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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幕完结版】2023法考客观题【精讲卷】 刑法 众合法考柏浪涛

2023-04-10 09:36 作者:brianwhatisdone  | 我要投稿

算蛮做记录和分享(?)

第1讲

第1节

刑法的功能

1.保护法益、保障人权

有冲突的时候优先保障人权,体现原则——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第1讲

第2节

刑法的解释

1.《刑法典》(包括十一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

2.解释方法(1)平义解释(2)扩大解释(3)缩小解释(4)类推解释,被禁止,但类推结论有利于被告人的例外(5)反义解释(6)目的解释,根据保护的法益解释

注意:(2)(4)区分:(1)前者在词义射程范围内,后者超出(2)前者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后者超出

3.解释理由

(1)文理解释(2)体系解释,要求对一词多义、多次一义(例恐吓、威胁、胁迫、敲诈)的解释协调(3)同类解释,提取共同特征解释兜底条款(4)当然解释,例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逻辑推导,要求比较的事务性质相同程度不同

4.解释技巧负责生产结论,解释理由论证合理性

 

第1讲

第3节

刑法的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帝王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目的在于保护人权

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刑法由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订立(2)自由主义,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原理(自由的范围)

2.成文的罪刑法定原则:(1)法律主义,狭义的法律(2)禁止习惯法

3.事前的罪刑法定原则,涉及时间效力和溯及力

4.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

5.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1)条文的明确性(2)禁止绝对不定刑或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即刑法谦抑性、补充性(4)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6.刑法和民法、行政法效力相等,但为适用顺序上低位阶高位阶的关系。

7.罪行相适应原则

指标:(1)法益侵害性,即客观危害性(2)可谴责性,即主观恶性(3)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

(1)(2)体现报应刑(3)体现预防刑、目的刑(例累犯从重,自首减轻)

预防刑需个别化判断

 

第1讲

第4节

刑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

境内:属地管辖;境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通管辖

2.境内属地管辖

(1)旗国主义,悬挂国旗的船舶航空器属于我国领域,不包括国际列车等(2)犯罪地在境内,包括犯罪行为地(实施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预备行为)和犯罪结果地

注意:教唆行为在国内,实施行为在国外且国外法律认定实施行为无罪的,国内的教唆行为也只能无罪处理

3.境外属人管辖

中国公民境外犯罪适用我国法条件:(1)轻罪(三年以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但其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的一律要追究(2)管辖权竞合则属地管辖优先

4.保护管辖

(1)外国人在境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实施犯罪(2)重罪,最低刑三年以上(3)双重犯罪原则,中外均认定为犯罪

5.普遍管辖原则

海盗、种族灭绝、恐怖犯罪

6.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行为时的法律,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的除外

(1)只能适用于未审理终结的案件(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要审理的一律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只能从旧不能从轻

7.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1)行为时无司法解释,审判时有的,依照司法解释审理(2)行为时有司法解释,审判时有了新的司法解释的,按照从旧兼从轻处理

 

第2讲

第1节

定罪标准: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法考两阶层;法硕四要件)

1.事实判断+价值判断

(1)法益侵害性的事实,客观要件即客观违法阶层,考虑是否有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2)可谴责性,主观要件即主观责任阶层,考虑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

2.适用顺序

先客观后主观

3.犯罪概念的阶层化理解

四要件体系bug:要求犯罪主体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人;在共同犯罪的帮助犯或窝藏罪里有bug无法将其认定,有处罚上的漏洞

 

 

第2讲

第2节

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1.大前提(法律规定),小前提(案件事实),推论

2.大前提分类

(1)记述(描述)的要素和规范要素

记述即事实判断确认(例毒品)规范即价值判断(例淫秽物品)

(2)成文的和不成文的(3)积极的和消极的(4)客观的和主观的

 

3.小前提

案件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4.推导

(1)避免颠倒大小前提(2)循环往复推导,寻找多个大前提,一个行为可能构成多个罪名即可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第3讲

行为主体

第1节

自然人

1.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的能力

2.身份犯(认定仅看从事的事务性质是否为职务或者公务)

真正身份犯,即有定罪身份,例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1)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要具备(2)定罪身份只针对实行犯要求,教唆犯或帮助犯无要求

