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曼帝国(第十期)
帝国特点总结
帝国疆域
(一)奥斯曼帝国的建立者奥斯曼一世继承的封地位于安纳托利亚高原的西北角,中心是今土耳其埃斯基谢希尔城北面的瑟于特,封地的面积不大,处于塞尔柱突厥王国的边区。1300—1320年之间奥斯曼一世的领地范围南达埃斯基谢希尔,西面和北面达至乌鲁山,靠近马尔马拉海。奥斯曼一世的儿子奥尔汉占领尼西亚,1337年奥尔汉占领尼科米底亚,1338—1345年土耳其人完成对小亚细亚的征服,这时奥斯曼国家的领土包括自爱琴海到黑海的整个小亚细亚西北。奥尔汉统治时期还向东扩张控制安卡拉附近地区,他的儿子穆拉德一世率军队夺取亚德里亚堡,进而侵入马其顿平原。1384年穆拉德一世攻占索非亚,不久控制整个保加利亚,奥斯曼人还征服巴尔干地区的马其顿和塞尔维亚的部分地区。在亚洲穆拉德一世夺占安卡拉,并把原来奥斯曼国家在安纳托利亚的领地扩展将近一倍。巴耶济德一世率领军队越过多瑙河,侵入色萨利后占据马其顿和保加利亚的部分地区。1396年巴耶济德一世乘胜占领色萨利、科尼亚并入侵匈牙利,1446年巴耶济德一世入侵希腊攻占科林斯,至此阿尔巴尼亚、希腊、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尽归奥斯曼帝国版图。
(二)在1459—1475年间“征服者”穆罕默德二世征服塞尔维亚的迪斯波塔特,随后占领雅典的公爵领地、伯罗奔尼撒半岛的公国,接着征服特拉布宗(黑海南岸)的希腊人王国、服波斯尼亚,不久夺取热那亚人在黑海的殖民地,兼并克里米亚,从此黑海变成奥斯曼帝国的内湖。1478—1481年间穆罕默德二世征服阿尔巴尼亚,把阿尔巴尼亚和黑塞哥维纳纳入帝国的统治范围,并征服希腊和伯罗奔尼撒半岛大部分地区。到谢里姆一世时期奥斯曼人从波斯人手中夺得阿塞拜疆和库尔德斯坦,征服两河流域北部。1516年奥斯曼人攻占大马士革、征服叙利亚,1517年奥斯曼人征服埃及,使奥斯曼帝国的版图延伸到红海、东地中海和北非地区(远至阿尔及利亚)。从1566—1683年奥斯曼帝国征服阿拉伯半岛西南沿岸直至也门,之后奥斯曼帝国向东控制高加索地区,向东南控制波斯湾南岸地区。1683年奥斯曼帝国的疆域达到最大,此时帝国的疆域范围大致包含西亚的土耳其、伊拉克、科威特、叙利亚、黎巴嫩、以色列,沙特阿拉伯的汉志地区、也门西部、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欧洲的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南斯拉夫联盟、马其顿、希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阿尔巴尼亚、匈牙利、摩尔多瓦、乌克兰南部的克里米亚;非洲的埃及、苏丹的北部,利比亚北部,阿尔及利亚北部、突尼斯;地中海的克里特、塞浦路斯等,面积大约530万平方公里。奥斯曼帝国鼎盛时期全国共分为31个省、250个县,而土地全归以苏丹为首的帝国中央政府所有,以服兵役为条件授予军事地主阶层使用。

神权
(一)奥斯曼帝国实行的是军政合一政体,同时兼有沙里亚政体的色彩,是伊斯兰教法确认的政治体制之一。国家政权必须符合沙里亚的精神,国家元首(即哈里发、素丹、埃米尔等)亦必须遵循伊斯兰教法治国。沙里亚政体是伊斯兰教法确认的政治体制之一,阿拉伯语意为“以沙里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9~10世纪由阿拔斯王朝逊尼派教法学家们所提出,后为历代伊斯兰王朝的统治者们所接受并成为一种惯例,教法学家们提出此说意在为伊斯兰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提供一种权威的理论根据,以调和日益封建化、世俗化的国家政体同神圣律法的矛盾,强调神圣的沙里亚的普遍适用性。这种政治理论认为沙里亚系安拉所颁布,为一部先在的、永恒的律法,而国家政权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仅仅是为实施安拉之法度、维护穆斯林民众现世与来世的幸福而组成的一种社会共同体(即乌玛)。故唯有以神圣律法为基础的国家政体才符合伊斯兰的精神,其楷模即由穆罕默德所开创的麦地那政教合一的政体,亦即正统哈里发制度。

