清偿之代位权、保证人之代位权等
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乃以移转债务为标的之准物权契约,性质上亦属不要式契约,及无因性的处分行为
类似契约请求权
表意人撤销错误意思表示之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人损害赔偿责任
自始客观给付不能之损害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上之请求权
无因管理(真正无因管理)
step ①:是否成立无因管理
须管理他人事物
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之意思
须未受委任,并无义务
step ②:肯定成立无因管理后,再探讨其属于何种类型无因管理
适法之无因管理(正当的无因管理)
= 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费用或有益费用,或负担债务,或受损害时,得请求本人偿还其费用及自支出时起之利息,或清偿其所负担之债务,或赔偿其损害
管理人管理事务虽违反本人之意思,如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之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者,管理人仍有此项请求权
不适法之无因管理(不正当的无因管理)
= 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
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负第176条第1项对于管理人之义务,以其所得之利益为限
不法的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准无因管理)
= 明知为他人之事务,仍作为自己之事务而为管理
如:将他人寄托的古玉作为己物,以高价出卖
物上请求权
物权变更
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不动产
物权行为
物权契约
取得、丧失
设定
变动
抛弃
书面
登记
动产
让与
(物权契约)让与合意
支付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设定:动产质权
抛弃
法律行为以外的事件
民法
混同
时效取得
先占
遗失物拾得
添附
继承
民法以外
公用征收、没入
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可竞合)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构成要件
请求权人须为所有人
被请求人须为无权占有,或反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其物之占有
被请求人占有其物,是否基于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
注意
请求返还所有物之诉,应以现在占有该物之人为被告
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妨害事由的发生,相对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
对所有权的侵害,须具有不法性,从而所有权的内容因法令受有限制,或因当事人的约定负有容忍义务时,不发生此种请求权
不动产被误登记为他人所有时,原所有人为除去所受侵害,得请求涂销其登记
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
此项请求权旨在防患于未然,亦不以被请求人有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占有人之物上请求权
占有人之物上请求权
须以占有之丧失,系被侵夺为要件
占有辅助人非属占有人,自不得行使此项权利
占有无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为侵夺占有人
侵夺占有之人,将占有物出租,而由直接占有人变为间接占有人时,其为侵夺人的地位,尚属存在,占有人仍得向其请求返还占有物,或让与其对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
侵夺他人占有的瑕疵,应由概括承继人(如继承人),或恶意的特定承继人(如承租人、盗窃)承担之,无论其为直接占有人或间接占有人,均得为请求占有物返还的对象
盗赃或遗失物恢复请求权(有争议)
原权利人归属说
善意受让人取得说
占有人与恢复请求权人间之关系
善意占有人
恶意占有人
不当得利请求权
体系构成及思考方法
构成要件及思考层次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成立
构成要件
受有利益
致他人受损害(具有基于同一之原因事实的直接因果关系)
无法律上之原因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
给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请求返还
给付系履行道德上之义务
债务人于未到期之债务,因清偿而为给付者
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
因不法之原因而为给付者
但不法之原因仅于受领人一方存在时,不在此限
返还的标的
不当得利之受领人,除返还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者,并应返还
但依其利益之性质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额
返还范围
不当得利之受领人不知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负返还或偿还价额之责任
受领人于受领时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后知之者,应将受领时所得之利益,或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时,所现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并偿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无偿受让第三人之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之受领人,以其所受者,无偿让与第三人,而受领人因此免返还义务者,第三人于其所免返还义务之限度内,负返还责任
不当得利规定的“准用”
法律构成要件的准用
法律效果准用
不当得利的类型化
因给付而受利益
发生原因
自始欠缺目的
如:非债清偿
目的不达
如:预期条件不成就
目的消灭
如:解除条件成就
构成要件
基于给付而受利益
当事人间具有给付关系
给付欠缺目的
三人关系的不当得利
因给付外事由而受利益
发生原因
基于行为
受益人行为
受损人行为
第三人行为
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事件的结果
类型
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
费用支出不当得利请求权
求偿不当得利请求权
无权处分
有偿的无权处分
无偿的无权处分
无法律上原因的无权处分
直接请求权说
双重不当得利请求权说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般侵权行为(旨在调和“行为自由”和“权益保护”两个基本礼仪)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
侵害权利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须有加害行为
行为须不法
须侵害他人之权利
须致生损害
主观要件
须有责任能力
须有故意或过失
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
侵害权利+纯粹经济上损失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推定其有过失
侵害权利+纯粹经济上损失
特殊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负赔偿责任
公务员侵权行为:责任减轻
为他人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
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推定过失
雇用人侵权责任:推定过失、衡平责任
定作人侵权责任
为物品肇事的损害负责
动物占有人责任:推定过失
工作物所有人侵权责任:推定过失
其他请求权
遗失物拾得人之费用、报酬请求权
邻地所有人之偿金或损害赔偿请求权
越界建筑而生的请求权
共有人的请求权
基于亲属继承关系而生的请求权
请求权竞合
法条竞合
= 某项请求权因具有特别性,而排除其他请求权规范的适用
选择性竞合
= 就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请求权和形成权),当事人得选择其一行使之,倘已行使其一时,即不得再主张其他的请求权
请求权的聚合
= 当事人对于书种以不同的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得同时并为主张
每一个诉请履行的请求权,构成一个诉讼标的
请求权竞合
= 以同一给付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并存,当事人得选择行使之,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亦因目的达到而消灭
反之,就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之原因而消灭(如罹于时效)时,则仍得行使其他请求权
请求权与抗辩、抗辩权
抗辩及抗辩权
广义的抗辩
诉讼上的抗辩(法院应依职权审究)
权利障碍的抗辩
= 主张对造的请求权,因一定的事由(如契约当事人无行为能力),自始不发生
契约不成立
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契约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
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
法律行为不依法定之方式
自始客观给付不能
无权代理未得本人之承认
权利毁灭的抗辩
= 主张对造的请求权虽曾一度发生,唯其后因一定的事由(如清偿),已归于消灭
清偿
提存
抵销
免除
混同
给付不能
撤销权之行使
实体法上的抗辩(义务人是否主张,有其自由)
抗辩权
= 义务人对权利人行使权利,得拒绝给付的权利,如请求权已罹于时效,而权利人仍为主张时,义务人得行使其消灭时效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
消灭时效抗辩权
对因侵权行为取得债权之拒绝履行权
一时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请求权”与“抗辩”的对立性
对因侵权行为取得债权之拒绝履行权
消灭时效
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
区别:除斥期间无所谓中断或不完成
所有人物上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消灭时效的起算与中断
消灭时效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
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构成要件
因双务契约而互负债务
须债务人未为给付
须债务人无先为给付义务
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者自己忠实于契约
同时履行抗辩权未因违背诚信原则而被排除
法律效果
同时履行抗辩权系属一种拒绝请求权,须当事人援用,法院始予审究
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者,在未行使此项抗辩权之前,仍可发生迟延责任之问题,必须行使以后始能免责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生中断时效的效力
物之瑕疵(担保)与同时履行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