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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刑法-1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A

2019-06-14 20:47 作者:蔚蓝的⑤  | 我要投稿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 故意杀人罪

      • 法条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不法

        • 行为对象

            • 包括自己和他人

              • 自杀也是违法行为,只是自杀者欠缺期待可能性而没有责任

                • 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按照共犯从属性原理,成立故意杀人罪

            • 尸体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 行为人误认尸体为活人而进行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

              • 只有具有导致活人死亡的可能性时(如:尸体附近有其他人),才成立故意杀人罪

        • 危害行为

          • 杀人

            • 杀人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 杀人行为没有导致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 违法阻却事由

          • 杀人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

          • 积极的安乐死(为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行为)、尊严死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 消极的安乐死不成立犯罪

      • 责任

        • 故意

          • 如果行为人误以为自己是在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 减轻构成要件

          • 情节较轻

            • 指罪行较轻(减轻),包括不法程度的减轻和责任程度的减轻

              • 如:故意的防卫过当杀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适用防卫过当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原则上不再适用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规定

      • 法律拟制

        •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 从重处罚

        •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 从重处罚

        • 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 针对积极参与者和首要分子

      • 注意规定

        •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致人死亡或者具有致人死亡危险,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故意的(包括间接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

      • 罪数问题

        • 想象竞合

        • 结合犯

          • 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绑架罪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 牵连犯

          • 为杀人而非法入侵住宅或者毁坏财物的,按照牵连犯原则处理

            • 为了杀人而盗窃枪支,之后实施了杀人行为的,则应数罪并罚

        • 数罪并罚

      • 自杀相关行为

        • 相约自杀

          • 甲乙相约自杀身亡的,都不负刑事责任

          • 甲乙相约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乙死亡,甲自杀未得逞,甲也不负刑事责任

          • 甲乙相约自杀,甲杀死乙后自杀未得逞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可从轻处罚)

        • 引起他人自杀

          • 正当行为、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成立犯罪

          • 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可认为情节严重而追究刑事责任

            • 如:诽谤罪

          • 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如果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可按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并从重处罚

          • 少数结果加重犯包括自杀的,按照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处罚

            • 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虐待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 教唆或者帮助自杀(具有间接正犯性质)

          • 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 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 如:利用邪教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

          • 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 如:医生欺骗患者说,他最多只能活三个月、而且一周后开始剧烈疼痛。进而使得患者紫砂的,患者对自杀的同意无效,对医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 对自杀者具有救助义务的人故意不救助被害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法条

        •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行为对象

          • 仅限于他人

            • 对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行为不成立犯罪

              • 被害人意识到并实施了对自己有危险的行为,并遭受了侵害结果,即使被告人的参与行为与被害人的侵害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性,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成立犯罪

      • 罪过心理

        • 至少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有预见的可能性

          • 如果只能证明行为人对重伤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

            • 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死亡结果属于意外事件

      • 法条竞合

        • 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般法条)与故意杀人罪(特殊法条)

          • 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就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 实施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时,过失致人死亡的,成立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结果加重犯)论处

        • 一个过失行为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成立想象竞合犯

          • 评价为两个罪

    • 故意伤害罪

      • 法条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基本犯)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结果加重犯)

      • 不法

        • 伤害行为

          • 作为与不作为

          • 有形与无形方式

            • 无形方式:故意以性行为等方式使他人染上严重疾病,欺骗被害人服用毒药而造成生理机能损伤,以胁迫等方法致使被害人精神严重失常等

          •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 连续伤害他人的,即使法益是同种的,只要不是同一的,认定为同种数罪,原则上数罪并罚

        • 行为对象

          • 他人身体

            • 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 军人为了逃避军事义务,在战时自伤身体的,以《刑法》第434条战时自伤罪论处

            • 教唆、帮助他人伤害其身体的,不成立教唆犯、帮助犯

              • 教唆、帮助他人战时自伤的,成立教唆犯、帮助犯

          • 毁坏尸体或者伤害胎儿身体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 如果行为人故意使用药物或者其他器具伤害胎儿,旨在使胎儿出生后成为严重精神病患者或者造成缺乏四肢等严重残疾,事实上也造成了这种伤害的(即胎儿伤害),成立故意伤害罪

        • 危害结果

          • 故意伤害轻伤的,成立犯罪(基本犯)

            • 故意轻伤并导致轻伤

            • 故意重伤却导致轻伤

            • 故意重伤但为导致任何结果

              • 未遂处罚

          • 单纯故意轻伤害未遂的,一般不成立犯罪

        • 违法阻却事由

          •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

          • 因治疗上的需要经患者同意为其截肢

          • 体育运动项目中规则所允许的伤害

      • 责任

        • 故意

          • 要求行为人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并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 伤害结果:轻伤以上的结果

        • 注意

          • 殴打

            • 殴打的意思不属于伤害的故意

              • 殴打他人却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不成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但可能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重伤或者死亡结果存在过失)