不真正身份犯,即量刑身份,定罪无要求但该身份的要从重处罚,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

3.范围上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

(1)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里的

(2)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从事公务非纯粹体力劳动,公务具有公共管理性和行政职责性,不需要行政法考虑的拥有编制的身份稳定性

(3)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

 

第3讲

第2节

单位犯罪

1.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例单位行贿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构成,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有些只能自然人构成,例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2.成立条件

(1)除私营企业要求,一般情况下不要求该单位有法人资格(2)子公司能构成,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符合以自己的名义去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自己所有的条件可以构成单位犯罪(3)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直接认定个人犯罪的(单位为掩护)

(1)成立单位时的主要目的就是犯罪(2)主营业务变成犯罪的

4.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

区分单位犯罪和单位内部成员的个人犯罪:(1)主观条件,单位犯罪体现单位整体意志(2)客观条件,单位犯罪时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3)个人意志为单位谋取利益的,个人犯罪(4)单位意志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个人犯罪

5.单位实施纯正的个人犯罪

例单位集体决策买凶杀人,定单位中领导个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6.单位犯罪处罚规则:

原则上既罚单位也处罚个人:对单位罚金,不包括没收财产

只处罚个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处罚直接参与的

7.单位犯罪后单位不存在的

直接追究责任人个人的刑事责任;合并的(假没了的)追究原单位的单位犯罪

 

第4讲

行为

第1节

危害行为

1.特征:(1)有体性,君子论迹不论心(2)意识性,有意识的行为(3)有害性,指法益侵害性,注意区分危害行为和生活行为

2.降低危险和替代危险

降低危险(减轻危险源)不是危害行为

替代危险(创建新危险源)不是危害行为

3.被害人自身风险

危险的实行者是被害人,且对危险有认识和控制能力的,被害人自己负责;若实行者是行为人且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和支配能力的,行为人负责

 

第4讲

第2节

不作为犯的分类

1. 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

持有型犯罪都是作为犯罪,(1)持有作为继续行状态有积极的举动(2)持有本身直接侵害罪的保护法益

不作为: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

(1)真正不作为:罪名只能由不作为构成,例丢失枪支不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遗弃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履行义务的方式可以是积极的举动或消极的禁止

(2)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积极制造危险达到相应的程度)和不作为均能构成的在不作为时(有义务消除危险而不消除)

2.作为犯、不作为犯均可为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

 

第4讲

第3节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应为、能为、不为、具有等价性

即有作为义务、履行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达到程度要求

2.作为义务(阻断危险流)的实质二分说

有义务监管危险源:(1)负则监管的危险物,例遛狗(2)负责监管的他人的危险行为,例监管人监护人(3)自己的对法益创设现实危险的先行行为。阻却犯罪行为(例正当防卫)有防止过当行为发生的义务,否则构成先行行为。犯罪行为也可构成先行行为

对法益对象有保护义务(1)特定关系:有特定的法律关系(可用义务冲突阻却)、职务业务规定的、基于自愿救助行为产生的依赖关系(2)特定领域:管理人,被害人对管理人有依赖关系

3.履行能力

结果避免的可能性丧失的,不再归责于不作为,而是危害行为本身

4.不作为犯主观条件

故意犯罪:(1)事实认识错误,过失的不作为犯(2)法律认识错误,不知法者不免责,故意的不作为犯

 

第5讲

客观要件——结果

1.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1)危险犯和实害犯

具体危险犯:产生紧迫的危险;抽象危险犯:危险长远缓和

(2)行为犯和结果犯

犯罪成立条件为行为还是结果

2.结果加重犯

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1)法定性:刑法明确规定对加重结果加重处罚(2)主观要件上,对基本犯故意,对加重结果一般为过失行为,除强奸罪、拐卖罪、抢劫罪、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加重结果也能认定为故意(3)一个行为构成基本犯同时倒置加重结果,即构成上与想象竞合犯相同,结果加重犯有特殊规定(4)加重结果与实行行为(看目的)有因果关系(4)加重结果为致人死亡的要求实行行为有致人死亡的危险,缺乏则定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第6讲