乌玛阿拉伯语本意为民族,是穆斯林最早政教合一的政权。伊斯兰教初期穆罕默德及其门弟子建立的以麦地那为中心的穆斯林公社,亦称“麦地那穆斯林公社”。《古兰经》云:“我这样以你们为中正的民族,以便你们作证世人,而使者作证你们。”后世历史学者用以专指早期麦地那穆斯林政权。622年9月24日“希吉来”(即迁徙)后穆罕默德以麦地那为根据地,号召穆斯林不分民族、部落、家庭和地区界限,在共同信仰的基础上由迁士、辅士以及不同氏族部落的穆斯林组织起名为“安拉的民族”的宗教公社,并以盟约的形式签定《麦地那宪章》。公社突破阿拉伯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以宗教和地区为社会组织的基础,建立起组织严密的、为伊斯兰而奋斗的武装社团——乌玛。在公社中安拉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掌握着公社的最高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实际是建立政教合一政权。
(二)622年穆罕默德率穆斯林自麦加迁徙至麦地那后,伊斯兰教的传播出现由艰难到发展的历史性转折,着手建立统一的伊斯兰教政权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穆罕默德以“凡穆斯林皆兄弟”为指导思想,号召穆斯林内部打破部落、家族和地区的界限,加强彼此之间在共同信仰基础上的团结,以形成统一的战斗集体。倡导穆斯林同居住在麦地那的犹太人建立睦邻关系,以共同抵御入侵之敌。《麦地那宪章》即是以盟约的形式,体现穆罕默德上述建国指导思想的纲领性历史文献。其主要内容有:规定伊斯兰教早期的政权性质,强调穆斯林不分部落、家族,对外皆属统一之整体——乌玛,即政权为全体穆斯林所共有,史书称之为“穆斯林公社”;规定穆斯林之间的关系准则,强调众信士一律平等,互为亲朋盟友,应为真主而消除彼此昔日之仇冤;号召麦加古莱什部族的穆斯林迁士同麦地那奥斯、萨伊代等8个家族的穆斯林辅士精诚团结,以慈善公正之原则处理彼此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强调各家族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确立穆罕默德的绝对领导地位和权威,规定穆斯林内部或缔约者之间无论何事发生歧疑争端,均须服从真主及其使者穆罕默德判断裁决;规定穆斯林必须遵守的社会公德与行为准则,提倡弃恶扬善、扶弱济贫、与邻居和睦共处;反对一切欺压和暴虐行为,提倡待人以诚,反对蒙骗和背信弃义;明令穆斯林不得认敌为友、姑息养奸,对穆斯林内部的坏人应群起反对之,即使该徒为某信士之爱子;重申杀人偿命或纳罚金的传统惯例不变。
(三)《麦地那宪章》阐明联合犹太人共同对敌的方针和政策并指出:凡与穆斯林结盟的犹太人与信士同属一个整体,具有与信士同等之权利与义务;主张尊重犹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要求穆斯林应以对待教胞的态度协助犹太人,使之不受欺凌;规定缔约者各方均当履行各自之义务,任何人对其同盟者均不得有犯罪行为;指出叶斯里布(即麦地那)为缔盟者所共有,要求缔约者应同心协力抗击进犯叶斯里布之敌,犹太人作为战士应与众信士共同担负战争费用;视犹太人之同盟者与犹太人同,其支持者享有与缔约者同等之地位。这些方针后因犹太人破坏盟约与外敌勾结而废止。阐明孤立、打击古莱什多神教徒的立场和方针,宪章以异教徒、交战者、进犯叶斯里布之敌等指称麦加古莱什多神教徒,要求穆斯林与之划清界限,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明令居住在麦地那城内的多神教徒要遵纪守法,不得庇护古莱什人之生命财产,亦不得阻挡信士查抄其财产。宪章的规定明确、具体,体现穆罕默德团结内部、联合友人、打击敌人的战略思想,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四)自倭马亚王朝(66l~750年)以后国家元首虽仍称哈里发,其职能已不同于早年的哈里发,其国体亦明显有别于麦地那政教合一的政体。为了捍卫伊斯兰教义的神圣性、纯洁性和连续性,教法学家们后来提出比较系统的哈里发学说。就哈里发的资格、职能、产生办法等作了一系列原则规定,认为哈里发作为“安拉之公仆”,必须尊重伊斯兰教法,只能在沙里亚容许的有限范围内行使其权力。这些权力主要是行政立法权,包括颁布政令、制定行政法规、确定国家的行政建制、任免官吏等,但所有这些行政立法在理论上皆被视为对沙里亚的一种应用和补充,不能有悖于沙里亚的精神。教法学家们认为沙里亚政体是对君主专制的一种限制,但实际上只是一种道义上的限制,封建君主只要在名义上宣布忠诚于沙里亚即可合法地行使其权力。历史上封建君主常以此为据来颁布行政法规,如著名的《奥斯曼帝国法规》。近代以来还经常据此颁布政令和法规限制沙里亚法院的司法权,并以行政立法的方式对教法的实体加以修订。
奥斯曼帝国国家机关
(一)奥斯曼帝国采用君主政体,苏丹的权位遵循奥斯曼家族世袭的继承原则。奥斯曼帝国有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政府,以苏丹为最高统治者,能有效地管治地方、人民及官员,维奇尔及阿加是官员的职称,军事是维系等级制度的重要一环。中央系统由苏丹及其家人组成,即奥斯曼皇室。奥斯曼皇室由底万辅助,底万由大维奇尔及统治阶级构成,统治阶级被称为阿斯卡里,包括贵族、宫廷人员、军官及宗教人士,即阿訇。自穆拉德四世以后底万掌有大权,苏丹不再参与底万的会议。伊斯坦布尔的苏丹凌驾于臣民之上,俨然是臣民的主宰者和保护者,是臣民忠诚的对象。苏丹被视作牧人,称作拉伊亚的臣民则是顺从苏丹的羊群。奥斯曼苏丹是奥斯曼帝国的象征没有奥斯曼家族,便不会有奥斯曼帝国然而,奥斯曼帝国统治下的中东并非卡尔·魏特夫所说的所谓东方水利社会,伊斯坦布尔的苏丹亦非拥有绝对权力的专制君主。奥斯曼皇室其规模之大及持久在伊斯兰世界里前所未有,奥斯曼皇室在种族上有土耳其血统,但由于宗室与不同种族的人通婚,使奥斯曼皇室并非由纯土耳其人主导。纵观奥斯曼帝国的历史,即使苏丹拥有原则上的权力及苏丹授权给大维齐尔的实际权力,在许多情况下地区政府可独立运作,甚至对抗统治者。奥斯曼帝国苏丹曾经被11次罢免,因被政敌视为对国家构成危害,尝试推翻奥斯曼王朝的叛变有2次但均以失败告终,反映政制在没有不安定因素下有能力处理革命叛变。1908年爆发青年土耳其人革命后奥斯曼帝国成为立宪君主制的国家,苏丹没有实权建立议会,议会代表由各省选出,这些代表组成奥斯曼帝国政府。帝国解体后新成立的共和国废除哈里发及苏丹,并宣布奥斯曼王朝是土耳其不受欢迎人士,1974年土耳其大国民议会才准许奥斯曼帝国的后裔有权取得土耳其国民身份。
(二)虽然苏丹是至高无上的君王,但苏丹的政治及行政权力都会被分割。国家政务由顾问及大臣组成的会议底万主理(17世纪后更名为朴特)。当奥斯曼帝国仍是贝立克的时代,底万由突厥贵族领袖组成,后来让位于军官及地区骨干(如宗教及政治顾问)。始自1320年苏丹任命的大维齐尔代表苏丹行使权力,大维齐尔在很大程度上独立行事,掌有几乎没有限制的任命、开除及监督权力。16世纪末苏丹不再参与政务,大维齐尔实际上成为国家元首。在奥斯曼帝国的历史里,地区首长在许多时候都能独立行事,甚至违逆统治者的意愿。伊斯兰教中地位最高的身份哈里发(先知穆罕默德的继承者)亦被奥斯曼帝国苏丹所采用,是为奥斯曼帝国哈里发,亦是多年来除三位正统哈里发外。奥斯曼帝国苏丹是帝国的唯一摄政者,可视为政府的化身,尽管苏丹不会完全行使其权力。帝国后宫是奥斯曼帝国宫廷内相当重要的权力机关,由苏丹皇太后,即太后主管。她在后宫有绝对的权力,地位崇高。有时苏丹皇太后会干政,运用其影响力削弱苏丹的权力。在16世纪初至17世纪苏丹皇太后掌握国家大权,称为苏丹女权时期。后宫有其内部机关及明确的秩序,地位仅次于苏丹皇太后的是哈塞基苏丹,她是苏丹长子的母亲,很可能成为下一任苏丹皇太后。苏丹还有四位妻子称为哈塞基卡登,其下为八位宠妃,接着就是其他妃嫔称为格兹代,再之下是官员的妃嫔。一些比较年轻的女学生闺中待嫁,或尚未在帝国学校毕业。
(三)后继的苏丹由前任苏丹的儿子当中选出,帝国学校强大的教育系统能够排除不能胜任的苏丹后裔,并为继任者培育政治人才。帝国学校以双轨的方式运行,马德拉沙以穆斯林传统来培训儒生及国家官员,由基本教派营运,使贫苦家庭的子女也有机会提升社会地位及收入。另外还有基督徒的寄宿学校(即恩德仑),每年在8-20岁的基督徒男生当中招募三千人入读,这一过程称为德芙什美,不包括孤儿、独子、已婚、犹太人、俄罗斯人及牧师的孩子。帝国学校融和文化方面的作用相当成功,许多政治家都出自帝国学校,这一系统能严谨地培训官员,毕业的学生将终身效力政府,不再对低下阶层感兴趣。新进的学生被称为内宫男侍,通常需要七年的专业培训才能毕业,学徒须学习自然及伊斯兰学问、锻链体能及学习艺能及其他技巧。
(四)高速扩张的帝国以忠诚、精明的人才治理国家,不论是阿尔巴尼亚人、法纳尔人、亚美尼亚人、塞尔维亚人、波斯尼亚人、匈牙利人或其他种族,帝国不分宗教背景任用希腊人、穆斯林及犹太人改革行政系统。镇民、村民及农民等低下阶层称为赖雅,不隶属于任何宗教,与阿斯卡里相对。贵族有时会以土耳其一词来形容穆斯林农民,有愚民的意思。地区的民事及司法由一个叫卡札的市政系统履行,卡札由卡迪管理,卡札又可细分为纳希亚。卡迪也是阿訇,代表他们得到苏丹的授权,这被认为可制衡军事力量。因为贝伊不可独断执行刑罚,除非得到卡迪的宣判,而卡迪亦被禁止自行处罚。在沙里亚和卡龙法规上,卡迪直接向苏丹负责。奥斯曼帝国有许多不同大小的附属国,附属国须向苏丹纳税,并在战争时遣军支援。许多附属国在后来成为奥斯曼帝国的省分,没有成为省分的是克里米亚汗国,它位于黑海北面的克里米亚附近,后来被俄罗斯帝国吞并。随着帝国军事力量的衰弱,帝国会失去对附属国的控制,这发生在北非的突尼斯及阿尔及利亚处于摄政统治的状态,埃及更在穆罕默德·阿里的领导下违逆帝国,这些附属国后来成为英国及法国的殖民地。
(五)奥斯曼帝国的司法系统只愿采纳大部分和其政权合法性没有冲突的伊斯兰教法,组织起一个地区法学系统。帝国合共有三个法院系统,穆斯林及非穆斯林各占一个,非穆斯林包括犹太人及基督徒管辖的宗教社区,另一个是贸易法庭,整个系统由卡龙法规规管。此外卡龙法规是不属于任何教派的法律,以补足沙里亚法规的不足之处。这些法院的分类范畴,并非全然是专门的,例如在帝国主要的法庭穆斯林法庭可处理不同宗教背景诉讼各方的贸易纠纷。即使可透过地区统治者发挥影响力,奥斯曼帝国倾向于不干预非穆斯林宗教的法律制度。伊斯兰教的沙里亚法规集结古兰经、圣训(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论)、穆斯林公议而成,由一个称为格亚斯的系统运作,主要位于君士坦丁堡及布尔萨的法律学院会教授这些系统。坦志麦特改革对法律系统产生彻底影响,1877年民法收录在麦吉拉法典上,后来麦吉拉法典包括商法、刑法及民事诉讼法。
军事体制
(一)奥斯曼帝国的首个军事组织是13世纪末由奥斯曼一世在安那托利亚西部的部族里组织的,随着帝国的壮大军事系统越来越繁复,它有一套复杂的募兵及封地制度。为了满足军事需要,必须在当地人中建立起一种民兵制度,这就是杰尔宾特(意为“道路守卫”)卫队。仆从国附庸军队在奥斯曼帝国的征服事业中扮演不可替代的角色,从14世纪后半叶到15世纪早期他们甚至构成奥斯曼军队的主力。到15世纪中期土耳其人才在南巴尔干地区强行建立直接有效的行政军事统治,而当地基督教王公面对欧洲的十字军浪潮多次掀起叛乱,也已经使苏丹无法信赖。很多封建王公的子弟在驻伊斯坦布尔的穆特菲里卡骑兵团服役,这个军团也吸收土耳其贵族的后代,是卡皮库鲁部队的编制。穆特菲里卡以薪饷为生,有统一的制服并接受正统伊斯兰宫廷教育,服役的同时扮演着人质的角色。安纳托利亚高原东部的库尔德人是最接近帝国心脏的自治附庸,他们原先与波斯的萨法维王朝结盟共同对付奥斯曼帝国,但在卡尔迪兰之战中谢利姆一世率军大败易斯马仪后库尔德部落长老们转而投靠奥斯曼帝国,此后帝国在此设立专门的胡库梅特桑贾克,由世袭的贝伊负责管理并调耶尼色里军团驻扎在中心城镇中。库尔德人骁勇彪悍,他们平时游牧,在苏丹召集时将随耶尼色里一同出征并承担重要任务,例如在1596年的一次出征中迪亚尔巴基尔(位于今土耳其东部,库尔德区首府)的库尔德骑兵曾为奥斯曼大军殿后。其他中东地区的附庸自治政权还有黎巴嫩的玛洛尼派基督徒和德鲁兹派穆斯林,而马穆鲁克埃及、伊拉克、阿拉伯湾沿海和厄立特里亚则处在半自治状态,在这些地方的中心城镇都驻有耶尼色里军营,标志着奥斯曼政府的主权。除了兵役这些附庸地区的自然资源对于奥斯曼土耳其帝国也具有极端重要的作用,例如摩尔达维亚、特兰西瓦尼亚和瓦拉几亚供应木材、火枪、战马、锡和绳索,库尔德斯坦、伊拉克和黎巴嫩提供沥青、硫磺和硝酸盐。
(二)奥斯曼帝国军队的主力部队有土耳其新军、西帕希、艾坚斯及军乐队,奥斯曼帝国军队在当时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实战军队,是第一个使用火枪和加农炮的军队。在围攻君士坦丁堡时奥斯曼人开始使用猎鹰,那是一种短阔的加农炮。高速、高机动性的轻骑兵使用弓箭、短剑骑在土库曼马和阿拉伯马上作战但不携重甲,强大、纪律严明的重骑兵皆披重铠,在最关键时向敌军发动强力进攻。其作战模式与蒙古人相似,如佯装撤退和以新月型的阵式包围敌人并发动突击。17世纪中和大土耳其战争后奥斯曼帝国军的表现下滑,18世纪奥斯曼帝国军在对奥地利的战事里没有取得太大的成就,在北方还被俄军逼得节节败退、丧失领土。19世纪奥斯曼帝国的现代化始于军事,1826年苏丹马哈茂德二世废除土耳其新军建立现代化的军队,命名为新秩序。奥斯曼帝国军是第一个聘用外国专家及派遣军官到西欧学习的组织,那些相对年轻、受新式训练的人返回土耳其后遂开展青年土耳其人运动。

(三)土耳其海军对于帝国在欧洲的扩张贡献良多,海军在1517年征服北非,包括阿尔及利亚、埃及。在阿尔及利亚和希腊失陷后奥斯曼帝国的海事力量和对海外地区的控制力减弱,阿齐兹一世尝试重建一支强大的海军,其规模是继英国、法国之后最大的,位于英国巴罗的船厂在1886年建造首艘奥斯曼帝国潜艇。不过奥斯曼帝国崩塌的经济未能支撑其海军,哈米德二世不信任海军,认为大规模、昂贵的海军在俄土战争里毫无用处,于是将大部分战舰锁定在金角湾,战舰在及后的三十年里逐渐腐烂。1908年青年土耳其人革命后联合进步委员会欲发展一支强大的海军力量,土耳其海军基金是为了收集公共捐献购买船只而成立。土耳其空军在1909年6月成立,是世上首个飞行战斗组织。1912年7月3日土耳其成立空军学院,着手培训飞行员,并训练空军军官。空军学院的成立加快空军壮大的进程,使更多的人员充实其中。1913年5月空军学院进行世上首个专门侦察训练计划,并成立首个侦察部门。1914年6月一个新的海军航空学院成立,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时现代化进程仓猝地停止,土耳其空军在前线参与战争,其范围西至加利西亚、东及高加索、南抵也门。

