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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刑法-1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B

2019-06-14 20:48 作者:蔚蓝的⑤  | 我要投稿


  •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

    • ☆非法拘禁罪

      • 法条

        •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法益

        • 他人现实的身体活动自由

          • 针对熟睡者、烂醉者、婴儿等,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 不法

        • 危害行为:拘禁

          • 行为方式

            • 作为与不作为(如:超期羁押)

            • 有形与无形(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

          • 具体方式

            • 直接拘束他人身体

              • 如:捆绑他人四肢、使用手铐拘束他人双手

            • 间接拘束他人身体

              • 如: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者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 暴力、胁迫或者利用被害人恐惧心理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

              • 如:使被害人进入火车车厢后高速行驶,使之不敢轻易跳下车

          • 犯罪形态

            • 着手:开始实施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

            • 既遂:实际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 瞬间剥夺人身自由不属于非法拘禁,可能成立寻衅滋事

        • 行为对象:他人

          • 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并且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事实

            • 不要求认识到有人对自己实施非法拘禁罪

        • 违法阻却事由

          •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

          • 以下行为阻却违法性

            • 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

            • 公民扭送人犯

            • 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的行为

            • 为了防止凶暴的醉汉危害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不得已拘束其身体的

            • 被害人基于真实的自由意志,嘱托或者同意将自己置于特定场所的

      • 责任

        • 故意

        • 注意:

          •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法条竞合关系

            • 如果以非法绑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的,成立绑架罪

            • 如果乙出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 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数罪并罚

      • 从重处罚

        •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如果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不能适用“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 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以外的方式,则应适用“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利用职权:以行使职权的外观非法拘禁他人

            • 如:以拘留、逮捕为名或者以调查、审查特定事项为名非法拘禁他人等

      • 结果加重犯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客观: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 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 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之后或之时,被害人自杀、自残、自身过失等造成死亡、伤残结果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 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情形

              • 由于非法拘禁会引起警方的解救行为,故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应将伤亡结果归责于非法拘禁者,成立结果加重犯

                • 如果警方判断失误,导致其解救行为造成被拘禁者伤亡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 主观: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必须具有预见性(过失)

      • 法律拟制

        •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暴力:超出非法拘禁以外的暴力

          • 客观:至少过失

      • 在非法拘禁的 前提下致人死亡的各种处理结论

        • 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 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死亡,但没有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需范围的暴力的

        • 想象竞合

          • 明知某种拘禁行为本身会导致他人死亡,仍然实施该拘禁行为,因而致人死亡的

            • 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 数罪并罚

          •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故意使用暴力、杀害被害人的

            • 按照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 法律拟制

          •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过失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 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实施伤害行为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

            • 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 关联犯罪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主观目的:为索取债务

            • 包括合法与非法债务

            • 必须是双方都认可的债务

              • 非单方主张的债务

          • 客观行为:非法扣押、拘禁

            • 索取合法债务

              • 非法扣押、拘禁行为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

              • 以杀害、重大伤害相威胁索取合法债务,无论针对本人还是其家属索要财物,仅成立非法拘禁罪

            • 索取非法债务

              • 非法扣押、拘禁行为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

              • 以杀害、重大伤害相威胁索取非法债务,针对本人,仅成立非法拘禁罪

              • 以杀害、重大伤害相威胁索取非法债务,针对其家属等第三者索要财物,可能成立绑架罪

            • 索取单方债务

              • 以杀害、重大伤害相威胁索取债务,针对本人,成立抢劫罪

              • 以杀害、重大伤害相威胁索取债务,针对其家属等第三者索要财物,成立绑架罪

          • 行为对象:他人

            • 包括债务人本人,以及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

            • 注意:

              • 针对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实施非法扣押、拘禁的 ,成立绑架罪

              • 故意制造骗局使他人欠债,然后以索债为由扣押被害人作为人质,要求被害人近亲属偿还债务的,成立绑架罪

    • 绑架罪——→控制人质

      • 法条

        •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基本犯)

          •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结合犯)

          •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注意规定)

