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观天下】和税务局打了六年官司是什么体验

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胜诉,但是别想逃税
这个案子很经典,也很有意思,做个笔记加强下记忆,描述不一定准确,不准确的地方请一定按up的讲述来。
绿色是up视频中的原话,方便理解记忆。蓝色是笔者感想。
本故事里丁海峰与税务局打得有来有回,十分精彩,可以分为两个回合,每一回合都打到了极致。
两方武器简介:
税务局:偷税、骗税、抗税,是没有追征期限的,并按日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哪怕山崩地裂、海枯石烂”
(滞纳金倒是不多,但是这个武器威力很大/性质很不一般)
丁海峰:注销公司(其于2007年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2009年到2012年间偷税186万元,2012年5月注销该公司,笔记中简称“十三维”)
第一回合
注
税务局第二招:挡!维持决定。
注:行政复议有五种结果:
1、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责令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变更决定(是否改变原先的决定的决定权);
4、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5、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
“程序之争”
根据《行政诉讼法》,因为税务局复议时维持了稽查局原来的决定,所以案件审理时,

丁海峰第三招: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丁海峰第四招:申请再审(2018年)

重审法院:支持丁海峰的观点,撤销稽查局之前的行政行为
第一回合,丁海峰胜
第二回合,
丁海峰出招: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局:维持决定
丁海峰第二招:不服,申请行政诉讼
“实体之争”
稽查局接招:
详解:
《公司法》第二十条中规定的“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定条款,穿透到股东个人追究责任,“刺破公司面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稽查局的处理决定是对的,税务局的复议决定也是对的,驳回丁海峰诉讼请求
丁海峰第三招: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丁海峰第四招: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驳回
第二回合,丁海峰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