经济方面
(一)奥斯曼帝国属于典型的农本社会,绝大多数的人口生活在乡村,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构成奥斯曼帝国经济生活的基础,土地无疑是获取财富的首要来源,小农经济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至于游牧的经济活动主要分布于定居世界边缘的高原、山区和沙漠地带,游牧民大都沿袭传统的血缘组织。 农民普遍沿袭休耕和轮种的农作技术,采用家庭耕作的传统方式,其特点是农具简陋、技术落后、粗放经营、自给自足。奥斯曼帝国传统农业的典型作物是以谷物为主的粮食作物,冬小麦构成最重要的粮食作物,在秋季播种,在春季收割。村社首领和部族长老控制水源的分配和耕地的使用,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征纳赋税和仲裁纠纷的职责,构成连接国家与农民的中间环节。农民作为土地的耕作者依附于村社首领和部族长老,处于村社和部族的保护之下。分成制是中东地区由来已久的租个方式,地主与农民根据耕地、水源、劳动力、农具和种子五项要素划分农作物的收成。农民主要缴纳实物地租,同时承担一定的劳役,货币地租尚不多见。国家所有制的土地制度以及村社和部族对于土地的共同占有权,排斥着农民支配土地的个人权利。
(二)奥斯曼帝国一经建立就控制东西方贸易路线的小亚细亚通道,奥斯曼帝国每定都一处皆大幅改革当地经济,使其成为新政经中心。因商人及工人对于创造大都会尤其重要,穆罕默德二世与巴耶塞特二世鼓励欧洲各地的犹太人移居伊斯坦布尔或其他城市(如萨罗尼加等)。奥斯曼帝国发展的过程中对外出口山羊毛、皮革制品、兽皮和地毯,奥斯曼帝国的地毯在欧洲非常受欢迎,拉丁商人经常从小亚细亚南部的安塔利亚和西部的巴拉特购买奥斯曼帝国生产的地毯以销往欧洲。矿产品也是奥斯曼帝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商品之一,小亚细亚拥有银矿、铁矿、铜矿、盐矿和天青石矿等,锡诺普在中古时期就以出产铜而闻名。铅被出口到西方和埃及,铜也被卖给热那亚人。金银当然也在贸易之列,在出口金属的同时奥斯曼帝国也进口金属,如铁和锡等用于铸造火炮的必须金属。在奥斯曼帝国的对外贸易中明矾占有独特的地位,在15世纪下半叶罗马南部的明矾矿被发现前小亚细亚一直是西方所需明矾的主要来源地。在进行贸易的商品中马匹是奥斯曼人和其他突厥人最有价值的家畜资产,奥斯曼帝国的马匹非常优良,这同安纳托利亚高原良好的牧场是密不可分的。
(三)借鉴阿拉伯帝国和伊利汗国的货币系统,奥斯曼帝国采用银币和铜币来征收赋税,从帝国建立之初一直到15世纪艾克银币一直都是奥斯曼帝国货币的基础。银币在奥斯曼帝国境内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由城市扩展到乡村,由政府行政机构扩展到草原游牧部落。税赋形式的改革后由实物改为征收银币,贵族们的奢侈品需求使得银币变成奥斯曼帝国苏丹最渴求的商品。在穆罕默德二世统治后期由于尚武好战导致战争支出耗资巨大,奥斯曼帝国的财政开始入不敷出,从人民口袋里掏钱自然就成为上上之选,于是艾克银币中的贱金属含量大幅度增加。艾克银币信誉遭到损害,有些地区开始放弃艾克银币,巴尔干半岛、埃及、波斯、克里米亚半岛、马格里布(今阿尔及利亚、突尼斯、利比亚的沿海地区)都开始自己铸造银币。1690年有了白银之后的奥斯曼帝国开始向西方学习建立帝国铸币厂,并开始铸造一种叫做库鲁斯的银币,其重量被固定为当时阿拉伯半岛穆斯林常用的迪拉姆银币重量的6倍,其重约19.2克、含银60%、含铜40%,在面值上相当于30个帕拉和90个艾克,此时艾克已经退化为最小的货币单位。19世纪伴随着西欧工业革命的传导效应,奥斯曼帝国努力向西欧国家学习大力发展银行和纸币系统,1840年奥斯曼帝国发行面额为1000、500、250、100和50库鲁的纸币。
文化方面
(一)奥斯曼土耳其语是土耳其语的变种,深受波斯语及阿拉伯语的影响。土耳其语、波斯语和阿拉伯语对奥斯曼帝国人来说都是有影响力的语言,重视阿拉伯语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是古兰经的书写语言。奥斯曼帝国官僚(特别是奥斯曼宫廷)在后期以一种土耳其语沟通,同时采用阿拉伯语及波斯语的借词。即使基本的文法是土耳其语,使用阿拉伯语或波斯语借词的奥斯曼土耳其语对于并非精通阿拉伯语及波斯语来说都是不能理解的。在帝国沦亡前的两个世纪法语和英语开始成为流行语言,特别是在黎凡特地区的基督教社区,精英以学习法语、使用欧洲制品以示上流地位。奥斯曼帝国统治时土耳其语的使用稳步上升,但仍保留阿拉伯语及波斯语。后来波斯语只作为文学语言,阿拉伯语则纯粹用在宗教仪式上,当时出现许多波斯语诗人。
(二)奥斯曼古典音乐是奥斯曼精英教育的重要部分,一些奥斯曼帝国苏丹是娴熟的音乐家及作曲家(如塞利姆三世)。奥斯曼古典音乐主要由阿拉伯音乐、波斯音乐及拜占廷音乐发展而来,在结构上奥斯曼古典音乐通过一种称为乌苏尔的节奏体制及旋律体制木卡姆组织起来,乌苏尔类似西方的节拍,木卡姆则酷似西方的调式。乐器方面以安那托利亚、中亚(巴格拉马三弦琴、萨兹、卡曼恰)和阿拉伯乐器(乌德、坦布尔、卡侬、纳伊)为主,后来出现西方乐器(小提琴、钢琴)。由于首都与其他地区的地理及文化差异,奥斯曼帝国出现两种明显不同的音乐风格,分别是奥斯曼古典音乐和民间音乐。在地区上出现多种不同的民间音乐,当中孕育出著名的音乐风格的地区如巴尔干-色雷斯民间音乐、东北民间音乐、爱琴海民间音乐、土耳其中部民间音乐及高加索民间音乐,一些具独特风格的有新军音乐、吉普赛音乐、肚皮舞及土耳其民间音乐。
(三)奥斯曼帝国容许基督徒及犹太人(古兰经所说的“有经人”)保持原有信仰,而不接纳多神教,这与沙里亚法规一致。奥斯曼帝国会向非穆斯林征收吉兹亚税(保护税),在米勒特制度下非穆斯林人和穆斯林一样都是帝国的臣民,但不受伊斯兰信仰及法律约束或管制。例如东正教米勒特受民法大全约束,民法大全早在拜占廷帝国时实施九百年。作为帝国最大的非穆斯林族群的东正教米勒特在政治及商业上能享有特权,但须缴纳较穆斯林为高的税项。米勒特制度是一种宗教自治制度,由是奥斯曼帝国创立,主要作用是维持民族、宗教稳定。该制度创始于穆罕默德二世占领君士坦丁堡后,内容是非穆斯林宗教团体或氏族(即米勒特)在不损害帝国利益并承担捐税的基础上拥有专门的宗教文化和教育机构,可以保持本民族语言文字和充分享受内部自治权。米勒特制度的实行有助于奥斯曼帝国内多民族、多宗教的稳定,也有利于缓和宗教和民族阶级矛盾,还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奥斯曼帝国与君士坦丁堡东正教教会的关系大致和平,纵使偶尔也会有一些针对希腊教会的压迫性政策。教会的组织制度依旧不变,在紧密的监督下可独自行事,除了1821年至1831年爆发的希腊独立战争及19世纪初奥斯曼帝国君主立宪的崛起。其他的东正教教会(如保加利亚东正教教会)被解散并将其置于希腊教会的管辖,直到1870年阿布杜勒阿齐兹设立保加利亚主教,并恢复保加利亚教会的自治权。
(四)德米舍梅来源于土耳其语,最早指奥斯曼土耳其的统治者所享有的一种对战利品的征收权力,后来变为对战俘的征收权力。而这些战俘中的孩子长大后被训练为只对苏丹效忠的贴身近卫并组成近卫军团,称为加尼沙里。德米舍梅是奥斯曼土帝国在各地招募孩子的一种募兵制度,这些孩子无论何种信仰都要接受伊斯兰教的教义并接受严酷的训练,长大后加入加尼沙里军团。在之后到穆罕默德二世时期因德米舍梅制度而进入近卫系统的人越来越多,且由于是苏丹直属导致其权力也越来越大,最终形成一个与奥斯曼土耳其原有的旧突厥贵族抗衡的阶级,即德米舍梅阶级。