      • 不法

        • 行为对象:任何他人

          • =          妇女、儿童、婴幼儿、行为人的子女或者父母

          • ≠本人

            • 如:行为人向自己的父母谎称被他人绑架,向其父母索要财物的,不成立绑架罪

              • 成立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 危害行为:控制人质

        • 危害结果

          • 着手:行为人开始实施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 既遂:以实力控制他人

            • 与目的无关

      • 责任

        • 故意

          • 目的①:行为人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 只要行为人具有该目的,即使客观上没有对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也成立绑架罪

              •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仅为主观目的,不要求实现,存在与行为人内心即可

            • 如果绑架他人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可能成立抢劫罪

          • 目的②: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慰的忧虑的意思

            • 如果行为人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后,让被害人告知其近亲属自己被绑架的事实,无论被害人是否告知其近亲属真相的,行为人都成立绑架罪

              • 比较:如果行为人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后,让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亲属打电话索要财物的,不成立绑架罪,可能成立抢劫、非法拘禁等罪

        • 法定年龄

          • 已满16周岁

      • 结合犯

        • 犯绑架罪,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合犯

          • 不存在未遂问题

          • 如果致使其轻伤的,数罪并罚

        • 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结合犯

          • 要求在绑架的机会中又独立于绑架之外杀人

            • 绑架既遂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 着手绑架后既遂前杀害被绑架人

          • 必须要求杀害被绑架人既遂

      • 注意规定

        •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绑架罪(特殊法条)

          • 如果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特殊法条)

          • 如果不能证明上述目的,成立拐骗儿童罪(普通法条)

        • 对于缺乏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被害人,行为人采取偷盗、引诱等方法使其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力支配下的,可能成立绑架罪

      • 关联犯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绑架行为本身过失致使被绑架人重伤、死亡的

            • 成立绑架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 绑架后过失行为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

            • 成立绑架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数罪并罚

        • 强奸等犯罪

          • 应以绑架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 诈骗与敲诈勒索罪

          • 行为人杀死被害人后,谎称绑架,向其家属勒索钱财的

            • 成立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后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 行为人绑架被害人后杀死被害人,谎称绑架,向其家属勒索钱财的

            • 成立绑架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后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 非法拘禁罪

          •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而将他人作为人质,所索取的数额明显超出债务数额的,或者为索取债务而将他人作为人质,同时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属于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 共同犯罪

          • 行为人在他人的绑架行为持续进行中参与犯罪的,如果行为人参与了关押、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 行为人在他人的绑架行为持续进行中参与犯罪的,如果行为人没有参与关押、控制被害人的行为,只是参与了勒索财物的行为,仅成立敲诈勒索罪,双方仅在敲诈勒索罪范围内成立共犯

        •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 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后勒索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同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不能数罪并罚

          • 如果绑架后对第三者的行为超出了勒索的程度而另构成抢劫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 如:甲绑架了乙的儿子丙后,前往乙的住处,以杀害丙相威胁,要求乙交付财物的,成立绑架罪与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

          • 如果绑架行为同时触犯抢劫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 如:甲将路人乙女的孩子突然抱起,将刀架在孩子的脖子上,威胁乙女交付财物,否则杀害孩子的,甲成立绑架罪与抢劫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法条

        •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不法

        • 行为对象

          • 妇女

            • 已满14周岁的妇女

          • 儿童

            • 不满14周岁的男童与女童

          • 注意

            • 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或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或者将亲生或者收养的子女当作商品出卖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 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 可能成立其他犯罪

                • 如: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

        • 危害行为(正犯行为)

          • 控制型

            • 拐骗

            • 绑架

            • 收买

          • 贩卖型

            • 贩卖

          • 配合型(帮助型)

            • 接送

            • 中转

          • 注意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属于继续犯

              • 在卖出妇女、儿童前,他人知道真相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成立本罪共犯

                • 不成立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 共犯

              • 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或者明知他人是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妇女 、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 危害结果

          • 既遂

            • 控制型: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力控制被害人

            • 贩卖型:出卖被害人

            • 配合型:使被害人转移至行为人或者第三者的实力支配范围内

        • 违法阻却事由

          • 行为得到已满18周岁的妇女具体承诺,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不成立本罪

          • 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儿童同意,该承诺也无效,成立拐卖儿童罪

      • 责任

        • 故意+以出卖为目的

          • 出卖目的≠营利目的

            • 行为人实际上是否获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如:为了报复他人而贩卖妇女、儿童的,也成立本罪

