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教授文章番外(一):R先生的案件
本文为帝国老教授文集《巅峰对决》的文章补充,用以后续视频制作。本文完稿后会经老教授审定,再交由B站审核。
本文为老教授文章中《R先生的卷宗》中四个案例的详细补充(可能也没多少),第一次发文,还请审核高抬贵手,各位不喜勿喷,蟹蟹。

案件1:林二狗盗窃案
在O省省会I市有一个惯偷,名叫林二狗。他虽然野心不小,总想干一票大的,但是他笨手笨脚的,每次不是被失主抓现行赶出家门,没要么就是偷的物件太多来不及逃离现场。因为这些行为,他成了去公安局喝咖啡的常客。
2002年1月14日夜,I市下了些小雪(警惕),林二狗又动了歪脑筋,潜入一户高档小区作案。他成功溜到小区最高那栋楼的二楼,见那里没有防盗网,就趁主人打鼾之际潜入现场,蹑手蹑脚地搬起一个黑箱子。这次他猜对了,这是一个保险柜 ,里面存有现金18万,外加价值两万元的劳力士怀表。林二狗悄悄搬着箱子从二楼纵身一跃,“啪”一下摔了个狗啃泥。霎时间,小区里传出了林二狗的惨叫声。
林二狗被抓到局子里后,大大方方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表示赃物已经完全被查获,所以希望直接放人。很快,他又请了一个辩护律师要求做无罪辩护,理由是自己的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任何实际损失。
2月22日,I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林二狗的律师侯尚澍在公诉人询问被告的时候数次打断询问,而且要求法庭当庭放人。林二狗狐假虎威,一直抓住自己没有销赃、没有造成损失来为自己开脱。到最后,他口出狂言,说原告人明知自己没有得手,反而要自己意盗窃罪坐牢,简直是诬告。后来,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林二狗盗窃罪成立,但是鉴于涉案所有赃物均被追回,且被告人并无销赃行为,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宣判后,林二狗恬不知耻地提出了上诉,侯律师也支持继续做无罪辩护。但是,I市人民检察院也不服判决,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O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二审工作,而担任审判长的是省高院刑一庭庭长R先生。不知轻重的林二狗与打算乘胜追击的侯律师做了更加充足的准备,打算一举让法院作出无罪宣判。庭上,林二狗还是那套陈词滥调,不时地做一些挑衅动作,而侯律师更是辱骂一审法院故意无罪定有罪,满口污言秽语。R先生忍无可忍,当庭命令法警逮捕了侯尚澍,又给林二狗做思想批评教育。最终,O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赃物系被公安机关追缴,而不是他主动退赃,而且林二狗认罪态度差,没有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同意抗诉意见,撤销了一审量刑,改判林二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二狗当场腿软,被架出法庭。
案件2:老马等人拐卖儿童案
2003年盛夏,一个贩卖婴幼儿的犯罪团伙被逮捕。为首的头目叫老马,59岁,带着20多个同伙以幼儿园门口发糖等手段诱拐小孩6人,又从两家经济困难的家庭里购买了一男一女两个婴儿。后来,在跨省运输时由于天气炎热,导致其中一名婴儿中暑身亡,一名幼儿失踪。万幸的是剩下6名小孩全部幸存并获救。
2003年8月15日,本案一审判处老马等5名主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18人均认定为从犯,且均未参加导致婴儿死亡与失踪的犯罪部分,故从轻发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直到死刑缓期执行。事后,老马等人全部不服判决,集体上诉。
2003年9月23日秋分,昼夜等长,如同一架毫无倾斜的天平。在O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法庭内,23名被告人站成一排,面前的是带有天平图案的法庭座椅与席上的三名法官,中间的审判长就是R先生。 在他们的身后,满是怒气冲冲的市民,他们等着看这些曾经法外狂徒的最后下场。老马脸色阴沉,咬紧一审法院没有查清那名失踪女童的下落,表示本案事实认定不足,要求发回重审。相较于老马的苟延残喘,另一名主犯老驴(绰号)更加嚣张,表示如果法官能免除自己的极刑,就把那名失踪的女童送给R先生。R先生怒斥老驴的厚颜无耻,并当即宣布休庭。
