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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观天下】和税务局打了六年官司是什么体验

2022-11-19 12:57 作者:寻天凌寒  | 我要投稿


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胜诉,但是别想逃税

这个案子很经典,也很有意思,做个笔记加强下记忆,描述不一定准确,不准确的地方请一定按up的讲述来。

绿色是up视频中的原话,方便理解记忆。蓝色是笔者感想。

本故事里丁海峰与税务局打得有来有回,十分精彩,可以分为两个回合,每一回合都打到了极致。

两方武器简介:

税务局:偷税、骗税、抗税,是没有追征期限的,并按日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哪怕山崩地裂、海枯石烂”


00:18


(滞纳金倒是不多,但是这个武器威力很大/性质很不一般)

丁海峰:注销公司(其于2007年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2009年到2012年间偷税186万元,2012年5月注销该公司,笔记中简称“十三维”)


00:37



第一回合


00:55

税务局(下稽查局)于2015年发现丁海峰逃税并出第一招对“十三维”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一倍罚款


01:20

丁海峰出招: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04:59

: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

税务局第二招:挡!维持决定。

注:行政复议有五种结果:

1、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责令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变更决定(是否改变原先的决定的决定权);

4、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5、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

“程序之争”


01:30

丁海峰第二招:把稽查局告上法庭,理由:公司已注销,稽查局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根据《行政诉讼法》,因为税务局复议时维持了稽查局原来的决定,所以案件审理时,



02:07

稽查局接招:行政处罚决定下给公司,丁海峰个人不具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


02:32

一审法院:认同稽查局的观点,驳回起诉

丁海峰第三招: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丁海峰第四招:申请再审(2018年)


02:56

再审法院:公司已注销,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地位已不存在,丁海峰作为原公司的唯一股东是适合行政诉讼的主体,有权利提起行政诉讼,取消一审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法院:支持丁海峰的观点,撤销稽查局之前的行政行为

第一回合,丁海峰胜


03:39

up知识点总结

第二回合,


04:34

稽查局第一招更改抬头,重新下达行政决定,要求丁海峰补缴“十三维”所逃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丁海峰出招: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局:维持决定

丁海峰第二招:不服,申请行政诉讼

“实体之争”

稽查局接招


05:11

法人人格否定条款,丁海峰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恶意注销公司

06:04


详解:

《公司法》第二十条中规定的“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定条款,穿透到股东个人追究责任,“刺破公司面纱”


06:00

“税收之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稽查局的处理决定是对的,税务局的复议决定也是对的,驳回丁海峰诉讼请求

丁海峰第三招: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丁海峰第四招: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驳回

第二回合,丁海峰败诉


07:25

up知识点总结,关键词:“罚款不能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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