          • 同时伤害

            • 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不成立共犯

        • 责任能力与法定年龄

          •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主体:已满16周岁,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已满14周岁,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 法律拟制

        •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从重处罚

        •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从重处罚

        •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针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 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要求重伤以上结果)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法定刑升格条件

        • 致人重伤

          • 故意伤害行为导致重伤结果

            • 轻伤故意,过失造成重伤

            • 重伤故意,造成重伤结果

        • 致人死亡

          • 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 客观方面

              • 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

                • 要么伤害行为直接造成死亡结果

                • 要么伤害行为造成了伤害结果,进而由伤害结果引起死亡

              • 死亡结果必须是伤害行为所包含的致人死亡危险现实化

                • 患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的死亡是由双方争执、相互厮打或者被害人的情绪激动引发的情况下,不应将死亡结果归属于行为人

            • 罪过心理

              • 主观上要求行为对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

                • 至少过失

                  • 如果行为人不存在预见的可能,则死亡结果属于意外事件

        •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 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 特别残忍手段

            • 致人重伤

            • 造成严重残疾

          • 如果行为人出于杀人故意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杀人但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只是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本项犯罪的想象竞合,适用本项规定的法定刑处罚,不再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 罪数问题

        •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

          •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

        • 想象竞合

          • 当其他犯罪与故意伤害罪是想象竞合关系时,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从一重罪论处

      • 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不能将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相互斗殴的行为 ,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 不能将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的行为,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 对基于被害者承诺造成轻伤害的,被害人对轻伤害的承诺有效,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 相互斗殴致人轻伤时,完全符合被害人承诺的条件,所以,当一方造成另一方的轻伤害时,因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

          • 如果仅具有殴打意图,旨在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使造成他人轻伤的,也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法条

        • 第二百三十四条 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盗窃 、侮辱尸体罪】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不法

        • 法益:身体健康(生理机能的健全)

          • =          故意伤害罪

        • 行为对象:他人人体器官

          • 人体器官

            • 活体器官

              • 不包括尸体器官

            • 血液、骨髓、脂肪、细胞不属于器官

          • 他人

            • 被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人属于本罪的被害人,不可能成立本罪的共犯

            • 如果使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同时触犯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属于狭义的包括一罪,从一重罪论处

        • 危害行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

          • 只要行为人所从事的行为中包含了组织出卖的内容,即可成立本罪

            • 如:从事人体器官买卖的中介行为

          • 使用强迫、欺骗手段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同时触犯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属于狭义的包括一罪,从一重罪论处

          • 为了购买而组织他人出卖的,成立本罪

            • 出卖者直接将自己的器官出卖给他人的,不成立本罪

              • 自己不可能对自己犯罪

            • 单纯购买人体器官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 出卖者因器官价格被欺骗的,行为人仍然成立本罪

          • 既遂:只要对被摘取人体器官的出卖者的身体达到了伤害程度

            • 不要求必须将人体器官卖出

      • 责任

        • 故意

      • 关联犯罪

        •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如果同时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属于狭义的包括一罪,从一重罪处罚

            • 如果不知道对方不满18周岁而组织对方出卖人体器官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定罪处罚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法条

        •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注意

        •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对重伤结果具有过失心理

        • 过失致人轻伤的,不成立犯罪

          • 如果行为人明显具有轻伤的故意,但由于过失造成他人重伤的,应定为故意伤害(重伤)罪

        • 过失行为当成致人重伤,但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 遗弃罪(不作为犯罪)

      • 法条

        •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不法

        • 行为对象

          • 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 行为主体

          • 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 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之间不要求具有亲属关系,也不限于婚姻家庭成员之间

            • 包括: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等

            • 包括: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人

        • 危害行为

          • 拒绝扶养

            • 对被扶养人的生命具有抽象的危险

        • 情节恶劣

          • 遗弃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其行为触犯遗弃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属于狭义的包括的一罪,从一重罪论处

        • 违法阻却事由

          • 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遗弃行为,一般阻却违法性

            • 儿童承诺绝对无效

      • 关联犯罪

        •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

          • 如果遗弃行为同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以重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 侵犯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犯罪

    • 强奸罪(特殊法条)

      • 法条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法益

        • 妇女(包括幼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

          • 幼女对性利益承诺无效

      • 不法

        • 行为主体

          • 已满14周岁,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 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 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 婚内强奸

              • 文理解释

                • 符合强奸罪的成立条件

              • 案情

                • 不以强奸罪论处

                • 可能认定为其他犯罪

              • 注意:

                • 丈夫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丈夫与他人共同轮奸妻子的,或者丈夫当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 行为对象

          • 任何女性

            • 包含幼女

        • 危害行为

          • 手段行为

            • 暴力

              • 内容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

              • 对象仅限于被强奸的妇女

                • 针对其他人或者针对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第三者实施暴力,构成强奸罪与故意伤害罪等(并罚)