很快,一名失踪女童在老驴住所的一个隐秘隔层内被发现,本案所有涉案儿童除一名死亡的之外,全部脱险。而老马、老驴等一行人都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天下午,当日落地平线时分,五发子弹结束了这些罪恶的生命。
案例3:小明抢劫案
小明是I市一所重点高中的理科班学生,平日里学习成绩优异,但做事风格不拘小节,所以偶尔也会与一些不良少年进入两室三厅。但是学霸级人物的成绩并不会收到这些放纵活动的影响,所以小明在学业与狂欢中始终能保持平衡,两不误。
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2004年年初,小明已经到了高三紧张的复习阶段,眼见着就要高考了,以前的两名损友突然联络上他,声称要带他去一个有意思的地方玩。2月19日,三个人一同来到了一家私人会所,两名损友突然指着一个小青年,让小明与自己一起抢劫,因为来这些地方的人往往都有一些见不得光的事。小明还在犹豫的时候,那两个不良少年早已拽上他跑到青年人身边。小明情急与冲动之下与两个人一起把青年人打倒在地并拉扯身上的挎包。没想到,会所的几名保镖看到了这一情况,三下五除二推倒三个抢劫犯,并把他们扭送派出所。
小明深感天旋地转,明明下午还在教室里备战高考,怎么几个小时后就沦落为逃犯了呢?而且,三天前也就是2月15日,他度过了自己18岁的生日,看起来说什么也无法获得法律的宽恕。但再多的懊恼与自责也不能改写已发生的事实,原本的大学梦就在一瞬间化为泡影。
3月4日,小明与其他两名嫌犯被压上I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直到此时小明才绝望的意识到,自己面临的可能不是一般的抢劫案,因为那两名损友竟然是一特大抢劫团伙的马仔。随着起诉书,小明更是感到不寒而栗,因为这个团伙抢劫14起,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想到之前教科书里的严厉打击团伙作案,听到公诉人的严厉询问,小明除了一五一十的承认犯罪,还不停地发抖。
同日,法院一审判决,主犯获刑死刑和死缓,从犯最重的是无期徒刑。轮到小明时,法院认定他案发时已满18周岁,且团伙作案,后果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因此以抢劫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小明的父母气得要与他断绝亲子关系,而小明在后悔之余也想争取更好的结果。他找到辩护律师,进行了两个小时的长谈。辩护律师在详细了解了小明的一贯表现与这次犯案的心态后,认为本案虽然是团伙作案,但是小明参与的部分并不属于极其恶劣,而且他的行为属于抢劫未遂。厘清思路后,辩护律师写了长达数十页的报告后,向O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意见书。
3月15日,O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案件。R先生详细查阅卷宗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基本正确,唯独对小明的部分可以有所考虑。省检察院建议全案维持原判,但是R先生在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后也认为小明的行为是抢劫未遂,而且虽然他是团伙作案,但是并不处于团伙领导的地位,而属于被领导的部分,而且其犯罪时也并不知道同伙具体的涉案情况。所以小明对整个犯罪团伙不应负全部责任。此外,小明一贯表现良好,且系在校学生,参与抢劫属于一时冲动,主观恶性较小,与那些把抢劫作为一般收入来源的犯罪分子有区别。所以撤销原判,改判其有期徒刑四年,缓刑五年。
宣判后,R先生与小明的父母与学校均做了良好沟通。小明的父母虽然还是十分气愤,但也表示原谅儿子,并承诺会对他严加管束。另外,学校鉴于具体情况,觉得可以再给他一次机会,决定把开出改为他留校察看,并允许他参加高考。得到宽恕的小明十分感激来之不易的机会,从此断绝了与任何损友的交往,一心学习,最终考取了浙江大学。高考后,R先生收到了小明寄来的感谢信,也深感欣慰。因为除了打击犯罪外,教育与改造人性也是刑事司法里的重要内容。
4. 在I市住着一对夫妇,男的叫陈牛,人如其名脾气暴躁力大如牛,女的叫刘蓉,是一名女白领兼家庭主妇。陈牛没有正当职业,平日成天酗酒赌博,吃喝嫖赌雨露均沾。不仅是家中所有收入,包括所有家务事全由妻子完成。陈牛一回到家对着妻女就是一通打骂虐待,理由竟然是刘蓉没有生儿子。在丈夫长期的暴力虐待下,刘蓉常常遍体鳞伤,多次不得不住院治疗,但陈牛又以妻子治病拖累家里经济水平为由变本加厉得折磨妻子。同时,陈牛为了有个儿子曾多次尝试,但是由于他的暴脾气与各种令人发指的折磨手段如烟头、皮鞭、烙铁等,让刘蓉多次小产。陈牛非但不反思自己的行为,反而诬陷妻子是假借自己的虐待行为自行堕胎,故意不让自己有儿子,因此疯狂凌虐她与让自己讨厌的女儿。长此以往,刘蓉有时不敢回家,只能借住在自己的单位,而陈牛又怀疑妻子有外遇,多次到单位闹事,要求刘蓉交代小三的身份。再后来,陈牛自己找了多个情人,并堂而皇之地轮番带回家居住,并育一人有一子,所以他借此天天将妻子与情人作比较,咒骂侮辱刘蓉。刘蓉因为不堪忍受丈夫的暴行,多次自杀未遂,但令她心寒的是,陈牛对此不是漠不关心,就是冷嘲热讽。
