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2020年人大法学考研初试经济法真题解析】
第一部分 笔试部分
1考研初试笔试题
一、材料分析题
材料如下:
材料:二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多劳多得,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强化税收调节,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合理调节城乡、区域、不同群体间分配关系。(以上内容节选自2019年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问题:
1.税法与税收的概念。(5分)
2.转移支付的概念。(5分)
3.个人所得税中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5分)
4.你认为应当如何完善直接税并提升其比重(15分)
思路分析
本题的前三问属于基础题,只要求陈述某一概念或某一法律规定,不存在区分度,也与材料本身无太大关联,稍有常识的考生都能答出。本题难点在于第四小问,《经济法》和《税法》蓝皮教材中并无对“直接税”、“间接税”这一对概念的专门论述,考生在考前若未从相关论文中获取这方面的知识,即无从展开分析。
事实上,第四问完全是当年学术热点在考研试题的直接映射,以直接税为关键词在知网上搜索亦能发现当年学者们曾发表了大量与此有关的论文。可是,对于考生来说,试图掌握当年的所有学术热点是不现实的,命题老师也不会作出考生应当了解近期所有学术热点的预设。
那么为什么当年考题中会出现第四问,其原因在于经济法本身所具备的强烈政策性——提高直接税比重是2019年末的一项引起较大反响的政治议题,并已经由执政党在当年的重要政治文件中明确强调。因此,命题人认为选择此科作答的考生应当对此有一定了解。透过本题,我们应当意识到经济法与时事政治之间的紧密联系,尤其税法是最能体现经济法政策性的法律之一,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退税等均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时代脉搏。例如房产税,在大都市的钢铁森林中,有无数年轻人的消费需求与生育意愿被高企的房价窒息,而在十八线小县城的“鬼城”里,一双双空洞的眼睛和一间间无人知晓的空房仿佛在诉说着另一段沉郁顿挫的故事。税收及其法律制度并不只是冷冰冰的国家机器,更牵动着千家万户的生活。中央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并不是干瘪的官样文章,而是反映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的政治宣言。
人大作为一所将“实事求是”作为校训的学校,其学术研究的总的趋势必然是问题导向的,而一个特定时期社会经济问题的集中反映载体即是中央近期出台的相关文件。总之,考生应当对这一类文件有一定了解,并且就其中与经济法知识点存在紧密联系的部分进行理论上的拓展。
参考答案
1税法与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种形式特征,实质上是国家作为一方主体依法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
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认可、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它是国家政治权力参与税收分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确认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为基本任务的法律形式。其调整对象可分为税收分配关系与税收征管关系。
2转移支付的概念
财政转移支付是指各级政府之间为解决财政失衡而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转移财政资金的活动,是用以补充公共物品而提供的一种无偿支出。
狭义上,财政转移支付是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广义上,还包括各级财政对企业和居民的转移支付,即财政补贴。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是指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再分配。这种转移支付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中央政府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下转移给地方政府;二是地方政府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上转移给中央政府;三是同级政府之间一部分预算收入的相互转移。凡是相邻两级政府间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转移是狭义上理解的转移支付。在我国,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础上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从狭义上理解的财政转移支付。
3个人所得税中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4税法与税收的概念
一、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分类标准及分类的意义
从税种分类的角度,按税负是否能转嫁可以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直接税是税负不能由纳税人转嫁出去,必须由自己负担的税种;间接税是税负可以由纳税人转嫁出去,由他人负担的税种。根据课税对象,不同税种又可归并为三大类: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实际上它们分别对消费、收入和财产征税。流转税为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为直接税。
二、完善直接税并提升其比重的现实意义
从中国当前的税制结构来看,流转税占大部分,所得税占小部分,财产税基本缺失。由此可见,中国的宏观税负虽然不高,但绝大多数税负由企业承担。就居民个人而言,在家庭资产中,住房占比近七成,这部分财富是财产税的潜在税基,仍然脱离于中国当前的税制体系之外。
根据学界主流观点和世界各国的治理经验,间接税具有的累退性(由于存在税负转嫁,在大多数情况下,税收负担更多地转移给消费者,而消费支出随收入增加而边际递减)会导致对贫富差异的逆向调节,易于引起通货膨胀,加剧地区差距,还不利于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先进的税收治理体系,必然会把直接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稳定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在中国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是大势所趋,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将是未来一段时间的改革重点。
三、如何采取具体措施完善直接税并提升其比重
(一)在2018年修订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个人所得税法》
有学者指出我国当前的个税法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当前的个税法税率级次复杂,边际税率高,遵从成本高。七级累进税率造成税制复杂,同时最高45%的边际税率仍有下调的空间和必要性。第二,对劳动收入课税较重,资本性收入课税较轻。这与我国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占比逐渐下降的社会现实不适应,也容易助长投机的社会心理,不利于弘扬勤劳致富的传统美德。第三,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动态机制不健全。我国虽于2018年设置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但基本减除标准与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偏差过大,也没有考虑个体差异、地区差异、通胀的影响,不能及时反映居民的消费负担。