到巴耶济德二世继位后旧突厥贵族开始失势,因为他们当时的领袖大维齐卡尼曼奇在之前支持巴耶济德二的弟弟杰姆继任苏丹但最后失败,相反德米舍梅的领袖伊斯哈克支持巴耶济德且最后成功,所以巴耶济德二世掌权后罢黜卡尼曼奇的大维齐之位,而他正是最后一位任大维齐的旧突厥贵族。接着巴耶济德二世任命第一位德米舍梅大维齐,就是伊斯哈克,从此作为枢机魁阁的大维齐基本都是由德米舍梅担任。到苏莱曼大帝时期后宫干政现象严重,德米舍梅便开始和后宫结成一气影响苏丹。苏莱曼大帝前期的大维齐易卜拉欣便和太后哈桑结盟而权力极大,以至于最后被苏莱曼找借口处决。而随着时间的推进德米舍梅的权力越来越大,苏丹的权力越来越小,进入近代后更是有决定奥斯曼帝国命运的能力,最大的表现是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阻拦苏丹进行资本主义化的改革,这导致土耳其在世界大多国家进入资本主义后依然处在封建社会。马哈茂德二世继位后不得不调遣在外军队和德米舍梅作战,并最终消灭他们,为土耳其进入现代化扫清道路。
(五)奥斯曼帝国建筑受到波斯、拜占廷和伊斯兰阿拉伯式建筑影响,奥斯曼建筑是前伊斯兰时代萨珊建筑的延续,例如方形建筑上的圆穹是萨珊建筑里常见的类型,这成为奥斯曼建筑的核心。在帝国崛起时奥斯曼建筑仍处于探索阶段,帝国扩张时则是奥斯曼建筑的古典时期。在郁金香时期奥斯曼建筑受到西欧高度装潢的风格影响,如巴洛克、洛可可、帝国风格。奥斯曼建筑的概念主要围绕在清真寺,清真寺是社交及城市规划里不可或缺的部分,除了清真寺外其他奥斯曼建筑的例子有施粥场、神学院、医院、土耳其浴室和陵墓。奥斯曼古典建筑的例子除了伊斯坦布尔及埃迪尔内,还可见于埃及、厄立特里亚、突尼斯、阿尔及利亚、巴尔干半岛及匈牙利当地的清真寺、桥梁、水泉及学校。奥斯曼装饰艺术的发展受大众影响,因为帝国民族繁多。宫廷技工对帝国产生多元艺术性的影响,如以传统拜占廷艺术混合中国艺术。
社会方面
(一)奥斯曼帝国社会结构以米勒特统合多样性人口,米勒特是宗教组织,可在奥斯曼帝国的统治下建立各自的社区,在苏丹的保护下能保留宗教法律、传统及语言。米勒特制度是帝国长治久安的关键,早在穆罕默德二世统治时法纳尔人已享有多方面的权利,帝国欢迎犹太人来定居,故帝国对民族差异有相对较高的宽容,有能力消除种族隔离。然而米勒特制度并没有同化能力,使得在民族主义崛起后成为一个弱点。奥斯曼帝国的解体证明奥斯曼化及一次和二次立宪时期政策的失败。奥斯曼菜是指首都伊斯坦布尔的菜式,这个各种文化汇聚的国家创造一种让所有人民都为之享受的菜式。在皇宫御膳房里的厨师通过不同的食材试验创造各式各样的菜式,这种菜式流入民间,并通过赖买丹月流传开来。现今奥斯曼菜可见于巴尔干半岛、安纳托利亚及中东地区,这是奥斯曼生活方式的遗产。这种菜式基于地区变化并互相交流,但时又在首都居民的精炼下同化。大量的传统和文化被奥斯曼帝国吸纳,并以新的形式展示出来,将它们融入奥斯曼帝国不同地区的民族及宗教族群,产生一种新颖及独特的奥斯曼文化特征。
(二)奥斯曼人的统治迅速扩展到阿拉伯国家和地区,最先征服的是叙利亚和埃及。奥斯曼帝国达到全盛时阿拉伯世界大部分地区都纳入其统治之下,奥斯曼人对阿拉伯人实行间接的统治,除了维护安宁、收取税收和司法管理外其他方面都由所属各教派的长老管理,各地的著名学者对群众依然有指导作用。奥斯曼帝国保持阿拉伯人过去的生活方式,在体制上是阿拉伯帝国的沿袭,所以它仍然是一个传统的伊斯兰国家,哈乃斐派教法是奥斯曼帝国官方的立法和司法准则。库尔德人长久生活的库尔德斯坦地区处在奥斯曼帝国与波斯帝国的边界地带,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随着奥斯曼帝国的崛起与波斯帝国的主要冲突就发生在库尔德斯坦地区,16世纪两大帝国意识到库尔德斯坦地区地缘政治的重要性,开始展开对库尔德斯坦地区的争夺,西方各列强随后也加入对库尔德斯坦的角逐,库尔德斯坦就此成为大国争夺的主要场所。1514年恰尔德兰战役后奥斯曼帝国与库尔德人缔结《奥斯曼-库尔德契约》,奥斯曼帝国正式开始对库尔德斯坦及库尔德人进行管控。希腊人一直都是奥斯曼帝国中数量最多的少数民族群体,甚至直到希腊宣布独立后希腊人也一直都是奥斯曼帝国行省中人最多的少数民族。他们散居在从希腊到小亚细亚甚至保加利亚的广泛地区,拥有人口、宗教、语言、航海四方面优势的希腊人,成为奥斯曼帝国商人队伍中的重要一员。希腊人一度将自己的商业网延伸到西欧主要的城市,例如伦敦、巴黎、马赛、莱比锡和维也纳。同时从17世纪开始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西欧经济进入飞速发展的时期,和欧洲商人同为基督徒的希腊商人得到新的发展机会,拥有航海技术的优势的希腊人进而控制奥斯曼帝国的港口贸易。
外交方面
(一)明朝前期地跨中西南亚的帖木儿帝国横空出世,丝路两端的明朝和奥斯曼帝国的交往受到阻碍,直到16世纪帖木儿帝国灭亡后奥斯曼帝国才开始正式的向明朝遣使朝贡。当时的奥斯曼帝国被明朝人称为鲁迷,据《明史》记载:”嘉靖三年(1524年)、嘉靖五年(1526年)、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鲁迷曾五次遣使,人数最多时达九十多人。”这些使团来访都是在奥斯曼帝国吞并埃及、攻战大不里士和巴格达后于一代雄主苏莱曼大帝(1520-1566年)执政期间所进行的,伊斯坦布尔宫廷中所珍藏的成千上万件名贵瓷器就是历次友好交流的结果,是中土两国友谊的见证。
(二)1532-1555年奥斯曼帝国苏莱曼大帝与波斯萨非王朝塔赫玛斯普一世之间爆发战争,两国之间的领域纷争引发这次战争,特别是原属奥斯曼帝国的比特利斯贝伊(总督)决定要寻求波斯的保护。另外萨非王朝塔赫玛斯普一世麾下的巴格达总督、苏莱曼大帝的支持者遭到刺杀, 在外交上萨非王朝已与哈布斯堡王朝商讨建立哈布斯堡-波斯同盟以夹击奥斯曼帝国。1553年苏莱曼大帝出征萨非王朝并遭逢首次失利,但依然能收复埃尔祖鲁姆。1555年的《阿马西亚和约》确立奥斯曼帝国所得的领土,苏莱曼一世须交还大不里士,但可以控制巴格达、美索不达米亚下游地区、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河口及波斯湾沿岸部分地区。1578年至1590年萨非王朝的穆罕默德·科达班达和阿拔斯一世与奥斯曼帝国的穆拉德三世之间爆发战争,为了征服阿塞拜疆和高加索奥斯曼帝国发动战争。 奥斯曼人在1578年占领第比利斯,1585年再陷卡尔斯和大不里士,格鲁吉亚成为奥斯曼帝国的附庸国,奥斯曼帝国实际上可统治阿塞拜疆和高加索且直达里海。萨非王朝在1590年3月21日签订的《伊斯坦布尔条约》承认奥斯曼帝国所得的领土,又答应停止对奥斯曼帝国境内的什叶派教徒发动宣传战及停止迫害波斯境内的逊尼派教徒。奥斯曼-萨非战争使奥斯曼帝国的注意力暂时从欧洲抽离,奥斯曼帝国己与法国结盟并支持荷兰人起事,这是新教与伊斯兰教共同支持的一个事件。
(三)1603-1618年阿拔斯一世统治的萨非王朝与艾哈迈德一世统治的奥斯曼帝国之间爆发战争,1618年以萨非王朝大获全胜的结果告终。波斯沙阿阿拔斯一世委托英国人罗伯特·舍里和大臣阿拉威尔迪汗实行军队现代化的改革,之后萨非王朝在1603年向奥斯曼帝国开战,并在1604年取得胜利,迫使奥斯曼帝国要归还以往侵占的土地(包括巴格达)。 萨非王朝在1605年再度取得胜利,将势力扩张到幼发拉底河以外,迫使奥斯曼帝国在1611年割让希尔凡和库尔德斯坦。战事在1614年暂时停止,战事后来重启的时候阿拔斯一世在1618年于苏丹尼叶城附近彻底击败奥斯曼-蒙古联军,双方签订对波斯相当有利的条约后结束战争。17世纪开始俄罗斯帝国为了向黑海海峡与巴尔干地区扩张与奥斯曼帝国发生一系列战争,初期战争主要限于俄土两国之间,战区集中在巴尔干、克里米亚、高加索等地,19世纪后引起欧洲一些国家干预。俄土战争多次发生,其中重要的有十次。俄土战争中俄罗斯帝国扩大疆域,南部边界伸展到黑海,西部边界推进到普鲁特河,东部边界越过高加索山脉。俄土之间的战争断断续续前后共长达241年,平均不到19年就有一次较大规模的战争,是欧洲历史上最长的战争系列。
波兰-土耳其战争
(一)15、16世纪,土耳其大举向欧洲扩张,占领巴尔干半岛和多瑙河流域地区,进而勾结克里木汗国的蒙古人不时侵犯波兰的乌克兰地区。1667年土军在克里木汗国支援下入侵第聂伯河右岸乌克兰,1672年土耳其-克里木联军入侵波兰东南边境,占领波多利亚要塞。波兰被迫签订割地赔款的《布恰奇条约》。1673年波兰督军索别斯基率军进入土耳其属国摩尔多瓦,在霍齐姆战役中获胜。1674年索别斯基加冕为波兰国王,称约翰三世(1674~1696在位)。1683年9月他统率的波兰-奥地利联军在维也纳战役中大败土军,奥斯曼帝国从此一蹶不振。1684年波、奥、教皇国、威尼斯结成反土联盟,此后波兰国王约翰三世在1685、1686、1691年数次进军摩尔多瓦征伐土耳其,但均以失败告终。1698年波军在波德哈伊察战胜土耳其-克里木联军,1699年波土双方在塞尔维亚的卡尔洛瓦茨缔结和约,波兰收复波多利亚和乌克兰西部。
波斯-土耳其战争
(一)奥斯曼帝国和萨法维王朝都信奉伊斯兰教,是中世纪西亚地区的两大封建军事帝国,但由于所属的派别不同导致争夺宗教统治权和争夺两河流域领土的斗争十分激烈。波斯人奉什叶派为国教,土耳其人则信奉逊尼派。什叶派只承认阿里及其直系后裔为穆罕默德合法继承人,认为伊玛目具有神秘的职责,是教法的最高权威;什叶派隐遁伊玛目和马赫迪思想,“马赫迪”阿拉伯语意为“获得指导者”、“引正道者”,后转意有救世主之意;认为《古兰经》中除明显的指导意义外还有隐秘之学;什叶派信奉塔基亚原则,指穆斯林在遇到危险时可以隐讳自己的宗教信仰。什叶派在历史上因其内部在政治主张、伊玛目传系和教义问题上分歧,未形成统一的组织和教义学说,相继分化出凯桑尼派、栽德派、伊斯玛仪派和十二伊玛目派等主要分支派别。什叶派有自己的四大圣训集,称“四圣书”。他们崇拜圣徒和圣墓,重视阿舒拉节,除穆斯林公认的圣地外还奉卡尔巴拉、纳贾夫、马什哈德、库姆等地为圣地。逊尼派在穆斯林世界居主导地位,人数最多,流传最广。逊尼派分为哈乃斐、马立克、沙斐仪和罕百里等四大教法学派,自7世纪以来伊斯兰教由于政治的、经济的、宗教等原因分裂为不同派别,。在政治继承人方面逊尼派承认艾布·伯克尔、欧麦尔、奥斯曼和阿里四大哈里发为穆罕默德的合法继承人。在教义学方面形成系统的教义思想和教法学体系,基本教义称为“六大信仰”,即:信安拉,信使者,信天使,信经典,信前定和信后世,基本功修是念诵清真言、礼拜、斋戒、天课和朝觐等五项,坚持《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为四大法源或法理依据。伊玛目阿拉伯意为“领拜人”、“表率”、“率领者”,指清真寺内率领穆斯林群众举行拜功的领拜师。什叶派强调伊玛目的宗教性,指伊斯兰宗教团体组织内部地位最高的领导人,即宗教领袖。在逊尼派中伊玛目一词没有宗教领袖的含义,多用于称呼教义学、教法学、圣训学、经注学、哲学等领域的高级学者以及各伊斯兰教学派的思想、理论奠基人。
(二)在奥斯曼帝国内部有许多什叶派教徒,萨法维王朝利用自己的代理人在安纳托利亚四处活动,鼓动叛乱反对信奉逊尼派的土耳其人的统治,对奥斯曼帝国构成威胁。1513年奥斯曼苏丹塞利姆一世残酷镇压什叶派教徒的叛乱,屠杀5万之众,并乘机对萨法维王朝发动战争。1514年8月23日土军在查尔迪兰(南阿塞拜疆)与8万波斯骑兵展开决战,土军不仅有步兵、骑兵还有强大的炮兵,波斯军则主要是装备马刀和长矛的骑兵。波斯军以逸待劳,但军事上不占优势,使用滑膛枪的土耳其耶尼切里兵团在大炮配合下摧毁波军抵抗,击败沙赫伊斯玛仪一世,占领波斯首都大不里士。1515年科奇希萨尔一战中波斯军再次败北,土耳其炮兵发挥决定性作用。1516年土军已占领西亚美尼亚、库尔德斯坦和包括摩苏尔在内的北伊拉克,1516~1517年土军又占领叙利亚、黎巴嫩、巴勒斯坦、埃及、希贾兹和非洲北部地区的阿尔及利亚部分领土。1533年苏莱曼大帝在同奥地利签订和约使其北翼安全得到保障后又对波斯开战,1536年土军占领位于高加索地区格鲁吉亚西南的部分领土,这里是波土两国争夺外高加索和美索不达米亚统治地位的主要战场。波斯军有了自己的炮兵后双方的战争互有胜负,1555年5月两国在阿马西亚城缔结和约,波斯保有所占外高加索领土,奥斯曼帝国则把阿拉伯世界中的伊拉克纳入到自己的版图中。波土两国平分高加索地区的格鲁吉亚和亚美尼亚,确认卡尔斯城区为中立区。
(三)奥斯曼帝国乘萨法维王朝发生内部争斗之机再次进攻波斯,这一时期奥斯曼帝国拥有克里木可汗的支持。1578年土军撕毁1555年和约修复卡尔斯城,开进外高加索境内并占领南格鲁吉亚的部分土地。8月10日波斯沙赫军队在彻尔德尔附近被土军击溃,土军趁机入侵东格鲁吉亚和东亚美尼亚,然后进入北阿塞拜疆并占领希尔万。1579年起土军同克里木可汗军队(10万人)联合作战,夺取整个阿塞拜疆和波斯西部地区。但是在沙赫阿巴斯一世在位期间(1587~1629年)波斯东山再起,不仅收复被奥斯曼帝国侵占的西部领土,而且吞并一些新的领土,如亚洲中部内陆地区的阿富汗等。由于忙于对中亚内陆地区的乌兹别克封建主进行战争和镇压国内民众起义,阿巴斯一世被迫于1590年3月同奥斯曼帝国签订屈辱性的《伊斯坦布尔和约》,根据条约波斯几乎把整个外高加索和卢里斯坦、库尔德斯坦大部领土(波斯西北部)都割让给奥斯曼帝国。16、17世纪之交阿巴斯大帝进行军事改革,组建一支由火枪兵军(1.2万)和骑兵军(1万人)组成的常备军,成立炮兵教练场和炮兵部队。改革后的波斯军队兵力达12万人,其中常备军4.4万人,封建民军7.5万人。大力扩军之后阿巴斯大帝的军队达到30万人,为准备对奥斯曼帝国的战争争取主动地位,波斯还同土耳其在巴尔干、黑海和高加索地区的敌人俄罗斯帝国和欧洲大陆地区一些国家建立外交关系。
(四)1602年阿巴斯大帝主动对奥斯曼帝国发动战争,由于军队体制没有作出相应改革导致土军面对波斯的攻势有些力不能支。1603~1604年波斯军在苏菲安附近的数次交战中打败土军,攻占并洗劫大不里士、纳希切万等城市,把30余万亚美尼亚人迁往波斯境内。1602~1612年的10年战争波斯军大获全胜,1613年11月签订的《伊斯坦布尔和约》肯定波斯的全部战果。奥斯曼帝国对该条约心怀不满,遂于1616年对波斯采取报复行动,但在3年的战争中再遭败绩,被迫在1618年的《萨拉卜和约》重申《伊斯坦布尔和约》的内容。波斯乘战争获胜之机大大扩展自己的领土,遂准备进行新的战争。1623年波斯军进攻阿拉伯伊拉克,引发1623~1639年战争。阿巴斯大帝趁伊拉克人民反对奥斯曼帝国统治举行起义之机兴兵攻占巴格达,继而占领整个阿拉伯伊拉克。17世纪前25年阿巴斯大帝对东格鲁吉亚进行数次远征,但遭到外高加索各族人民的顽强抵抗。奥斯曼苏丹穆拉德四世在位期间(1623~1640年)鉴于土耳其对欧洲中部和东南部地区的征战屡遭挫折而致力于征服东方,1625年土军占领阿哈尔齐赫,从波斯手中夺得萨姆茨赫-萨塔巴戈公国,并将它变为自己的一个省。土军还进犯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占领北伊拉克和摩苏尔,但围攻巴格达9个月未能成功。1630年土军转战外高加索和波斯西部,洗劫哈马丹城,全城居民均遭屠杀。1639年5月波土签订《席林堡条约》,波土边界保持现状,但阿拉伯伊拉克划归土耳其。
(五)1723年春奥斯曼帝国乘萨法维王朝崩溃之机入侵外高加索,相继占领第比利斯、整个东格鲁吉亚、东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同时土军还征服波斯西部的卢里斯坦省。土军的胜利直接威胁到兴起于欧洲东部地区的俄罗斯帝国在高加索地区的现实利益,俄罗斯沙皇彼得大帝在1722~1723年对波斯的远征和对土耳其的军事胜利迫使波斯沙赫塔赫马斯普二世同俄罗斯帝国签订1723年的《彼得堡条约》,1724年6月俄土《君士坦丁堡条约》在伊斯坦布尔签订,条约规定1723年俄波彼得堡条约列举的里海沿岸所有地区转归俄罗斯帝国,外高加索其余地区、波斯西部和克尔曼沙赫、哈马丹两城转归奥斯曼帝国。奥斯曼帝国取得如此有利于自己的条约,主要是由于欧洲大陆西部地区的法国的支持。奥斯曼帝国强占亚洲西部地区的大片领土后仍感不足,于是又在1725年进军波斯东部并攻占加兹温。1730年波斯的实权人物纳迪尔率军打败土军的进攻,并将其驱逐出哈马丹、克尔曼沙阿和南阿塞拜疆。塔赫马斯普二世为提高个人声望令纳迪尔镇压亚洲中部内陆地区的阿富汗人阿布达利部族霍拉桑起义,自己亲征奥斯曼帝国,但在1731年的哈马丹城下一战被土军击败。1732年他被迫与土耳其签订和约,承认土侵占的阿拉斯河以北外高加索永久归属土耳其。1732年纳迪尔推翻塔赫马斯普二世,并同俄罗斯帝国签订《拉什特条约》,答应肃清外高加索土军后把库拉河以北归还俄罗斯帝国以换回吉兰省。1735年6月纳迪尔率7万大军在卡尔斯城下打败8万土军,1736年纳迪尔即波斯沙赫王位,他着手改组军队、扩大军队数量和改善装备,特别注重发展炮兵,而且他的军队近代化计划得到英法军事专家的帮助。
(六)萨法维波斯重新统一稳定后纳迪尔沙赫为夺回土耳其控制的阿拉伯伊拉克和外高加索,于1743年对土再次发动战争,3年的波土战争未分胜负,最后双方签订和约结束战争。16~18世纪的波土战争除了对中东地区的各族人民遭到大批屠杀外任何一方均未获胜,战争阻碍两国生产力的发展,加速这些民族和多部族松散联合而成的封建国家的崩溃。这场长达200余年的战争是伊斯兰教两大封建国家为争霸中东而进行的掠夺性战争,即此在被征服的各族人民中间不断激起民族解放运动和反封建斗争,而双方又对这种矛盾和斗争加以利用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在外高加索各族人民的命运中,波土战争是他们许多世纪的历史上苦难最深重的时期,波斯和土耳其在血腥的战争中两败俱伤,日益沦为正致力于在中近东建立霸权的英法两国的殖民地。