客观要件

因果关系

1.危险的现实化原理

介入因素两步走判断(1)介入因素正常,则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2)介入因素异常,则与前行为独立,看谁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更大,没有显著差别的则属于二因一果

2.接介入因素(指对法益有危害,且在先前行为发生后发生的行为)的种类

(1)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被害人自杀的属于介入因素异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为例外

(2)第三人行为

阻断救助行为相比前行为更严重

(3)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先前行为有引发关系的有因果关系,但不一定有刑事责任(根据主观因素判断)

 

第7讲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第1节

正当防卫(用危害行为制止不法侵害)

防卫人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1.起因条件

(1)有不法侵害(对个人法益),精神病患者或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应当先采取避免措施(前置程序)

(2)现实性

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有过失定过失犯罪,无过失定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

要求制止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1)事前防卫,设立防卫装置不属于事前防卫,但不能危害公共安全或防卫过当

(2)事后防卫,不法侵害结束包括行为举止结束+不法侵害的危险性(再次实施侵害的可能性)解除

(3)财产犯罪里犯罪人即使取得财务,但被害人当场能够挽回财物的话视为不法侵害还没有结束

(4)扭送行为必须以暂时控制小偷的人身自由交给司法机关为目的

3.意思条件

防卫意图、防卫意识

(1)偶然防卫(主客观不一致)

故意型(螳螂捕蝉黄雀在后):防卫认识不要说(认定正当防卫),即以结果来决定行为的好坏;防卫认识必要说(认定故意杀人未遂),即结果的好坏和行为的好坏要独立评价

过失型:防卫认识不要说(认定正当防卫);防卫认识必要说构成无罪(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2)防卫挑拨(恶意利用正当防卫),不成里正当防卫

(3)斗殴无防卫,即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斗殴有承诺,即可视为受害人承诺,但轻伤可以承诺放弃,重伤和死亡不能承诺放弃;斗殴认定重点看谁先动手和地点

4.对象条件

对教唆犯不得正当防卫,对实行犯可以,对(有攻击性)的帮助犯可以

5.限度条件

必要性标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相当性标准:比例原则

6.防卫过当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要求发生过当结果

主观:至少有过失

7.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杀死也不过当

 

第7讲

第2节

紧急避险

1.起因条件,现实不法的侵害

2.紧迫的危害

3.意识条件(与正当防卫类似)

偶然避险

4.不得已条件

损害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得已而实施的(补充手段)

5.限度条件

保护的法益必须大于或等于损害的法益(生命之间平等)

 

第8讲

主观要件

第1、2节

犯罪故意、罪过形式的区分

1.犯罪故意

明知故犯(刑法上),与生活中、行政法上的故意区分,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仍这个结果发生

2.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行为对象上的认识

3.客观决定主观原则

客观要素指上位概念(具有类型性),主观认识不要求认识到下位的具体实例

4.故意的理论分类

概括故意:认识到结果会发生,但对对象的范围、数量不确定,是概括的

择一故意:认识到的两个结果会发生不确定的一个

5.罪过形式的区分

故意:(1)直接故意:明知+希望(2)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过失:(1)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能避免,不希望结果的发生(与间接故意区分在采取避免措施)(2)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意外事件:没有遇见的可能性

不可抗力:不可避免

6.判断路线图

第一步判断认识因素,第二步对结果的态度,第三步对结果避免的可能性

                   

第8讲

第3节

事实认识错误(主客观认识不一致)

1.对象认识错误

2.打击错误

非故意、过失;(1)具体符合说:最终案件事实(2)法定符合说:将过失拟制成故意

3.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的结合

打击错误和偶然防卫的结合

4.因果关系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只有一个行为),产生介入因素,用主客观两阶层分析

(2)结果的推迟发生(两个行为),事前故意;多数说:前行为和后行为二因一果,重罪吸收轻罪。少数说:后因一果,可并罚

(3)结果(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预备和实行两个行为),即前行为(预备行为)实施了,后行为(计划中的)未实施。判断着手与否,既遂结果一定发生在实行阶段,未着手可多次大前提推导,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3)属于广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第9讲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1、责任年龄