        • 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 加重情节

        •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

        •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 结合犯

            • 仅针对奸淫情形

              • 奸淫行为发生在拐卖过程中

              • 强制猥亵、侮辱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儿童的,分别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或者猥亵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 结合犯

            • 结合了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与协同组织卖淫罪的行为

          • 注意

            • 拐卖男童后又引诱、强迫男童卖淫的,应当以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与拐卖儿童罪数罪并罚

        •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 =          绑架行为+以出卖为目的

        •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 =偷盗婴幼儿行为+以出卖为目的

        •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近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如:近亲属自杀、精神失常等

        •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 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 将外国妇女卖往中国境内,属于将妇女卖往境外的情形

          • 实施本罪,同时又组织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偷越国(边)境的,应当数罪并罚

      • 罪数问题

    •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 法条

        •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不法

        • 行为对象

          • 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 收买已满14周岁的男性的,不成立本罪

        • 危害行为

          • 收买

            • 不要求(或无法证明)具有出卖妇女、儿童的目的

          • 注意: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不是对立关系

            • 只要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一定符合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 如果查明行为人具有出卖目的的,则以特殊法条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 处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以出卖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罪数

        • 数罪并罚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法定罪处罚,并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级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成立妨害公务罪

            • 如果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已被拐骗、绑架但尚未出卖(未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 如过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级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成立聚众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 其他参与者使用暴

              • 力、威胁方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 法律拟制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 从宽处罚情节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诬告陷害罪

      • 法条

        •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 不法

        • 危害行为

          • 预备行为:捏造事实

          • 着手行为:诬告陷害

            • 诬告必须是自发的、主动的进行

              • 在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作虚假陈述的,不成立本罪,可能成立伪证罪等

            • 告发内容必须是虚假的

            • 告发行为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究活动

              • 如果虚假告发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 必须向有刑事追究权力的机关告发,才成立本罪

              • 如果向媒体等单位告发,可能成立诽谤罪

          • 违法阻却事由

            • 征得他人同意或者经他人请求而诬告他人犯罪的,阻却违法性

              • 生命的承诺无效

                • 诬告他人犯罪可能判处死的,仍然成立诬告陷害罪

        • 行为对象

          • 他人

            • 诬告自己犯罪,不成立本罪

              • 如果司法机关做调查时,声称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成立包庇罪

            • 诬告虚无人的,不成立本罪

            • 诬告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成立本罪

            • 诬告单位犯罪的,成立本罪

        • 危害结果

          • 既遂标准:诬告行为达到立案标准

        • 情节严重

          • 诬告陷害行为通常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活动

      • 责任

        • 故意

          • 过失诬告陷害他人的,不成立犯罪

            • 如:错告或者检举失实

      • 从重处罚情节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 罪数

        • 诬告陷害行为导致他人被错判死刑的,应以诬告陷害罪与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的想象竞合犯论处

    • 强迫劳动罪

      • 法条

        •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正犯行为

        • 手段行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 暴力、威胁

            • =广义的暴力、威胁,不要求达到雅致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 强迫劳动的行为同时成立故意伤害罪等,属于想象竞合犯

          • 限制人身自由

            • 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则成立非法拘禁罪和强迫劳动罪的想象竞合犯

        • 目的性为 :强迫他人劳动

          • 他人          = 任何他人

          • 劳动包括脑力劳动

          • 既遂:强迫行为使被害人开始从事其不愿意从事的劳动

          • 违法阻却事由

            • 监狱强制犯人劳动

            • 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对职工的劳动做严格要求

      • 帮助行为量刑的正犯化

        •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 法条

        • 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行为对象

        • 未满16周岁的人

          • 承诺绝对无效

      • 情节严重

        • 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必须情节严重

      • 罪数问题

        • 数罪并罚

          •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数罪并罚

          •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又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其劳动的,数罪并罚

    •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 法条

        •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非法搜查罪

        • 非法

          • 搜查行为具有非法性

        • 他人身体、住宅

          • 住宅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不法

          • 非法

          • 侵入

            • 行为人全部进入住宅

            • 行为人 经权利人要求退去而不退去(扩大解释/类推解释)