后来,事态由升级了。陈牛开始虐待情妇与私生子,逐渐演化到全部的家庭成员。由于畏惧父亲,陈牛的女儿也躲在学校不敢回家。陈牛一醉酒就去学校闹事,并以此多次留下案底。刘蓉无法容忍丈夫对女儿的恐怖行为,就提出离婚。但陈牛多次威胁如果妻子敢离婚就灭九族,并且在各种食材上写上人名后剁碎。2004年一天,当刘蓉回家后发现丈夫竟然在吸食毒品,刘蓉壮起胆与丈夫争吵,当即被丈夫用刚烧开谁水的开水瓶投掷。刘蓉躲过后,陈牛又用砖头接连打击妻子,致其头破血流。随后,陈牛逼着母女走出家门,在暴风雪中站了整整一夜。回到家中,陈牛又威胁妻子去卖淫,遭拒后持刀把刘蓉捅成轻伤并暴打一顿,随后回房呼呼大睡。绝望中的刘蓉回顾其自己二十年的悲惨婚姻,一时怒起,用陈牛刚才捅刺自己的尖刀捅了熟睡中的丈夫胸部一刀,结束了对方的生命。
事后,刘蓉在案发现场足足沉默了三个小时,随后决定报警。起先她还在挣扎要不要给交代一切罪行,但是后来还是没有勇气承认,只是说自己的丈夫死了。后来,公安机关把刘蓉列为了嫌疑人,所以进行了盘问。这时,刘蓉下定决心供述了所有的犯罪事实。
2004年4月26日,I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因家庭抵牾而谋杀亲夫,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辩方则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并且被害人长期的家暴、背叛等不法行为对于案件的发生具有推动作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过两小时的激烈辩论,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7月12日,I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蓉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惩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不属于法定从轻情节,在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中不足以考量,因此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因此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刘蓉不服判决,向O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案仍由R先生担任审判长,而辩护人也准备了充足的工作。经批准,被告人做了精神鉴定,结果为重度抑郁症,这足以反映出被告人因为长期遭受陈牛的家庭暴力后,精神受到了重大损害。但是,被害人亲属即陈牛的父母拒绝原谅被告人,并且由代理人写了封意见书,表达了希望维持原判的诉求。二审期间,辩护律师出示了大量证据,证实陈牛不仅长期虐待被告人母女,而且劣迹斑斑,请求法院对刘蓉从轻处罚。O省人民检察院原本建议法庭严惩被告人,但是在听取了辩护律师的建议后也表达了对被告人的同情,并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最终,在一个大雪纷飞的日子(2004年12月29日),O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由R先生宣读了终审裁定: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蓉因家庭抵牾而持刀捅死丈夫陈牛,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即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引发确有重大过错,可以对被告人刘蓉予以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原审法院量刑不当,予以纠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告人刘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终于,一份判决温暖了寒冬,被告人刘蓉感激涕零,连连道谢。而省检察院经过讨论,决定不向最高院提出抗诉,从而同意了终审裁定。

终于写完了。新人初次发文,还请大家见谅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