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20230521
达重公司对扣押行为非常不满,指使技术员周某侵入甲海关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甲市某区公安局经过区政府批准后对周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市工信局暂扣周某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3个月。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1)甲市某区公安局经过区政府批准后对周某处罚款5万元,属于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的行政行为。A选项的难度在于确立复议被申请人,只有先确定好了复议被申请人,才能顺藤摸瓜地确立复议机关。第一步,复议被申请人的确立。对于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救济,究竟告上级,还是告下级,完整的口诀是“诉讼看名义,复议直接告上级”。下级行政机关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而行政诉讼采纳的是形式标准,被告一般是“看名义”的。行政复议采纳的是实质标准,经过上级批准,意思表示作出者一般是上级行政机关,所以,复议的被申请人永远是行政级别比较高的上级行政机关。综上,可知某区公安局经过区政府批准后处罚,行政级别较高的为区政府,所以,区政府为本案的复议被申请人。第二步,确定复议机关,本题被申请人为区政府,复议机关自然是区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市政府。故A选项正确。 (2)经批准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通俗地说,行政诉讼采用的是“看名义”的形式标准,也就是看盖章即可,而不用管该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究竟属于哪个机关,“盖上级告上级,盖下级告下级,盖两个章,两个一起告”。但是,本题题干并没有明确表示以区公安局的名义,还是以区政府的名义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以无法确定本案的被告,被告有可能是区公安局,有可能是区政府,还有可能是区公安局和区政府。既然无法确定本案的被告,那么管辖法院的级别也无法确定一定是中级人民法院。B选项错误。 (3)《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题中,公安局和工信局分别作出暂扣周某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3个月与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即属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并审理以“经当事人同意”为要件。C选项遗漏了条件,故而错误,不当选。 (4)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只要是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管是触犯了一个法律规范,还是触犯了多个法律规范;不管是同一个机关,还是多个行政机关,罚款只能罚一次。本题中,只有一个罚款,而另外一个处罚是暂扣许可证,并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