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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宿州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3-08-11 08:59 作者:鲁徽教育  | 我要投稿

一、评审范围

(一)在宿州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在宿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现行各系列(专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可向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并提交材料。

(二)在宿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由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向相应系列、级别的评审委员会推荐;各行业主管部门、人事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业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工作,由相应级别的人社局复核推荐。

(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评审。

二、重点工作

(一)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二)开展职业农民职称评审。

(三)推进异地职称在线确认。

(四)规范补(换)发职称证书。

(五)完善科技人才评价机制。

(六)健全企业人才评价体系。

(七)抓好继续教育工作。

(八)提升职称信息化服务水平。

(九)扎实做好信访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评审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评审工作按照《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严格执行评审程序,严格对照评价标准,认真开展资格审查、评前评后公示、评委会专家抽取等工作。对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申报、评审工作的,其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二)加大审核力度。各县(区)、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标准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严格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核”,做到逐级推荐审核,严格执行评审制度,落实审核责任。

(三)严格评审纪律。各县(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擅自开政策口子,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不得设立综合性评委会。确需单独出台职称政策口径的,应事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

(四)加强评审监督。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完善诚信体系。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

(六)落实优惠政策。持续做好疫情防控一线、民营企业、援派、乡村振兴、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工作。

(七)禁止多头申报。根据《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职称。

七)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宣传载体,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解读,重点关注信访集中和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职称评审公信力,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对职称政策全面、系统的认识,提高知晓度,提升执行力。

(八)把握时间节点。申报安徽省各系列(除卫生、教育、农业副高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间以省直各业务主管局评审工作通知为准。各职称评审委员组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抓紧拟定具体的年度评审工作安排,做好评审材料的受理、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等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不得跨年度评审。卫生、教育、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11月底前完成评审,12月底前完成报批工作。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申报时间从8月开始,评审和审批工作需在11月底前完成。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间由各县、区人社局自行安排,年底前必须完成并将评审情况汇总报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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