          • 他人住宅

            • 单纯的办公室、研究室,乞丐、流浪者居住的天桥下、野外土洞、寺院屋檐下,无人居住的空房、仓库,不属于住宅

        • 从重处罚情节

          •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从重处罚。

        • 罪数

          •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进行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活动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 入户抢劫或者入户盗窃的,仅认定为抢劫罪、盗窃罪,不实行并罚

          • 非法侵入住宅后非法搜查住宅的,从一重罪处罚

    •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 法条

        •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行为主体

        • 司法工作人员

          • 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 一般公民将他人非法拘禁后进行“审问”的,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 如:单位保安

      • 刑讯逼供罪

        • 不法内容

          • 行为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仅针对刑事案件

        • 危害行为

          • 刑讯

            • 肉刑

            • 变相肉刑

          • 逼供

            • 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口供或者书面陈述

        • 违法阻却事由

          • 根据法律规定与实际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审问的,阻却违法性

      • 暴力取证罪

        • 不法

          • 行为对象

            • 证人(范围极广)

              • 狭义的证人

              • 被害人

              • 鉴定人

              • 不具有作证资格的人

              • 不知道案件真相的人

              •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

              • 行政诉讼中的证人

          • 危害行为

            • 暴力

            • 取证

              • 暴力取证行为的同时触犯伪证罪、徇私枉法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 法律拟制

        •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 从重处罚

        •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从重处罚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法条

        •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不法

        • 行为主体

          • 监管人员

          • 司法警察

        • 行为对象

          • 被监管人

        • 危害行为

          • 殴打

          • 体罚虐待

            • 如果对被监管的女性实施性虐待,同时触犯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 情节严重

        • 违法阻却事由

          • 在犯人可能有逃跑、暴行或其他危险性行为的时候,经批准使用械具的,以及依法对犯人给予禁闭处罚的,属于合法行为,不成立本罪

      • 法律拟制

        •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 从重处罚

        •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从重处罚

      • 共犯

        • 如果指使行为对被指使者形成了物理上或者精神上的强制、支配,则被指使者不成立犯罪

        • 如果指使行为对被指使者没有形成了物理上或者精神上的强制、支配,则被指使者成立本罪的共犯

        • 无论被指使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监管人员都是本罪的正犯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法条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 不法

        •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 暴力

            • 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不成立本罪

            • 暴力极为轻微的,不成立本罪

              • 如:打一耳光

          • 婚姻自由

            • =           结婚自由           & 离婚自由

      • 结果加重犯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 因果关系:暴力干涉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

      • 想象竞合

        • 行为人以故意杀人、故意重伤、非法拘禁等方法干涉婚姻自由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 数罪并罚

        • 行为人长期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一次属于故意杀人或者故意重伤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 亲告罪

        • 第一款:亲告罪

        • 第二款(结果加重犯):非亲告罪

    • 虐待罪

      • 法条

        •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 不法

        • 行为对象

          • 家庭成员

            • 包括能够被评价为事实上的家庭成员的保姆或者雇员

        • 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

          • 肉体上的摧残

          • 精神上的折磨

        • 情节恶劣

      • 结果加重犯

        • 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 数罪并罚

        • 行为人长期虐待,只要其中一次属于故意杀人或者故意重伤行为,构成虐待罪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 亲告罪

        • 第一款:亲告罪

          • 例外: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 第二款(结果加重犯):非亲告罪

    •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法修正案(九)》新增)

      • 法条

        • 第二百六十条 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行为主体

        • 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或单位

      • 行为对象

        • 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 独立生活能力低下的人

      • 罪数

        •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

          •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与虐待罪是想象竞合

        • 本罪不同于虐待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

          • 虐待致人重伤、死亡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

    • 拐骗儿童罪

      • 法条

        •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不法

        • 法益

          • 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

            • 监护人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 危害行为

          • 蒙骗

          • 利诱

          • 偷走

          • 抢走

        • 注意

          • 拐骗行为可以针对儿童实行

          • 拐骗行为可以针对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

          • 从收买者、拐骗者、拐卖者处拐骗儿童的 ,成立拐骗儿童罪

        • 责任

          • 故意

        • 罪数

          • 拐骗儿童的行为本身导致儿童伤害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 ,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 法条