(1)不满十二周岁完全没有责任年龄(2)十二到十六相对责任年龄:十二到十四对杀人行为和伤害行为致人死亡或重伤(要求特别残忍手段且造成严重残疾),程序上经过最高检察院(追诉权是最高检察院的权力)核准后负责;十四到十六对八大罪(行为),即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投放危险物质、贩卖毒品、放火、爆炸负责,但对于只提供了帮助行为的不负责(3)十六岁以上完全责任年龄

2.责任能力

控制辨认的能力

(1)完全责任能力(2)相对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例半精神病,从宽(3)完全无责任能力(4)间歇性精神病正常时为完全责任能力,发作时为完全无责任能力(5)心理疾病不等于精神病,未丧失自我认识能力

3.特殊人群

(1)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可以从宽处罚(2)醉酒的:生理性醉酒负完全刑事责任且不得为从宽的理由、病理性醉酒无责任能力(3)吸毒的人,第一次负过失责任,后续明知产生幻觉的负故意责任

4.行为和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1)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2)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和责任年龄同时存在,隔离犯的场合,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危害结果发生时才达到刑事年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3)行为和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不要求结果同时存在),具有责任能力时的犯罪行为是否既遂,要看该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

(4)例外:原因自由行为(能够自由支配的原因行为)

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或无意识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预备实行的法益侵害行为。

5.期待可能性(法律不强人所难)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可作为责任阻却事由

 

第10讲

犯罪形态

第1、2节

犯罪预备、未遂

1.犯罪形态仅对故意犯罪而言,过失犯罪只有成立和不成立问题

2.犯罪形态都为终局性的;以着手划分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犯罪中止在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都有可能发生

3.犯罪预备

已经开始犯罪,还未着手,因为意志意外的原因无法着手实行,被迫放弃

预备行为和生活行为区别:对他人法益产生了一定的危害,不包括单纯的犯意表示,但密谋策划已经形成合力产生危害

4.犯罪未遂

(1)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分:未遂在实行阶段,已着手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隔离犯的着手:犯罪行为和结果发生中间有个时空间隔,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的时刻为着手时间

间接正犯的着手:以被利用人为标准

(2)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分:主观上都有犯罪故意,不能犯客观上行为对法益没有危害危险

不能犯的分类:对象不能犯、手段(工具)不能犯

(3)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用客观角度、行为事实去判断,要全面的、联系的、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

 

第10讲

第3节

犯罪中止

1.成立条件之自动性

(1)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先考虑能不能继续犯罪的前提条件,再看想不想继续犯罪(主观上自动or被迫),能不能继续以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判断(例遇熟人中止,遇近亲属被迫未遂)

(2)害怕被抓而当场放弃的视为再不能继续的情况下放弃的,怕日后被抓的视为中止

(3)认识错误的,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通过欺骗使犯罪人产生错误认识的也看主观,但认识错误与主观放弃无关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止

2.特定对象不存在认定未遂

3.成立条件之中止行为

未实行终了只需自动放弃;实行终了还需采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该措施要求有可能的有效性,否则定未遂

4.成立条件之有效性

(1)要求实际的有效性,中止措施后成功避免实害结果

(2)例外为:自愿放弃后采取中止措施,遇到介入因素的,根据独立性、因果关系判断为犯罪中止

5.犯罪中止的处罚

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注意损害结果的因是前犯罪行为而不是中止行为

 

第10讲

第4节

犯罪既遂

1.要求实害结果

2.行为对象的转移,人身犯罪中人身法益具有专属性,不可转移替代,构成数罪并罚;财产犯罪具有可替代性,直接定既遂

3.因果关系,前犯罪行为和实害结果要有因果关系

4.犯罪终局需要条件:

(1)客观犯罪行为要求彻底结束(2)主观犯意要彻底消除

终局各形态排斥关系,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有一个终局形态

前行为时间点能确定终局形态的,后时间点不用考虑

5.重复侵害行为

整体考察

 

第11讲

共同犯罪

第1-3节

共同犯罪的分类、正犯(实行犯)与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关系、间接正犯

1.分类

(1)分工分类:正犯:共同正犯、间接正犯;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2)作用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

(3)结构分类

任意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例聚众斗殴罪、重婚罪(对象犯,两个人相对构成)

