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标准

一、什么是“立案追诉标准”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侦查机关进行刑事立案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开端,而侦查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的前提是已经掌握的事实符合相应的标准,这个标准我们称为“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
换句话说,如果我们的违法行为达到了这个标准,公安机关等就有权进行刑事立案,进而动用刑事案件中才特有的权力,如刑事拘留、逮捕等。
只有立案后才能进行定罪处罚,因此“立案追诉标准”约等于“犯罪的最低门槛”。
二、如何确定“立案追诉标准”
1、《刑法》
立案追诉标准实际上是在解决“怎样才算犯罪”的问题,我们的刑法条文,其实已经给我们列举了犯罪的各类情形。以盗窃罪为例。
《刑法》(2020年修正)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们需要读懂刑法条文:犯“盗窃罪”,需要有最基本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除此之外,盗窃行为还需要达到相应的评价(“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这样就会越过盗窃罪的最低门槛。
显然,上述刑法中的“行为+评价”=“犯罪的最低门槛”≈“立案追诉标准”。
但在很多时候,刑法中存在着诸如“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等语义模糊的表述,光凭刑法条文很难确定准确的立案追诉标准。
2、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
为了解决刑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做到“罪刑法定”,确定立案追诉标准,我们国家出台了许多立案追诉标准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规范,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三)》。
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在规定中从金额、次数、人数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刑法》(2020年修正)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特定罪名的司法解释
此外,一些罪名没有出现在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只能依靠这些罪名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立案追诉标准。如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可以看出,“多次盗窃”得到了明确的解释,但“数额较大”却只能确定是“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具体标准由各省确定。由于地方的经济水平差距较大,这类情况经常会出现在一些以数额为标准的罪名中,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
以广东省为例,盗窃罪的“数额较大”分为两类地区,两个标准,分别是3000元以上、2000元以上。对于这类犯罪,犯罪门槛有着地方差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
4、其他
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一、法律的规范不可能尽善尽美,有些罪名、有些标准仍然不够细化;二、公安机关在是否进行刑事立案上有一定的决定权和操作空间。这意味着,各地的公安在一些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上有着自己的“潜规则”,甚至可能有内部文件加以规范。
法律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顺序排列):
1.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2. 《刑法》(2020年修正)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
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公通字【2012】26号)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