因此,有学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现行个税法:
第一,将资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计税范围,目前我国的消极所得税率(固定为20%)远低于积极所得税率(最高为45%),当中的一些纳税人或已经具有了较高的消极收入,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在税率上的巨大差异有碍税收公平原则在中高收入群体中的实现。为解决这一问题,将资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这还有助于提高个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第二,完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考虑地区差异、通胀、扣除主体(家庭)等因素,设立动态的差别化的扣除额度,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第三,优化高端人才税收优惠,降低劳动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扩大人才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考虑政策可持续性,各地设置人才引进计划时应该首先考虑降税而非直接补贴。第四,拓宽税基以及优化税率级距,免征额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使得纳税人数量随经济发展自然增长。为了不过度增加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可以将低税率级距扩大,使得大多数居民缴纳所得税并保持低税负。第五,逐步推进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综合考虑家庭整体的生计支出扣除。
(二)探索全面开征房产税
我国的房产税已开征多年,但因为各地发展水平不均衡,难以全面铺开,未能起到房产税应当具备的宏观调控职能,有学者指出我国当前的房产税法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征收范围狭窄。目前规定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但高收入群体往往拥有多处房产而并不用于营业,使得房产税作为对存量征税的税种对收入分配调节的作用力度不够。第二,征税基础不合理。房产税的税基是房产原值,这与当前房产价值大幅上涨的现实不符。房价的大幅上涨使得一般人群无力参与房产投资,但高收入群体却可以享受房价攀升的益处,与此同时,低收入群体被高房价挤压收入,消费能力削减。第三,存在一定累退性。广泛开征房产税必然导致税负转嫁,在大多数情况下,税收负担最终将由购买者承担,其中不乏刚需群体。而消费支出随收入增加而边际递减,中低收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相比高收入群体将会大幅下降,导致对贫富差异的逆向调节。
但是,有学者指出应当全面开征房产税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不能贸然全面开征:
第一,我国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房屋所有者享有土地使用权,且购买房屋的价款中即包含了土地使用费。因此,开征房产税似无法理依据,易引发群众的抵触。第二,有学者认为房地产税会使房价大幅降低,影响现有的土地财政模式,且可能导致租金大幅上涨,不利于民生。第三,大城市的房产持有者可能因收入与房产市场价不匹配而难以负担。第四,因其税率被居民收入限制到较低的范围,难以作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
与此相对的,如果在各项配套设施具备的情况下全面开征房产税,亦能将更大一部分的存量财富纳入税基,同时降低增值税等间接税,起到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效果,改善税收对国民收入的调节作用。除此之外,还可以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解决地方财政收支不平衡的问题。
二、论述题
论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思路分析
本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上有明确论述,考生只需将相关论述搬到试卷上即可。在近年的经济法考题中,论述题的考点总是基础知识点,这意味着考生不能仅将基础知识点简单浏览一遍,而应该在背诵的基础上深入理解,以应对直接考察基础知识的论述题。
参考答案
一、促进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
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一)经济总量的平衡,是指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的平衡,是社会经济运行保持协调状态的前提条件。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国民经济活动总成果可以用一定的总量指标来反映,主要有社会总产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等。
(二)经济结构是指国民经济诸组成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内在形式和方式,包括产业结构、投资结构、市场结构、消费结构、劳动力结构等。
(三)经济总量的平衡是经济结构优化赖以实现的基础,经济结构优化是宏观调控目标的实质内容。
二、调控法定原则
为了保障市场机制的活力,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维护企业和公民的利益,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控制在法律明确授权允许的范围之内。
(一)将宏观调控行为、方式和程序纳入法治轨道。
(二)有权实施行为的调控主体资格必须法定。
(三)各类不同宏观调控主体所享有的宏观调控权力法定,实施的宏观调控方式也必须法定,严格约束宏观调控主体在法律赋予的调控权限范围内活动,禁止假借调控之名,侵害受调控主体的权益,以保障宏观经济健康运行和市场秩序良好。
(四)宏观调控方式和程序法定。
三、宏观调控科学适度原则
(一)宏观调控主体实施宏观调控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即讲科学性,不得冲击削弱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保护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
(二)实施宏观调控必须遵守宏观调控法律,依法进行调控。
(三)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一般采取间接手段,减少对直接调控手段的使用。
(四)注重调控效益原则。
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所涉及的是全局性的利益,总和起来的经济行为不等于单个主体活动的总和,某一单个企业的高经济效益不一定都有助于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相反可能有损宏观经济效益。因此,宏观调控法的着眼点是激励、促进和保护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不是单个企业的高经济效益。
2考研复试笔试题
一、材料分析题
