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采矿权评估的基本要求
采矿权评估是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及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的重要手段。通过对采矿权的评估,可以了解矿产资源的价值、采矿权人的权益以及矿山环境的影响,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国务院的三个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制定发布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并与人事部共同制定发布了《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这些法规和规章构成了对采矿权评估管理的法律依据。通过长期工作实践,对采矿权评估工作形成了一些基本要求:
1、采矿权评估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要求,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采矿权评估工作必须由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机构,以及在该机构执业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估算和编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3、在采矿权评估工作中,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该对所聘请的专家和业务助理的工作成果负责任。
4、采矿权评估工作应该依照相应的评估程序进行。进行采矿权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如下:先签订采矿权评估业务约定书或合同;明确具体评估业务事项,制定评估计划;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评估所需资料;选用适当的方法进行估算,编制并提交评估报告;将报告和工作底稿进行归档。
5、采矿权评估工作应选用正确的评估方法,对经济、技术参数的选取、要有依据、正确、合理、合法。采矿权评估实际工作中要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同时要求评估报告要符合规范,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合理理解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
7、采矿权评估中,委托方要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对采矿权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