波土战争时间虽长但军事学术上却无甚发展,双方军队的主要类型是封建民军,主要兵种是装备矛、盾、马刀、弓箭、短剑和火枪(16世纪末开始装备)的正规骑兵和非正规骑兵,其中前者是军中的快速机动部队。从16世纪的土耳其和17世纪的波斯组建的常备步兵处于从属地位,但到17、18世纪步兵的作用有所提高,这主要是由于西欧经验的传入。步兵装备热兵器(前装枪、火枪)并按正规军体制编成,炮兵作为一个兵种在土耳其出现较早,它曾是奥斯曼帝国向外扩张的有力武器。同时纳迪尔沙赫的军队中也有战象队,交战时用于突击敌战斗队形中央,减轻步兵压力。使用射击武器前战役结局通常取决于大批骑兵的冲击和围歼,因为骑兵能突然而迅速地攻击敌军。随着正规步兵和炮兵的出现导致骑兵变成战斗队形的主体,骑兵掩护侧翼安全并以骑兵冲击完成对敌突击。军队作战采用疏开队形,到17、18世纪则采用线式战斗队形。对溃逃之敌一般不予追击,夺取要塞多靠长期围攻。军事学术在波土战争中发展迟缓,这是因为两国处于落后的封建社会而且正走下坡路,两国军队都有大量非正规的、不同部族的封建步、骑兵民军,武器装备以冷兵器为主且五花八门、极不统一。

土耳其音乐
(一)土耳其音乐大致可分为古典音乐和民间音乐两大类,古典音乐包括宫廷艺术音乐、苏菲宗教音乐,民间音乐则由于地理和历史的原因有着丰富多采的地方特色。塞尔柱和奥斯曼帝国的宫廷艺术音乐采用阿拉伯-波斯风格,同时其理论家和作曲家亦对土耳其音乐艺术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土耳其古典音乐的调式体系虽然是建立在阿拉伯-波斯的基础上,但它发展得更为精细。土耳其的音程计算以“库玛”为基本单位,每个库玛为22~23音分,常用的音程有5种,分别包含4、5、8、9、12个库玛。4个库玛为小半音,5个库玛为大半音,8个库玛为小全音,9个库玛为大全音,12个库玛接近增二度。土耳其古典音乐的调式称作“木卡姆”,其种类繁多,部分来自波斯-阿拉伯,部分为土耳其人所创造。最基本的木卡姆有13种,分别是查尔加赫、拉斯特、胡塞尼、纳瓦、库尔迪、普塞利克、乌夏克、木卡姆希贾兹、胡玛云、乌扎尔、曾库莱、卡尔吉阿尔和苏兹纳克。土耳其音乐的节奏主要以鼓来体现,同阿拉伯音乐一样也是根据鼓不同时值的低音“迪姆”和高音“泰克”鼓点作各种组合来形成繁多的节奏型的,这种节奏型的周期性反复叫做“乌苏尔”。音乐家在进行创作时根据乐曲特性选定一种乌苏尔通曲使用,但技艺高超的演奏家对它却常加以变奏。

(二)土耳其古典音乐的形式结构多样,歌曲严格遵循奥斯曼时代的诗词格律,并成为曲式的基础。有散板的“加泽尔”和“塔克西姆·莱亚利”以及以各种乌苏尔构成的“沙尔克”、“贝斯泰”、“卡尔”等,其中沙尔克也常作为古典歌曲的总称。器乐中最常见的形式是“塔克西姆”和“佩什雷夫”,塔克西姆是乐器即兴独奏,也常用作乐曲的序奏或不同木卡姆乐曲之间的过渡;佩什雷夫则是固定节拍的器乐合奏,通常作为前奏。土耳其古典音乐中最重要的体裁叫“法瑟尔”,它是一种大型的多乐章的声乐和器乐组曲。乐曲一般首先是一段塔克西姆,然后是器乐合奏,接着是使用一木卡姆的声乐和器乐段落。法瑟尔所用的乐器主要有坦布尔、乌德、卡曼恰、卡侬、纳伊、达夫等,声乐则以男声合唱为主,也有用混声合唱的。土耳其的民间音乐不仅继承中亚游牧民族和安纳托利亚地区原住各民族的传统,而且直接受到阿拉伯-波斯文化的影响,同时亦含南欧文化的某些因素。“图尔库”是表现爱情与日常生活的叙事歌曲,也是各种口头传唱的歌谣的总称。 “博兹拉克”是一种自由节奏的情歌, “阿厄特”是一种悼念死者的挽歌。 “泽伊贝克”是土耳其西部一种舞曲,为雄壮的男子舞蹈伴奏。 “哈拉伊”为圆圈舞伴奏的舞曲,卡尔舍拉马”是一种流行于巴尔干半岛的舞蹈, “卡舍克·奥尤努”是一种以敲击木匙伴奏的舞蹈, “奇夫泰·泰尔利”是一种流行于伊斯坦布尔的舞蹈, “伊斯坦布尔·蒂尔库苏”是一种流行于伊斯坦爱尔的通俗歌曲。
(三)土耳其的乐器种类很多,古典音乐和民间音乐所使用的乐器是不相同的。古典音乐所用主要乐器有:拨弦乐器有坦布尔、乌德、卡侬、钱格(箜篌类);拉弦乐器有亚伊勒·坦布尔、卡曼恰·鲁米;管乐器有7孔箫纳伊;打击乐器有代夫和马兹哈尔、库迪姆、钹兹尔;鼓类有纳卡拉、克斯、达武尔、达伊拉;体鸣乐器有兹尔、指挥杖恰阿纳;民间乐器有:弦乐器有萨兹、卡曼恰;管乐器有祖尔纳、图卢姆、卡瓦尔、迪迪克、梅伊;鼓类有达尔布卡、代布莱克、达夫、达武尔;体鸣乐器有卡舍克等。奥斯曼军乐是土耳其古典音乐和民间音乐相结合的产物,它使用的管乐器有祖尔纳、博鲁。19世纪起西洋音乐开始传入土耳其,给土耳其的传统音乐以很大的冲击,但音乐家们仍努力保持其传统的曲式和民族的音调。由于采用和声手法在音律上不得不改用12平均律,众多调式中常用的也只剩下与大小调有关的数种。现代流行音乐通过无线电和咖啡馆广为传播,在青年中影响尤大,呈现着西洋音乐与土耳其传统音乐并存的局面。