2.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1)实行者对法益的侵害是直接性侵害,教唆者帮助者对法益是间接性侵害

(2)共犯从属性原理:教唆者帮助者的行为是否有危害性从属于实行者,即使有主观故意,也以实行者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

(3)犯罪形态的从属性,注意非实行犯既遂全部既遂,非绝对化

3.间接正犯与教唆犯

都引起他人犯罪,但间接正犯还有对他人的支配力

支配力来源:(1)强制手段(2)欺骗手段(被当工具利用):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例医生骗护士;利用他人有犯罪故意的行为,例日本屏风案;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3)法定身份,例虐待被监管人罪(身份犯构成间接正犯),无身份的构成帮助犯

 

第11讲

第4-5节

教唆犯、帮助犯

1.教唆犯成立条件

客观阶层要求引起正犯制造违法事实(制造违法行为+违法结果);主观要求故意引起

制造违法行为:(1)早有此意,不构成教唆(2)原轻罪教唆犯重罪的,构成(3)情节加重犯(对多的新的行为方式)(4)数额加重犯不定教唆犯(行为方式未改变),而是心理性的帮助犯(5)原重罪教唆犯轻罪的,不构成教唆(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重罪本包含轻罪),无罪

主观故意:故意教唆他人事实不能犯的不构成教唆犯

2.帮助犯

客观阶层: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违法结果),是否构成看帮助是否有促进作用、连结性和帮助发生的阶段、是否有实际贡献

主观:需故意,过失不构成

3.心理性的帮助犯

4.中立的帮助犯

符合(1)明知对方要犯罪(2)起到了实质紧迫的存进作用即构成

 

第11讲

第6-7节

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处罚规定

1.参与时间

(1)共同开始共同结束(2)中途加入,承继的共同犯罪对参与后的时间负责;但事前共谋、临时迟到的不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事后参与也不构成,只能构成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等妨碍司法类犯罪(3)中途退出,共同犯罪的脱离,不能构成无罪状态;消除自己的贡献(尽全力未消除的也可)脱离共同关系构成犯罪中止

2.处罚规定

即对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记忆

 

第12讲

罪数

只有一个犯罪行为

1.继续犯,已经既遂的参与进来继续实施依然可以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例非法拘禁罪

2.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

触犯的必然性不同:如果触犯此罪就会必然触犯彼罪就是法条竞合,无此必然性才有可能是想象竞合(一个行为两个罪)

法条竞合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3.罪名关系

(1)a与非a的对立排斥关系,

(2)a与a+b的关系(高位阶),法条竞合

(3)a与b的不相关,可想象竞合

4.加重犯

(1)结果加重犯

(2)情节加重犯,基本犯和加重犯犯罪形态无论一致不一致的时候都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基本犯是未遂或中止,加重犯是既遂的定加重犯的既遂,适用升格的法定刑,再以未遂犯中止犯的规定将其从宽;基本犯既遂,加重犯中止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罚论处。

 

有两个行为,为了保障人权不得重复处罚一个性行为;为了保护法益不得遗漏处罚

5.结合犯

一般数罪并罚,法律特殊规定(1)拐卖+强奸=拐卖加重处罚(2)绑架+杀人=绑架加重处罚(3)绑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绑架加重处罚(4)前罪+妨碍公务罪=前罪加重处罚,前罪只有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5)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

6.连续犯

性质相同行为连续实施

(1)成立条件:多次盗窃、抢夺、敲诈

(2)法定升格条件:多次抢劫

7.吸收犯

不遗漏法律侵害评价的情况下重罪吸收轻罪

8.牵连犯

(1)手段行为(2)目的行为

要求(1)(2)具有通常性的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第13讲

刑罚的体系

1.刑事责任承担方式

(1)刑罚措施: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2)非刑罚惩罚措施(3)单纯宣告有罪

2.主刑

(1)管制限制自由,后三个剥夺自由;管制不强制劳动,劳动的话同工同酬,拘役不强制劳动,劳动酌定酌量给予报酬,有期、无期徒刑强制劳动给予报酬

(2)死刑分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的三种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审判时包括审前羁押期间

