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的基本原理
基本原理
同一律:事物只能是其本身。
现实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它由不计其数的个体所组成,并且每个个体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事物只能是其本身,而不能是其他什么事物。苹果就是苹果,不会是橙子,也不会是香蕉或者梨子。
排中律:对于任何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判断都要有明确的“是”或“非”,不存在中间状态。
从绝对意义上来说,没有正在变成的事物,从无到有之间没有通道。
排中律的基本思想是:不存在中间状态。我们所说的“变化中”不是从无到有的通道,而只是目前已存在的事物的内部变化。
充足理由律: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充足理由。
这个原理也可以被称为因果原理。它所体现的内容是宇宙万物的存在都有其充足根据。这就暗示着宇宙中的事物都不能自我解释,没有什么事物是其自身存在的原因(如果一个事物是其自身存在的原因,这就意味着它要先于自身而存在,这显然是很荒谬的)。
一个事物之所以被称为另一个事物,是因为:
它解释了为什么另一个事物存在
它解释了为什么另一个事物以这种或那种特定的方式存在,即存在方式的由来
矛盾律:在同一时刻,某个事物不可能在同一方面既是这样又不是这样。
首先,基本原理是不证自明的。就好像当你第一次读到矛盾律时,可能会一时迷茫,但是当你看到它所包含的内容时,你的直觉反应一定是:当然是这样。
其次,基本原理的另一大特点是,它是不能被证明的。它不是由某些前提条件得出来的结论,它的存在不依赖先行的事物。
灰色地带及人为灰色地带
灰色地带是指真相不能被清晰确认出来的情况。生活中充满了这种情况,我们不得不打起精神来面对它们。
灰色地带之所以会存在,是因为事物有时候并不是黑白分明的
真相情况不明时往往会让人心情烦躁,避之唯恐不及,我们要设法尽力避免陷入这种困境。但是,当你陷入了不确定的泥潭时,也不能丧失信心。
万物终有其根源
充足理由律告诉我们,事物的存在不是偶然的,它们都有其自身的根源。我们不尽知每个事物存在的理由,但我们知道它们的存在都有理由。
从理论上来看,关于本源的知识是非常让人感到振奋的,因为知其所以然才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它们。但是关于本源的知识同样可以广泛应用于实践领域,因为找到了事物的根源就可以控制事物的发展,控制事物所带来的影响。
在探寻事物根源的过程中,我们一般从其结果开始。探寻工作遵循如下原则:每一个原因与其结果之间必然存在根本的相似之处。这就是说,所谓原因,它必能导致我们所观察到的结果,并将在结果上留下其特定的印记;每一个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都将反映出其根源的特性。
这有什么实践意义呢?当我在探寻某个原因的时候,我不能直接知道产生了某种结果的原因是什么,但是我可以通过面前的结果得到关于它的间接知识。通过评估结果的性质,我可以推测出原因的部分特性,这些知识将指引我的探寻方向。
对原因的探寻不要半途而废
原因往往是一系列的。例如,A是B发生的原因,而B的发生又导致了C。
有时,我们不能发现问题的根源,仅仅是因为我们懒惰,没有充分研究;有时则是耐心不够在作怪。对于要做的事情,我们总想着用最快的、一劳永逸的办法来解决,殊不知,问题的根源还在原地嘲笑我们。
区分原因
动力因:它的活动可以决定某个事物存在与否或者改变其存在状态。
目的因:目的因对于行动来说,就是行动的目的;对于客观事物来说,就是它的功用
质料因:质料因是组成事物的具体材料。
形式因:决定一个事物是此非彼的特殊性质。
不是所有的事物都可以按照“四因论”来进行分析。一个数学观念(或其他任何观念)都是没有质料因的,因为思想观念都是非实质的存在。
在动力因中,我们要区别主要原因与工具原因。虽然工具原因从属于主要原因,但在很多情况下,它是不可或缺的。主要原因和工具原因的性质都将影响到结果的性质。
定义术语
在逻辑论述中,避免语义不清和模棱两可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定义术语。
我们说定义术语,其实定义的是术语所代表的客观事物。
定义的过程,就是我们根据特定事物(要定义的事物)与其他事物相联系的方式,给它一个精确的“位置”的过程。
逻辑上定义术语的过程分为两步:
第一步,将要定义的术语放入最相近的类别当中
第二步,确定其与同类中其他事物的不同特性
逻辑定义的独特价值在于它揭示了所定义事物的本质。然而,当我们对一个事物没有足够深入的了解,不能抓住其本质时,这样的定义我们往往难以给出。
直言命题
最有效的论证,其结论都是直言命题,清楚明确地告诉我们事物的真相是什么。
直言论证(由直言命题组成)是最有效的辩论,因为它提供给我们的是确定的信息。
切记要谨慎。一个命题可能在形式上是直言命题,但实际上它所表达的内容仍然可能不对。例如:“芝加哥棒球队是最好的棒球队。” 它描述了一个主观事实,因为它只是讲话者自己的观点,而不反映任何客观情况。
普遍命题
一个普遍命题涵盖的对象非常广,但它并不必然就是不精确的。“马是脊椎动物”和“马是家畜”都是普遍命题,而且没有什么理由怀疑这些命题的正确性。使一个普遍命题成立要满足以下条件:
它所陈述的事物是真实的
适用于整个类别
明确的语言表达在普遍命题中很重要,因为它能避免听众产生困惑的可能。有些人会故意省略定语(所有、有些),因为他们希望听众可以默认定语是所有的,而无须直接表达。
普遍命题的两种形式
全称命题:全称肯定命题意味着“所有的”、“每个”(所有的鲸鱼都是哺乳动物),它肯定了某个类别的所有事物的某种共性。全称否定命题是指“没有”的陈述(没有鱼有脚),它强调某个类别缺乏某种特性。
特称命题: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都不对其类别的所有个体发生作用。通常它会被定语“一些”所限定(一些哺乳动物是树栖的、一些土豆是不新鲜的)。只要命题中不是包括类别中的所有成员,它就是特称的。无论部分是大是小,部分只能是部分。
当我们讨论一个命题是特称命题还是全称命题时,我们的关注点在逻辑学上称为命题的“量”。单称命题和全称命题是对立的,它的特点是其所表述的事物是单个的个体。
全称命题,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都很明确。它们或肯定或否定整个类别的某种特性,没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