给了一段营商环境的材料,根据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中国近几年营商地位有所上升。中央、政府也陆续出台了几个营商环境的文件,研究院、智库等也对此持续关注。
问题:论述经济法与营商环境的关系
思路分析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十四五”规划在“提升政府经济治理能力”专章之下设置“构建一流营商环境”,提出“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以“市场规制法”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法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此外,经济法具有跨学科的思维和综合性的特点,人大在2021年6月23日成立了“营商环境跨学科交叉平台”,聚集了人大的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的专家,在该平台上共同研究营商环境问题。由此可见,本题不仅在当年是热点,对当下经济法的备考仍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起点,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需要要求促进经济法相关制度的完善。同时,经济法也是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具体知识点可定位至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六、经济法的理念;第二编经济法主体——第二章国有企业改革——三、新形势下的国企改革——(三)补充概念解释 市场准入和第三章破产法;第三编市场规制法——第三章竞争法——补充专题竞争中性。
参考答案
一、概念
经济法是对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直接体现纵向管理因素的横向流转和协作关系予以统一调整的法律部门,其调整对象为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以及经济组织内部关系。
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就是要让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个人无障碍地进入市场、获得资源,在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中脱颖而出并发展壮大。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知,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
二、经济法治与营商环境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起点。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经济运行必然法制化。现代化大生产对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呼唤经济运行规则必然法制化。必须将市场的自发调节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相结合,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法律刺激和约束机制。构建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必须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完善。目前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立法碎片化、立法空白、有些法律法规的制度设计与新的经济业态不相适应等问题,针对此种情况,经济法的立法应当坚持社会责任本位,以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质公平正义作为立法的理念。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市场监管的法规体系,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与营商环境
市场准入上,我国颁布了《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经济法法律、法规。根据经济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设置市场准入,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市场准入应当限于市场失灵的范围之内。
(二)市场准入应当限于能够弥补市场缺陷的范围之内。
(三)市场准入应当限于宏观调控手段不能达到目标的范围之内。
(四)市场准入应当限于合同、奖励、税收、补贴等市场手段或经济手段不能实现或者不能更有效实现政策目标的领域内。
(五)市场准入规制手段的运用,还应当限制在规制的收益大于成本的范围之内。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设立,便是贯彻落实经济法原则的体现,其保证了各类市场主体清晰明确地知道哪些领域不得投资、哪些领域有所限制。此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还明确指出要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获取生产要素、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环节中的平等待遇,依法保护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从国家层面夯实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标志着中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在市场退出方面,《企业破产法》立法与实施,也是完善中国营商环境的关键之一。通过审理破产案件,化解产能过剩、清理僵尸企业等,有利于完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与使用,实现真正、充分、公平的竞争,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政策制定与营商环境
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要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应当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更加尊重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如何界定政府权力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是经济法的主要任务。为此,在政策制定上,我国于相关的法规中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机制,要求政府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时,要考虑其可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实现政策目标的同时,防止排除和限制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样一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制定的政策能够达到合法有效、互相协调、正面激励的效果。
3考研复试面试题
1.论述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追问:对竞争法有什么了解,围绕竞争法问了几个问题)。
2.论述反垄断法的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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