倭寇
(一)倭寇是指13世纪到16世纪左右侵略朝鲜、中国沿海各地和南洋的日本海盗集团的泛称,除沿海劫掠以外主要从事中日走私贸易,因中国古籍称日本为倭国故称倭寇。倭寇初时仅为九州沿海一带的名主、庄官等阶层及失业人民,14世纪初日本进入南北朝分裂时期,在长期战乱中失败的南朝封建主组织武士劫掠中国与朝鲜沿海地区。晚清时期在光绪皇帝的上谕中大量使用“倭寇”指称日军,衍生出倭军、倭兵、倭炮、倭廷等词。洪武时起明朝致力于加强海防,1419年明军于辽东望海埚全歼来侵之倭,此后海防较为平静。嘉靖以后日本进入战国时代,在封建诸侯支持下日本海盗与中国海盗王直、徐海等勾结一起,在江浙、福建沿海攻掠乡镇城邑,明朝东南倭患大起。明廷多次委派官吏经营海防,因朝政腐败而难有成效。嘉靖后期将领戚继光、俞大猷等先后平定江浙、福建、广东倭寇海盗,倭患始平。13世纪末日本施行海禁政策,但日本商人锐意搜求中国货物,违禁前往元朝的浙江、福建一带经商,元政府则通过庆元(今宁波)、泉州市舶司收税来接待日本商人。这些商人多是流劫日本西部沿海的武装商人,他们尝驾小舟流劫土佐、丰后海洋间,隐泊野岛,窥视商船劫掠之,并勾引本夷为犯中国。日本商人在中国不满所欲,卒蟠劫而去,故终元之世,使竟不至,寇盗边睡。当时日本的手工业已经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得以独立发展,但尚不发达,日本的许多生活必需品如丝、布、锅、针及药材等都靠中国供给。当中国货物缺乏时价格大涨,如丝每百斤值银五、六两,而在日本其价格是在中国的十倍,这种现象刺激日本封建领主、贵族、武士、商人纷纷竞向中国贸易。商人兼海盗的倭寇挂着八幡大菩萨的旗帜,冲破室町幕府和明朝的联合规定,来中国进行掠夺。14世纪初叶日本进入南北朝分裂时期,封建诸侯割据、互相攻战、争权夺利,在战争中失败的一些南朝封建主组织武士、商人和浪人到中国沿海地区进行武装走私和抢劫烧杀的海盗活动,历史上称之为“倭寇”。

(二)明朝建立后尚有张士诚等南方的残余势力以及沿海走私商与日本海贼合作,以日本一些岛屿为基地在中国和朝鲜沿海进行侵扰 。明朝建国后东南沿海一带凭借着地理位置和原有的基础,农业、手工业得到恢复和发展,在此基础上商品经济也日益繁荣起来。正德年间私人海外贸易开始得到发展,到嘉靖时期私人海外贸易形成大规模,达到非常繁荣的程度。利润上的巨大差距,嘉靖年间东南沿海各地形成许多私人海上贸易集团。但面对严峻的东南海疆形势时明朝开始实行长期的海禁政策,明初朱元璋即颁布“片板不许下海”禁令,严禁私人海外贸易。朱元璋称帝后连续派使者到日本,以恢复两国关系,但由于日本处于分裂对抗状态,几次派使毫无结果,倭寇侵扰日渐繁复,北起山东、南到福建到处受到劫掠。1392年北朝统一日本,南朝的武士、失意政客和浪人失去依托,于是流落海上,盘踞海岛,不时侵扰中国沿海,造成洪武末年日渐炽盛的倭患。统一日本的足利幕府第三代将军足利义满希望肃清南朝的残余势力,打击海上盗贼,同时也想发展与明朝的贸易,获取丰厚的利益,于是两国恢复关系。明成祖时双方建立勘合贸易关系,明朝给予足利幕府贸易凭证(即勘合),日本方面凭勘合来中国进贡或进行贸易。明朝发展与日本的关系主要为了消除倭寇对中国沿海地区的侵扰,足利幕府也积极剿捕倭寇。在足利义满死后其子足利义持改变政策,双方勘合贸易中断,日本不再剿捕倭寇,足利义满时期稍有收敛的倭寇劫掠又在中国沿海一带蔓延开来,其后在足利义教时期中日勘合贸易得以恢复。1467年日本进入战国时代,足利幕府衰弱,勘合贸易制度遭到破坏。一些守护大名为了争得与明朝贸易的权力而抢夺勘合,没有贸易勘合的大名便进行海盗活动,嘉靖中叶以后中日勘合贸易完全断绝,倭寇侵扰日益严重。

(三)1521年以后明王朝借口宁波“争贡事件”,下令严禁造违式大船,凡是属于违禁海船的尽数毁掉,规定:“自后沿海军民,私与贼市,其邻舍不举者连坐。”企图断绝一切海上联系和贸易往来。然而到1540年后反而出现禁越严而寇越盛,片板不许下海,艨艟巨舰反蔽江而来。寸货不许入番,子女玉帛恒满载而去,私人海外贸易规模反而更大,“倭寇”在东南沿海迅速泛滥的情况。明初由于国力强盛并重视海军、海运建设,政治较清明,人民尚能安居乐业,在少有内忧的情况下能够集中力量对付外患。尽管明初有倭寇骚扰,但范围不是很广,对社会也没有造成很大的破坏。但明英宗正统以后明朝政治日趋腐败,贪污贿赂之风盛行。随着明朝政治的腐败,皇族、勋贵和官僚地主对财富的掠夺日益严重。明中叶起朝政日趋腐败,明朝军事由强盛退为衰弱,海防废弛,御僻力量遭到严重破坏。随着土地兼并的恶性发展,军屯田遭到侵吞,卫所军丁被豪强势家占役,军士不堪虐待纷纷逃亡。军队缺员严重,战斗素质极差,器械俞败,粮草不济,便利倭寇的侵略活动。由于政治日趋腐败,加以政策上的失误,海防设施失去应有的功能,卫所形同虚设,不堪一击。在海岛设以据险伺敌的水寨均因将士惮于过海,自海岛移置海岸,原来的水寨被海寇据为巢穴,在漳、泉沿海的卫所军粮不足、船只坏损、兵士短缺等现象极为严重。明中后期北元察哈尔部东迁后与明朝在辽东地区长期反复厮杀,损失惨重,残元势力频频南下,明廷被迫调遣精锐之师固守京师和长城一带。结果捉襟见肘,海防更加废弛,以致倭寇大举侵犯东南。据史料记载早在1223年倭寇就开始侵犯高丽金州,为此高丽专门派遣朴寅携带牒文前往日本进行交涉。14世纪中期由于控制日本政治的镰仓幕府于1333年灭亡,在京都和吉野分别出现有不同武士集团所拥立的天皇,日本进入南北朝时期(1336-1392年),相互之间不断进行军事对抗,一些在战争中失败的武士基于贫困而加入海盗队伍。

(四)他们在支持南朝而居于下风的松浦家支持下不断对朝鲜半岛和中国沿海地区进行海盗活动,肆意抢劫财物、绑架人口甚至杀戮生命,使得高丽的倭寇之患首先加剧。据学者统计从1350年至至1366年间高丽连年都会发生倭寇入侵事件,入侵的倭船少者50余艘,多者则达200余艘。倭寇每到高丽一地则庐舍尽焚,而漕船也成为倭寇掳掠的主要目标,迫使高丽王朝最后改漕运为陆运。面对着倭寇的频繁入侵,高丽开始向明朝寻求帮助。1374年王颛被杀,王禑成为国王,高丽对外政策从明朝转向北元,对日外交手段来解决倭寇问题。日本与高丽开始就打击倭盗进行一定的军事合作,并主动送还被倭寇掳掠的高丽人口。倭寇对于中国沿海地区的侵扰在元末即已出现,1363年秋倭人寇蓬州,守将刘暹击败之。1358年倭寇开始连年侵扰中国沿海,在刘暹率军反击下倭寇活动曾短暂停息数年。在明朝建立的次年(1369年) 二月至六月间即发生倭寇对山东、苏州、淮安等地大面积侵扰事件,1370年又发生倭寇侵山东沿海,接着转掠浙江明、台、温诸州,又入福建沿海郡县抢掠的严重入侵事件,为此明太祖从1369年借向日本通告元明鼎革之机即就倭寇问题向日本展开外交交涉。足利义满曾根据明朝的要求出兵打击本国海盗,明朝与日本室町幕府围绕倭寇问题开始合作,足利义满也通过这种合作获得与明朝进行朝贡贸易的机会。其子足利义持成为“征夷大将军”时中断与明朝的合作,放任倭寇对中国的侵略活动。随着1428年足利义持的去世和足利义教成为新的“征夷大将军”,日本室町幕府又恢复对明朝的朝贡政策,并在制止倭寇活动方面继续开展与明朝的政治合作。倭寇的频繁骚扰促使朱明王朝开始强化海上力量建设,在福建沿海四郡筑城一十六,增巡检司四十五,得卒万五千余人。又在浙东、浙西诸郡整饬海防,筑城五十九,分戍诸卫,使得海防大饬。

(五)永乐朝的倭寇与元末以及洪武时期的倭寇相比时规模明显增加,来袭倭寇改变游击式的袭扰方式,袭扰对象开始南移。元末明初倭寇扰华主要发生在山东、辽东等北方沿海,而在永乐朝倭寇袭扰地区较多出现在浙江等东南沿海。明初从洪武到永乐的57年间倭患次数共为94次,年平均不到2次。永乐以后到嘉靖之前(1425~1522年)近百年间的倭患记录次数仅为17次,在嘉靖一朝的45年间倭患次数猛增到628次,占明时期倭患次数的80%,进入隆庆后又骤减为48次。明成祖晚年由于陆上北方威胁未除,南方郑和下西洋以后激增的海陆来往也带来渐盛的倭寇侵扰,遂实行海禁政策,只开放勘合贸易。1523年爆发争贡之役,此后沿海治安多次陷入危机,明朝遂宣布中断一切贸易,期望以围堵的政策来减轻倭寇的威胁。但也断绝许多自唐朝以来整个贸易产业链相关从业人员(渔业、手工业、造船业、贸易)的生计,致使贸易地下化,商业纠纷无从解决,遂转成武力报复,倭寇之乱不减反增,造成嘉靖倭乱。明朝政府为控制局面,1547年任命朱纨浙江巡抚兼福建军务提督前往镇压。朱纨采取“革渡船,严保甲”等一系列措施,以“佛郎机国人行劫”为由调动军队把双屿岛基地彻底捣毁,加强海禁,损害沿海官僚地主及农民的利益。招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失去朝廷的支持,导致统治阶级的剿倭立场发生松动和变化,此后以汪直为首的倭寇海盗集团趁机发展起来。明政府先是与汪直合作,剿灭陈思盼、卢七、沈九等以劫掠为主的海上武装势力,剿除大盗陈思盼后在官府的默许下汪直得到一段时间的贸易自由。后新任巡视浙江都御使及参将俞大猷的到来后情况突变,导致“倭患”大爆发,1549年明朝政府首次把汪直集团骚扰沿海地区称为“倭人入寇”。

(六)1552年汪直由于向政府要求通商遭到拒绝,便劫掠浙东沿海。1552年汪直大举入寇,连舰数百,蔽海而至,使滨海数千里同时告警。胡宗宪巡按浙江后又以互市为条件对汪直进行招抚,汪直渡海受抚,但被下狱论死,汪直的死导致走私集团因缺乏约束“倭患”蔓延。1561年戚继光率戚家军等在台州九战九捷,歼入寇台州之敌。此后戚继光和俞大猷联合,基本肃清福建、浙江倭寇。1565年戚继光与俞大猷二军配合,击灭盘踞在广东、南澳的倭寇,东南沿海的倭寇最后荡平。1567年明穆宗采纳福建巡抚涂泽民的建议,取消海禁,准许人民航海前往东洋、西洋贸易,大量白银源源不断地流入中国,刺激沿海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史书所见的最后倭寇在1624年7月侵犯福建沿海,由于丰臣秀吉发布八幡船禁止令(海盗行为禁止)的影响,倭寇的活动开始减少。倭寇的根据地包括冲绳和台湾、壹岐、平户岛、五岛列岛以及中国、朝鲜半岛的沿海岛屿、种子岛、海南岛等地,朝鲜半岛南部最早受到来自日本对马、壹岐以及九州松浦半岛地区的倭寇侵扰之苦。据史料记载早在1223年倭寇就开始侵犯高丽金州,接着倭寇又于1225年、1226年连年骚扰金州和熊神,受倭寇侵掠范围则包括庆尚道、全罗道、杨广道、西海道等沿海地区。1419年辽东望海涡之役中明军一举歼灭登陆之敌,从此北方沿海倭患消除,海防廓然清明。倭寇将侵犯目标集中到东南沿海,至嘉靖时逐渐加剧。倭寇在明代为患中国,大致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其间倭患的地区和程度亦不同:前期大约在洪武、永乐年间,被乱地区主要在辽东、山东及浙江等沿海地区,以小股骚扰为主要活动方式;后期在嘉靖年间,倭寇集中力量大举进犯东南沿海地区。倭患不仅使沿海地区城镇衰败,其他地区的丁壮亦因运送粮袜而停耕废织、稼稽失时,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到莫大的损失。

