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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有机鞣料进口报关_进口报关代理【进口便利通关指南】

2023-07-08 07:26 作者:雅盈供应链  | 我要投稿

空运有机鞣料进口报关_进口报关代理【进口便利通关指南】


鞣料带有天然产物的原始性状,而鞣剂则是经过深加工的产品。例如鲨鱼油和鳕鱼油可直接用作鞣革的油鞣料。又如植物鞣料像荆树皮、橡碗等过去曾直接用来鞣革,后因运输、保管、使用不便,乃取其水浸提液,经蒸发、浓缩、干燥等加工成块状或粉状的制剂,成为植物鞣剂(俗称栲胶)。运输、保管、使用方便。现代制革生产主要使用鞣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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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来简单分析下上海港进口有机鞣料的大致通关流程:


一般进口有机鞣料远洋线的靠上海洋山港,近洋线的靠上海外高桥港。目前海运的货物有舱单后可以提前申报清关。


进口有机鞣料一般需要收货人需要以下资质:

A.进出口经营范围

B.海关注册登记证

C.用电子口岸法人卡签约通关无纸化


进口有机鞣料申报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A、海运提单

B、INVIOCE

C、装箱单

D、贸易合同

E、申报要素

F、协定产地证(如享受协定税率)

G、其他需要的文件(具体货物具体分析)

H、MSDS



进口有机鞣料海运换单一般所需资料如下:

①海运提单(如电放则电放提单打印)盖章

②电放保函(如提单为电放,有些船公司有固定格式,需要提前落实)

③进出口经营范围(提单上的收货人英文名称与进出口经营范围上保持一致)

④国外收货人章+国内通知人章(如提单收货人显示为TO ORDER)

⑤其他所需文件


海运进口有机鞣料清关的一般流程:

落实国外资料——查询是否有舱单——进口申报缴税——查验(如发生)——进口换单——送货——目的地查验(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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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仓储货物是指从境外直接存入保税物流中心(A、B型)和从保税物流中心(A、B型)运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6033”,简称“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

二、适用范围

(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1.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三)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除外)运人保税物流中心(A、B型)货物和从保税物流中心(A、B型)提取运往境内的货物。

2.保税物流中心(A、B型)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保税物流中心(A、B型)之间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其监管方式填报为“保税间货物”(1200)。

3.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其监管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

4.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其监管方式为“保税区仓储、转口”(1234)。

清关知识每日学:


有关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概念和新的调整变化

1.概念理解

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是指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即船舶同时载运外贸集装箱货物和转关运输集装箱货物。

2.新的调整变化

(1)新公告规定:航运公司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要求,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考虑到便利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沿海捎带业务,新公告规定企业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2)新公告规定: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为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的,应当获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根据交通运输部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情况,新公告明确相应规定。

*2021年11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的批复》(国函〔2021〕115号),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021年1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指出,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3)新公告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时,应当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限定的关于航线、货物、可开展业务的时限等范围内,根据海关转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航运公司不得将备案船舶转租他人。

变化解读:结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新公告提出相关规定。

①对于中资航运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自贸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贸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从事上述业务时,应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中资航运公司不得擅自将经备案开展试点业务的船舶转租他人。

②对于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开展业务试点,且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开展业务试点船舶转租他人。一旦转租,自船舶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船舶自动丧失开展业务试点的资格。此外还规定,除依照该公告批准开展业务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的船舶和依照交通运输部其他规定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中资航运公司的非五星旗船舶外,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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