            • 胁迫

              • 行为人以加害自己相通告的,不属于胁迫

              • 通过第第三者胁迫或者书面胁迫时,由于不存在紧迫的危险,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着手

            • 其他手段

              • 要求与暴力、胁迫具有相同的强制性质

          • 目的行为

            • 强奸行为

              • 既遂标准:性器官结合(插入说)

        • 违法阻却事由

          • 已满14周岁的女性承诺有效

          • 幼女与患有精神病或先天痴呆症的妇女,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其承诺无效

      • 责任

        • 故意

      • 从重情节

        • 奸淫幼女,应当从重处罚

          • 客观行为

            • 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性交,就侵害了其性的决定权

          • 主观故意

            • 明知对象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是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的

              •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注意:

            • 如果行为人合理的认为13周岁的幼女已满14周岁,即没有意识到被害人是幼女,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之性交的,应认定为普通强奸罪

            •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成立强奸罪,可能认定为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过失重伤罪等)

            • 如果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均以强奸罪论处

      • 加重情节

        • 在公共场所当强奸妇女

          • 众,不包括共同犯罪的行为人

          • 不要求不特定或者众人是否实际看到

        • 二人(二男)以上轮奸的

          • 强奸罪的共同正犯类型

          • 轮奸的成立不要求奸淫主体均达到法定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

          • 存在片面的轮奸

            • 如:甲将丙女打晕后实施了奸淫行为,随后让没有参加前行为的乙强奸了昏迷的丙女

              • 无论乙是否知道甲已经强奸丙女,乙对甲之前的强奸行为都不负责任,乙仅承担普通强奸的责任

              • 甲应对乙的强奸行为承担共同正犯的责任,对甲适用轮奸的法定刑

            • 比较:甲趁妇女丙熟睡之际强奸了丙,随后教唆乙去强奸丙,乙接受教唆后使用暴力强奸了丙女

              • 甲对乙强奸行为承担教唆犯的责任,但不与乙成立共同正犯,故甲不承担轮奸的责任

          • 轮奸属于加重构成要件,不属于量刑规则,故存在轮奸未遂

            • 如:甲乙以轮奸故意对丙女实施暴力,但未得逞,甲乙成立轮奸未遂

            • 如:甲奸淫后,乙以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甲乙成立轮奸未遂,二人还成立普通强奸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

        •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 结果加重犯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量刑规则

              • 按同类解释规则,包括引起被害妇女事后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强奸女精神病患者致使其怀孕等

          • 罪数

            • 行为人为了强奸妇女,以杀人故意对妇女事实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死亡后奸尸或者对尸体实施其他侮辱行为

              • 前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未遂)的想象竞合

              • 后行为成立侮辱尸体罪

              • 两行为数罪并罚

            • 行为人为了强奸妇女,以杀人的故意对妇女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昏迷期间奸**女,

              • 成立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犯

      • 关联犯罪

        • 结合犯

          • 拐卖妇女、儿童又奸**被拐卖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加重情节

        • 数罪并罚

          • 强奸后迫使被害妇女卖淫或者强迫卖淫后又强奸被害妇女的,成立强奸罪与强迫卖淫最,数罪并罚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害妇女的,绑架后强奸被害人的,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害人的,数罪并罚

    • 强制猥亵、侮辱罪(一般法条)

      • 法条

        •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不法

        • 行为主体

          • 男子与妇女都可以成为该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与直接正犯

        • 手段行为

          •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

            • 暴力本身可能是猥亵行为,反之,某些猥亵行为本身也是暴力行为

              • 如:趁妇女站在墙边无法反抗时,突然强行与妇女接吻的或者强行剥光妇女衣裤等

        • 目的性为

          • 强制猥亵他人、侮辱他人

            • 猥亵           = 侮辱

              •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 行为对象

          • 任何他人

            •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 注意:故意猥亵儿童的,成立特殊法条猥亵儿童罪

      • 责任

        • 故意

      • 加重情节

        • 聚众

        • 在公共场所当众

      • 罪数

        • 强制猥亵、侮辱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则上成立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想象竞合犯

    • 猥亵儿童罪(特殊法条)

      • 法条

        •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不法

        • 危害行为

          • 不要求适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实施猥亵儿童的行为

        • 行为对象

          • 必须是儿童

      • 责任

        • 故意

          • 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或者可能是儿童

        • 注意

          • 将不满14周岁的幼女当作已满14周岁的少女或者妇女强制猥亵、侮辱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

          • 将已满14周岁的男性当做儿童而强制猥亵的,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

          • 将不满14周岁的男童当做已满14周岁的男性而强制猥亵的,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

          • 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234条或者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 共犯

        • 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ヾ(◍°∇°◍)ノ゙fighting~


2019法考-刑法-1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A的评论 (共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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