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概论》8.2 商业利润和商业价格
【本文转载自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第二节 商业利润和商业价格
商业资本家的资本既然是以一种独立的资本形态发挥作用,因此,他也和产业资本家一样,总是力图用他的资本来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然而,商人是在流通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如果把他所从事的与生产过程有关的保管、运输、包装等等活动除开不说,他的纯粹属于流通领域的活动[1],是不创造任何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那么,商业利润又是从何而来呢?
从表面上看,商业利润是来自商品售卖价格和购买价格的差额。我们在前面说过,产业资本家是按照生产价格出卖商品的,从社会平均的角度来说,这也就是按照价值出卖。因此,商人所获得的利润,似乎只能是商品价值以上的某种加价,只能是从流通中产生了。
把商业利润当成商品价值以上的附加,这种看法虽然好像也符合商业活动的特点,也不无“根据”,但是,这只是反映了事物的表面现象,而没有反映出它的本质。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者,历来就是把这种假象当作真理来传播的。实际上,商业利润并不是来自流通过程的单纯加价。售卖价格高于购买价格只能说明商人是从这个差额当中取得利润,但不能说明商业利润的真正来源。
商业利润的真正来源是什么呢?它的真正来源也同产业利润一样,是产业工人在生产中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马克思指出:“因为商人资本本身不生产剩余价值,所以很明白,在平均利润形式上归商人资本所有的剩余价值,只是总生产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2]
事情是这样的:由于商人为产业资本家推销商品,产业资本的一部分职能由商人来完成,因此产业资本家就不能独自占有全部剩余价值,他必须把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让给商人。这种让渡是通过价格差额来实现的。换句话说,当产业资本家把商品卖给商人时,其价格实际上要低于前面所说的生产价格,然后,商人再按十足的生产价格[3]把商品出卖给消费者。这样,商品的售卖价格虽然高于购买价格,但并不高于它的现实生产价格或价值。这一部分通过价格差额而由产业资本家让渡给商人的剩余价值,便形成商业利润。
商业资本既然是作为职能资本在流通领域中活动,因此它不仅要获得商业利润,而且它的利润率也必须大致相当于在生产中发挥职能的产业资本的利润率。这是不言而喻的,假使商业资本的利润率经常低于产业资本的利润率,那就不会有人投资经营商业了。因此,马克思指出:“因为产业资本的流通阶段,和生产一样,是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所以独立在流通过程内发生功能的资本,也必须和在不同生产部门内发生功能的资本一样,提供常年的平均利润。”[4]
商业资本获得和产业资本大致相等的利润,是通过各个商业部门同各个产业部门之间的竞争,通过它们之间的资本转移来实现的。如果商业利润率低于产业利润率,商人就会认为经商是不合算的事,因而就会把他的资本转移到产业部门中去。由于商业部门没有产业部门那样庞大和复杂的技术设备,因此,如果它要把资本转移出去也是比较容易的。马克思说:“没有什么资本还比商人资本,更容易改变它的用途,更容易改变它的职能了。”[5]当然,从另一方面说,商业利润率也不能比产业利润率高,否则,产业资本也会向商业部门转移。所以,商人和产业资本家之间的竞争,必然会导致商业利润和产业利润趋于平均化,使它们处于大致相等的水平上。
注:
[1] 即单纯买卖商品的活动。
[2]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312页。
[3] 就整个社会来说,也就是按照价值。
[4]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312页。
[5]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3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