(七)自1552年开始到1564年基本结束的嘉靖倭乱对东南沿海诸如浙江、江苏、福建以及广东等地造成毁灭性破坏,倭寇破浙东、杭、嘉、湖、苏、松、常、镇、淮、扬至南通,州诸沿江郡县不下数百处,杀伤人民百余万。守土以丧地被逮,总师以失律受诛者无数。倭寇所过之处,村市荡为邱墟,庐室为之一空。明政府为平息倭乱也付出惨重代价,10年间明政府频繁换将,仅参将以下武职而战死的就达107人。军民之死,军需之费,不可胜纪。天下骚动,东南髓膏竭矣。倭乱更引起民众群体性心理恐慌,地方行政长官更是畏倭如虎,倭乱时期倭寇的强悍战力和武器精良也使得明军在其攻击面前不堪一击、屡战屡败,不仅助长倭寇战胜明军的信心,而且进一步强化倭乱时期明朝民众的恐慌心理,倭寇集团的侵扰同时也给琉球使团的来华和在华活动造成严重影响。争贡之役发生于1523年,事件是起源于日本大名细川氏和大内氏势力各派遣对明朝贸易使团来华贸易,两团在抵达浙江宁波后因为勘合真伪之辩而引发冲突,在浙江宁波爆发武力杀戮事件。大内氏代表宗设沿路烧杀抢掳,对当地居民造成很大损害,追击的备倭都指挥刘锦、千户张镗等明朝官兵战死。1523年六月日本左京大夫大内义兴遣使宗设抵宁波,未几右京大夫高贡遣使瑞佐偕宁波人宋素卿亦至。由于宋素卿贿赂宁波市舶太监赖恩,宴会时得以坐在宗设上座,其货船虽然后至,但先于宗设货船受检。宗设怒杀瑞佐,焚其船只,追宋素卿至绍兴城下,沿途劫掠而去。明备倭都指挥刘锦、千户张镗战死,浙中大震,史称"争贡之役"。事后给事中夏言奏倭祸起于市舶,乃裁闽、浙两市舶司,惟存广东一处。在嘉靖年间的《宁波府志》中有如下记载:“两夷仇杀,毒流廛市。”这一事件直接导致明朝政府废除福建、浙江市舶司,仅留广东市舶司一处。也导致明朝与日本的贸易途径断绝,倭寇滋生,为后来的“东南倭祸”埋下伏笔。

(八)日本在应仁之乱以后室町幕府的将军早已徒有虚名,各地大名的家臣诸如细川氏、斯波氏、畠山氏、大内氏等乘战乱之机消灭自家主君吞并领地,并开始形成新的豪族势力。这种分化、改组的政治局势在对明贸易中也有所反映,第八次对明贸易代表团的组成就是鲜明的例证。当时日本两个最强的大名大内氏和细川氏联合起来,不管幕府指定的的规则,共同组成第八次对明贸易团。大内氏二船,细川氏一船,由了庵桂梧出任正使,率船队赴明。但是细川氏不甘心只出一船,在了庵桂梧未启程之前又密遣宋素卿率一船抢先赴明。宋素卿原名朱编,浙江郸县人。1495年尧夫寿莫对明贸易团至宁波时其父朱漆匠受日商场四五朗的委托代购漆器,但直到日商回国,其父未能按价交货,遂以子朱编抵债。朱编至日仕于细川氏,改名宋素卿。宋素卿率细川贸易船至宁波时为其叔父认出,州官上报欲治其罪。武宗指令既为使者,治其罪,恐招日人抗议,致生他隙。1509年十一月宋素卿至北京,因无国书以黄金千两贿赂太监刘理,得以参加1510年正月武宗举行的大祀庆成宴,通过刘理、宋素卿得明政府破例赏赐。受到礼部不得再充任使臣的警告后,五、六月回国。宋素卿回国后了庵桂梧所率的贸易船始至宁波,第七次对明贸易因途中持刀杀人,明朝决定此后只许五十人进京。了庵桂梧一行292人,对此规定表示不满,集体至杭州抗议,要求取消或放宽限制。明吏坚持规定,无通融余地,了庵桂梧只得选出五十人进京。但是这时刘六、刘七起义正盛,官员害怕途中发生意外,奏请将贡物暂存市政司库,将例给价放回。明政府准奏,并颁发正德新勘合百道,于下次贸易时缴回旧勘合。可是这次贸易团中大内氏占有优势,所以正德勘合又落于大内氏手中。1523年大内氏自己以正德勘合组成第九次对明贸易团,由谦道宗设率领三船和三百人于四月二十七日到宁波。

(九)细川氏得知大内氏组织对明贸易团时也随即派出一只船百余人,由鸳冈瑞佐和宋素卿率领,兼程赴明,于四月底至宁波,迟于大内氏的船队。虽然谦道宗设的船先至,但并未检验勘合,及宋素卿至,市舶司才开始一道验证。市舶司在检验时发现勘合有新旧之分,问谦道宗设与鸳冈瑞佐遂产生真伪的争执。宋素卿深知明市舶司行事徇私舞弊,暗中行贿于太监赖恩,于是先于谦道宗设的船进港验货。市舶司随后在嘉宾堂欢宴两个贸易团,安排席位时又将鸳冈瑞佐置于首席,谦道宗设居次席。在国内就互相敌对的两派因席位问题激起派性斗争,在宁波爆发武斗。大内氏派遣的贸易团中素以海盗为业者居多,五月一日宴会后在谦道宗设的唆使指挥下打开东库,抢出按规定收缴保存的武器,攻入嘉宾堂。鸳冈瑞佐因无武器而立刻被杀,而宋素卿逃出,在府卫军卒的保护下避于十里外的青田湖。谦道宗设等众纵火焚毁嘉宾堂,然后率队伍沿灵桥门外北行经东渡门至和义门外,烧毁泊于该处的宋素卿船。其后追寻宋素卿至余姚江岸,又迫近绍兴城下。在折回宁波时沿途杀掠,一路上掳走指挥袁班、百户刘思杀死百户胡源。至宁波后大掠市区,夺船逃向大洋,备倭都指挥刘锦、千户张镗率军追赶,不幸战死。最后此事演变成严重的外交事件,巡按御史欧珠、镇守太监梁瑶奏闻,将宋素卿逮捕入狱。谦道宗设则夺船出海后遁入海岛,无法寻获。谦道宗设等人在逃亡途中其中一船因遇风而漂至朝鲜海面,朝鲜守军擒获其中成员林望、古多罗等三十三人。当时的朝鲜国王李怿将这些人移送给明朝政府,后被发送到浙江,责令与宋素卿对簿公堂,揭出当时遣贡先后及符验真伪的问题,查明后宋素卿被判死罪。1524年二月宋素卿伏诛。1529年明朝废除宁波市舶司大监,1536年大内义隆重启贸易。

(十)1551年大内义隆的家臣陶晴贤谋反成功后贸易转到宁波近海的双屿或是舟山群岛等地进行私下、走私贸易,以至于沿海豪族、官员、商人相互勾结,逐渐演变出规模庞大的走私集团,因此产生后来的倭寇。明东南沿海抗倭之战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反侵略战争,1555年五月由汉、壮、苗、瑶等族人民组成的抗倭军队在明爱国将领张经领导下于王江泾(今浙江嘉兴北)大破倭寇,斩敌2000。这是抗倭战争以来最大的一次胜利,被称为:“自有倭患来,此为战功第一。”次年倭寇劫掠福建福安等地,遭到当地畲族人民的奋起抗击。1563年败走福建的倭寇窜犯台湾鸡笼(基隆)一带,被高山族人民赶走。而民族英雄戚继光率领“戚家军”与其他明军配合,多次打败倭寇,最终取得抗倭战争的最后胜利。元末明初日本正处在南北朝分裂时期,封建诸侯割据、互相攻伐。在战争中失败的封建主就组织武士、商人、浪人到中国沿海地区进行武装走私和抢掠骚扰,历史上称为“倭寇”。明初国力强盛,重视海防设置,倭寇未能酿成大患。正统以后随着明朝政治的腐败,海防松弛,倭寇祸害越来越严重。嘉靖年间倭患尤甚,其原因一是明世宗昏庸腐朽以及严嵩的奸贪狠毒,庇护、纵容通倭官吏,打击、 陷害抗倭将领;二是嘉靖年间由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相当发达,沿海一带私人经营的海上贸易也十分活跃。这些海商大贾、浙闽大姓为了牟取暴利,不顾朝廷的海禁命令,和番舶夷商相互贩卖货物。他们成群分党,形成海上武装走私集团。有的甚至亡命海外,勾结日本各 岛的倭寇,于沿海劫掠。这些海盗商人如王直、徐海等与倭寇勾结,使得倭患愈演愈烈。倭寇的滔天罪行给中国人民造成严重的灾难,被激愤的中国人民纷纷组织起来,进行抗倭的自卫斗争。

(十一)1555年秋天戚继光从山东调到浙江御倭前线,任浙江都司金书。次年被推荐为参将,镇守宁波、绍兴、台州三府。不久又改守台州、金华、严州三府,这些地区是倭寇时常出没,遭受倭患最严重的地方。戚继光到任后针对“卫所军不习战”的弱点,多次上书请求招募新军。经过几个月的严密组织和艰苦训练后他建立起一支以义乌农民和矿夫为主的3000新军,并创造“鸳鸯阵”的战术,用以训练士兵。这支军队英勇善战、屡立战功,被誉为“戚家军”。1561年倭寇50余艘船2000余人聚集于宁波、绍兴海面伺机入侵, 戚继光立即督舟师出巡海上。倭寇遂离开台州防区骚扰奉化、宁海,以吸引明军,而后乘机进犯台州。戚继光将军队一部守台州,一部守海门,自率主力赴宁海。倭寇侦知戚军主力去宁海,台州空虚,遂分兵三路分别进攻台州桃渚、新河、沂头。戚继光部署兵力,与敌人展开台州大战,台州大战由新河、花街、上峰岭、藤岭和长沙之战组成。四月二十四日倭寇大肆抢掠新河城外各地,城内精壮士兵大都出征,留守者人心惶惶。戚继光夫人挺身而出,发动妇女守城,迫使倭寇不敢贸然逼近。二十五日在宁海的戚继光令胡守仁、楼楠二部驰援新河,二十六日倭寇逼进新河城下,这时援军赶到,双方展开激战。入夜戚军打败倭寇,残倭从铁岭方向逃走。次日乘胜追击, 将残倭打得落花流水。此战杀敌约200人,保住新河。戚继光击败宁海之倭后听说进犯桃渚之敌焚舟南流,改进精进寺。他认为敌人这样做是想乘虚侵犯台州府城,于是挥师南下,决定急行军先敌到达府城。二十七日中午双方于离城仅1公里的花街展开激战,戚军前锋以火器进攻,杀死敌人前锋头目 并连斩7倭,敌人主力大败退逃。戚军即分兵两路猛追,将一股敌人沉于江水中,另一股被歼灭于新桥。只一顿午饭的工夫就结束战斗,共杀敌300余,夺回被掳民众5000余人。