        • 第二百六十二条 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罪数

        • 想象竞合

        • 数罪并罚

  • 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的犯罪

    • 侮辱罪、诽谤罪

      • 法条

        •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侮辱罪

        • 不法

          • 行为方式

            •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

              • 侮辱: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 暴力:使用强力败坏他人名誉

                • 如:扒光男子的衣裤,当众羞辱

              • 其他方法:非暴力的动作侮辱、言辞侮辱或者文字、图画侮辱

          • 行为表现

            • 公然

              • 针对侮辱行为的要求

                • 对特定少数人的传播性理论不适用于侮辱罪

                • 利用电子邮件、网络侮辱他人的,利用新闻记者、媒体传播的,或者多次向特定少数人侮辱他人的,成立本罪

          • 行为对象

            • 他人

              • 必须是特定的人

              • 死者、法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

              • 如果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成立侮辱罪

          • 情节严重

          • 违法阻却事由

            • 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保护公共利益的,阻却违法性

          • 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关系

            • 法益

              • 侮辱罪:他人的名誉

              • 强制猥亵、侮辱罪:他人的(广义的)性的自己决定权

            • 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不是对立关系

              • 公然对他人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既损坏了他人的名誉,触犯了侮辱罪,也侵害了更为重要的法益即他人的(广义的)性的自己决定权,触犯了强制猥亵、侮辱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重罪强制猥亵、侮辱罪论处

      • 诽谤罪

        • 法条

          •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不法

          • 危害行为

            • 预备行为:捏造事实

            • 着手行为:诽谤他人

              • 利用捏造的事实诽谤他人

              • 以捏造的事实诽谤他人

          • 散布对象:不特定或者多数人

            • 向公安、司法等机关告发的,属于诬告陷害

        • 注意

          • 诽谤罪与侮辱罪

            • 诽谤罪中行为人散布的必须是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

              • 诽谤罪中所散布的事实必须足以是人信以为真,否则不是诽谤,可能成立侮辱罪

            • 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 亲告罪

        • 侮辱罪与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法条

        •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不法

        • 公民个人信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 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

        • 提供信息以及获取信息的行为都成立犯罪

      • 罪数

  •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 侵犯通信自由罪(普通法条)

      • 法条

        •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不法

        • 行为对象:他人信件

          • 明信片只可能隐匿、毁弃,不可能非法开拆

        • 危害行为

          • 隐匿

          • 毁弃

          • 非法开拆

        • 违法阻却事由

          • 根据有权机关的合法指示,扣押他人信件的,阻却违法性

      • 罪数

        • 从重处罚

          • 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票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并从重处罚

        • 想象竞合

          • 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 数罪并罚

          • 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汇票或者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款数额较大的,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和金融诈骗犯罪,数罪并罚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特殊法条)

      • 法条

        •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不法

        • 行为主体

          • 邮政工作人员

            • 包括:邮政部门的干部、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押运员以及监管国际邮件的海关人员

        • 危害行为

          • 隐匿

          • 毁弃

          • 非法开拆

        • 行为对象

          • 邮件

          • 电报

      • 注意规定

        •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并窃取财物的,成立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盗窃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并窃取财物的,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的,成立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与贪污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贪污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 妨害婚姻罪

    • 重婚罪

      • 法条

        •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不法

        • 有配偶而重婚

          • 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同居,或者在提出离婚、提起离婚诉讼的期间,由于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或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构成重婚罪

        •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 阻却违法事由

        • 结婚后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或者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

        • 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或者已婚姇在被拐卖后,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

      • 注意

        • 不包含同居

    • 破坏军婚罪

      • 法条

        •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不法

        • 现役军人的配偶:现役军人的丈夫或者妻子

        • 同居:包括公开与秘密同居

          • ≠          结婚

          • ≠          通奸

      •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关系

        • 法条竞合

          • 重婚行为符合破坏军婚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破坏军婚罪论处

ヾ(◍°∇°◍)ノ゙ fighting~


2019法考-刑法-1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B的评论 (共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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