(十二)四月二十五日泊于健跳沂头海面的倭寇,二十八日登陆,五月一日进至台州府城东北的大田镇,妄图劫掠府城。戚继光率1500余人在大田岭设伏,与倭寇对峙。敌人闻有备,于初三日沿间道逃至大田,欲窜犯仙居,劫掠处州(今浙江丽水)。大田至仙居必经上峰山,山南是一狭长谷地,便于伏击敌人。戚继光先敌人到达上峰岭,令每人执松枝一束隐蔽身体,严阵待敌。五月四日倭寇列10公里长队向仙居方向行进,五日经上峰岭南侧,远望岭上满山丛松,未见有兵,毫无戒备。待倭寇进入伏击圈,鸟铳齐发,戚军列一头两翼一尾阵,居高临下,勇猛冲杀。倭寇措手不及,仓皇应战,当即有数百 人缴械投降。余倭被迫退至白水洋朱家大院,被戚军围攻,全部被歼。这次战斗中戚家军以少胜多,共斩杀300余人,缴获兵器近1500件,夺回被掳民众1000余。六日戚军凯旋台州府城,五月十五日戚家军又取得藤岭战斗的胜利,五月二十日消灭窜犯宁海以北团前、团后占据长沙之倭寇。从四月下旬开始戚家军以少敌众,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连续取得新河、花街、上峰岭、藤岭、长沙等战斗的胜利,消灭倭寇数千人,使侵犯台州的倭寇遭到毁灭性的打击。次年倭寇窜犯宁波、温州,戚家军和其他明军配合,全歼倭贼,此后倭寇未再大规模进犯台州地区,浙江的倭患基本平息。浙江倭患平息后倭寇纷纷南下骚扰福建,福建成为倭患中心。1562年七月戚继光被派往福建剿倭,戚继光入闽碰到的第一个倭巢是横屿,这是福建宁德县城东北海中的一个小岛。岛上倭寇有数千人,盘踞数年,明军无可奈何。戚继光决心攻拔这一据点,他让士兵每人拿一束草,随进随用草填泥。士兵摆成鸳鸯阵,戚亲自击鼓,士兵在战鼓声中踏草前进。

(十三)上岸后兵士奋勇当先,与倭寇展开激战。后续部队也涉过泥滩,双方夹击,乱了敌倭 的阵势,很快占领倭巢并将其焚毁。此战生擒倭寇近36人,斩300余,解救被掳男女800余人,取得入闽抗倭的第一次胜利。横屿之战后戚家军在宁德稍作休整后便向福清挺进,相继攻拔福清境内的数个倭穴。八月二十九日抵达福清城,九月二日于牛田(今福清东南)大败倭寇,大部歼灭,救出被掳男女900余人。九月十三日乘机奇袭盘踞林墩的倭贼,歼灭倭寇4000余人,救出被掳男女2100多人,消灭兴化(今莆田)一带的倭贼。十月间戚家军班师回浙江,从事休整和补充兵员,以俟再战。戚继光回浙后倭寇又大肆劫掠福建沿海,1562年底攻陷兴化府城,在城中烧杀奸淫掠夺、无恶不作,盘踞两个多月才弃空城退出。经岐头攻陷平海卫(今莆田县 平海),以此为巢,四出骚扰,福建再次面临倭患的威胁。明朝调新任福建总兵俞大猷和先期援闽的广东总兵刘显与戚继光一道抗击闽倭,1563年四月戚继光抵达福建,立即察看倭巢地形。在攻击平海卫倭寇的战斗中戚家军为中军,担任正面进攻,俞大猷为右军,刘显为左军,从两翼配合攻击。二十一日戚家军以胡守仁部为前导分兵三路,以火器打乱倭贼前锋骑兵,乘势发动猛攻,俞、刘二部从两翼投入战斗,倭寇三面受敌后狼狈窜回老巢。三路明军乘胜追击,将敌人围困于巢中,并借风火攻来荡平倭巢。此战只用了四五个小时就歼 倭2000多人,解救被掳男女3000多人,明军收复兴化城。平海卫之战后戚继光又率部消灭原侵扰政和、寿宁的倭寇,1564年又相继大败倭寇于仙游城下、同安王仓坪和漳浦蔡不岭,斩获颇多,余倭逃往广东,至此福建倭患基本平定。1565年戚继光与俞大猷配合,歼灭广东的倭寇,至此明东南沿海抗倭之战取得最后胜利。

(十四)明东南沿海抗倭战争胜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沿海民众大力支持,军民同仇敌忾、浴血奋战;谭纶、戚继光、俞大猷等抗倭将领指挥卓越、战法灵活;招募和训练御倭新军,改变明军成分,提高战斗力;加强海防设施,建立地方武装;针对倭寇活动的特点,采取清除内奸、孤立倭寇、剿抚并施、各个歼敌的对策。中国军民抗倭战争的胜利基本消除明代近200年的倭患,是抗击外来侵略、保卫祖国海疆的著名范例,也为中国海防建设提供宝贵的历史经验。倭寇的侵掠骚扰给东南沿海地区的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造成极大的破坏,平定倭患使人们能安居乐业、发展生产。在平定倭乱的过程中明朝政府的一些官员认识到“海禁”既不能限制私人海上贸易,也不能防止倭寇,反而驱使沿海居民走上武装走私的道路,与倭寇内外勾结,为害颇大。嘉靖末年比较有远见的官僚纷纷建议政府解除海禁,发展海上贸易。到明穆宗隆庆时明政府开始取消“海禁”,准许对外通商,这无疑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促进正常的海上贸易和东南沿海商品经济的发展。抗倭战争的胜利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其他抗倭将领的配合是密不可分的,戚继光率领戚家军实现他的“封侯非我意,但愿海波平”的灭倭志向。在剿倭战争中,戚继光身先士卒,与士兵同甘共苦。严格要求士兵,不准扰害百姓,做到兵民相体。在 战略战术上攻其无备、出其不意,进攻重集中兵力打歼灭战。防御重积极主动,而不是机械地死守,在防御中伺机反攻。创造独树一帜的“鸳鸯阵”,发挥集体互助、长短兵器结合的机动、灵活、严密的作战力量,有效地打击敌人。这是戚家军屡败倭寇的重要原因,也是戚继光和戚家军留给后人的一份宝贵财富。卫所制度为明朝的最主要军事制度,为明太祖所创立,其构想来自于隋唐时代的府兵制。明代在与元朝及元末群雄争战期间军队的来源有诸将原有之兵,即所谓从征;有元兵及群雄兵归附的;有获罪而谪发的。而最主要的来源则是籍选,亦即垛集军,是由户籍中抽丁而来,除此之外尚有简拔、投充及收集等方式。此外明朝中期以后又有强使民为军的方式,不过都属于少数,卫所制仍然是最主要的军制。

(十五)明代自京师达于郡县皆设立卫、所,外统于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也就是说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又由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划片管辖(云南都指挥使司隶属于中央右军都督府)。都指挥使司下辖若干个卫,卫下辖一定数量的千户所和百户所。元朝户部尚书张昶最早提出卫所 ,1384年在全国的各军事要地,设立军卫。一卫有军队五千六百人,其下依序有千户所、百户所、总旗及小旗等单位。各卫所都隶属于五军都督府,亦隶属于兵部,有事调发从征,无事则还归卫所。此法的实行须有一套能保障军队数目的户籍制度配合来维持卫所制的运行,明代的卫所兵制实乃吸取中国历史屯田经验,是一种寓兵于农、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朱元璋说:“吾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军户即户籍种类属军籍之户,初期的来源有二:一是元代原本的军户,二是现役军人之户,这在1388年黄册编造之后更加以确立。军户为世袭且管理颇严格,除籍十分困难,大致上除非丁尽户绝、家中有人成为高官或是皇帝敕免外是无法除军籍的。尽管如此但日久军户仍日渐减少,庞尚鹏主张:“清查隐占,均平粮额,开垦抛荒最为目前急务。”因此后来有使因犯罪而充军者入军籍之方法被称作恩军或长生军。军户的主要的义务便是出一丁男赴卫所当兵,称作正军,其他的子弟称作馀丁或军馀。正军赴卫所至少要有一名馀丁随行,以助其生活。由于军户负担沉重,故多给有田地,且正军免全部差役。而在营馀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亦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并供给正军之生活。如影响所有民间秘密宗教的罗教创始人罗思孚本是一名戍军,后来找人顶替之后才离开军伍。军丁的分发地点多以距离原籍地遥远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长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给役卒带来不少痛苦。正军服役于卫所必须带妻同行,以安定生活并生儿育女。每一军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粮,但实际情形则常分配不足。行军时则发给口粮,衣装则须自备,武器则由国家以工匠生产。

(十六)军士在营分成守备和屯田二部分,比例不定,按时轮流。屯田固定上交粮食,以供给守备军及官吏,其目标在养兵而不耗国家财力。但明宣宗以后卫所官侵占军屯田地、私役军士耕种之事已经常发生,这个目标渐难以达到。一般正军身死,即以户中壮丁补充,但由于军人生活困苦、逃兵甚多(洪武初年即有逃兵,至洪武三年十一月逃亡者计47986人),因此有“根补”、“勾补”等方法。根补即抓回逃军,勾补则由其户中以丁补。但此举既扰民,又扰官,亦有军官藉此贪污,迫害人民,使乡里间痛苦不堪,而且逃兵有增无减。1438年逃亡官军竟达163,3664人,这时开始有募兵之举。1519年吏部尚书王琼上疏:“天下都司卫所每岁差去勾军官旗不下一万六七千名,计所勾之军,百无一二到卫。有自洪武、永乐年间差出,到今三十余年,在外娶妻生子,住成家业,通同军户,窝藏不回。”1529年桂萼公布天下兵籍,仅有兵士97万。军士的逃亡除生活上的因素外与其社会位的低落亦有关,明初因需要武力,故较重视军人。其后承平日久,武力不再重要,军人地位就大为降低。加上以罪犯充军,使的军人的形象更为低下。嘉靖年间有些卫所逃亡军士达到在籍军士70%左右,至16世纪初一些卫所的逃亡军士已达其总数的80%,许多边地驻军只剩下一半。嘉靖时期边患严重,急需兵力,朝廷改采募兵制。募兵不同于卫所军,不世袭,来去相对自由。但由于募兵制破坏早期卫守制“兵帅分离”的构想,内阁必须将兵权下放于将领,明朝无法完全掌控兵权。尤以戚继光的“戚家军”更为有名,中央集权逐渐转变成为个别军官所拥有的势力。卫所制度所管理都指挥使司大抵5600名军人为一卫,1120人为一所,一般每卫设左、右、中、前、后5个千户所。

(十七)112人为一个百户所,百户所设总旗2个(每总旗辖50人)、小旗10个(每小旗辖10人)。此外还有一种单独驻扎一个地方,直接归都指挥使司管辖指挥的千户所,叫做守御千户所。还有一种称为“御”(设置数量不多)的军事机构,管2到3个千户所。1390年时全国共有内、外卫547个,所2563个。卫所军队都有固定的戍所,卫所由朝廷根据各地的防卫、战略需要而设置,或数府一卫,或一府数卫,或一府、一州一个千户所。视各地战略地位之重要与否而定,固定驻屯戍守。从云南来说明代云南都司所统领的卫所数量在各个时期有所不同,最多时有20卫、3御、18(守御)所,共有133个千户所,卫军14,8960人。这些卫所遍布全省各地,指挥和镇抚大都驻在城里。如云南府为都司城,曲靖、临安、楚雄、蒙化为卫城,陆凉、平夷、越州也是卫城,宜良、安宁、易门、杨林、武定、马隆、木密、凤梧为千户所城,通海为御城。其余瀓江、广西(今泸西)等府、州、县的城里亦有卫所兵分驻,负责城防,所谓的“以武卫文”。近城的坝区分千户、百户、总旗、小旗,屯戍垦殖,散为村落。交通沿线也有军户屯田,在驿站冲要之地,设堡军屯田。而哨戍大都在山区,拨军驻守。都指挥使司、卫指挥使司、千户所、百户所官员称谓及其品级:都指挥使司有都指挥使(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从二品)、都指挥佥事(正三品),其下属有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断事司断事(正六品)、副断事(正七品)、吏目等。都指挥使、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等高级军官都不世袭,由朝廷从世袭军官中升任或从武举人中任命。卫有指挥使(正三品)、指挥同知(从三品)、指挥佥事(正四品)、卫镇抚(从五品),其下属有经历(从七品)、知事(正八品)、吏目(从九品)、仓大使、副使等。千户所有正千户(正五品)、副千户(从五品)、所镇抚(从六品),其下属为吏目。百户所有百户(正六品)、总旗、小旗,自卫指挥使以下军官则都是世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