、审判期间和审后执行期间;怀孕只需曾经怀孕过

3.附加刑

罚金、没收财产为财产刑

执行按顺序:赔偿被害人人身赔偿和其他财产损失——赔偿民事债务(正当债务且债权人向法院请求)——财产刑

4.非刑罚处罚措施

职业禁止;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需有通常性)

 

第14讲

刑罚的裁量

1.量刑情节

从重、从轻指在同一个刑格幅度内;减轻则低一个刑格;加重升一个刑格

2.累犯

一般累犯:(1)前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或以上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一次有期徒刑以上的故意犯罪(2)前罪有期徒刑缓刑的视为不再执行,不构成累犯(3)假释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可构成累犯(4)前后罪行为人要求年满十八周岁

特殊累犯:(1)前后罪要求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种故意犯罪(2)刑度不做要求(3)无时间限制,任何时候犯后罪都可构成累犯(4)前后罪行为人要求年满十八周岁

3.自首

一般自首:(1)自动投案:时间为犯罪成立后到被动归案前;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2)如实供述:只要求对事实判断如实供述,即可辩解

特别自首(准自首、余罪自首):甲因犯a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行

4.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提供合法获取的犯罪线索

协助抓捕

5.数罪并罚

吸收原则:一罪重刑,另一罪较轻刑,只判重刑吸收轻刑,轻刑不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下限是受刑中的最高刑,上限(1)总合刑期少于二十年,上限为总合刑期

(2)超过二十年少于三十五的,上限为二十年(3)超过三十五年的,上限是二十五年

并科原则:(1)有期+管制为分别执行(2)拘役+管制为分别执行

附加刑的并罚: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6.缓刑

暂缓执行,即附条件的不再执行

对象条件:(1)被判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2)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

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又犯新罪、违法规定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

 

第15讲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1.减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至少需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至少十三年

2.假释

有条件的提前释放

禁止适用的两种人:(1)累犯(2)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背叛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质条件:真诚悔罪

3,假释和缓刑的区别

(1)发生阶段,缓刑发生在审批阶段,假释执行阶段(裁定假释)(2)效果上,成功的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成功的假释效果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4.刑罚的消灭和追诉时效

1.追诉时效期限

法定最高刑不到五年的,追诉时效五年;五年到十年的,时效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十五年;无期徒刑、死刑,时效二十年,认为还须追究的,可找最高检核准

2.计算

起算日为犯罪成立之日(产生危险),连续犯、继续犯则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3.追诉时效的延长

(1)公检法立案侦查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法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追诉时效的中断

犯新罪的,旧罪的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

5.两高特殊权利

(1)特别减轻处罚制度,无减刑情节,但可找最高法院核准

(2)特别假释,最高院核准(3)特别追诉,无期徒刑、死刑,时效二十年,认为还须追究的(4)特别追诉,已满十二不满十四的两种罪需追诉的,最高检核准

 

第16讲

分论概说

1.重点:财产犯罪、人身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2.选择性罪名

即有顿号的,(1)罪数上无需数罪并罚(2)认识错误的以客观认定

3.罪状

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引用刑法内部前款罪状、空白罪状:无详细阐明,留个其他法规定

4.注意规定

正常办事、重复强调、可以删掉

5.法律拟制

特事特办,例(1)拟制抢劫:事后转化抢劫、携带凶器抢夺、聚众打砸抢;拟制故意杀人来源罪名: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斗殴中的过失致人死亡

 

第17讲

人身犯罪

第1节

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1.故意杀人罪

(1)安乐死有罪,即被害人承诺放弃生命无效,可从宽处罚(2)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杀、自伤,对他人形成支配力的,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根据共犯从属性无罪;生命绝对保护有罪;教唆或帮助他人自伤,根据共犯从属性无罪(4)被害人承诺重伤也无效

2.故意伤害罪

轻伤或以上

伤害行为:(1)主观上要有造成轻伤的意图(2)客观上要有造成轻伤的客观可能性

对死亡结果态度的区分:(1)故意杀人罪希望或放任(2)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为过失(3)过失致人死亡罪缺少伤害行为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性质相同程度不同,二者为法条竞合关系(包容评价或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1)器官指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器官、血液(2)出卖者不构成罪(3)先认定出卖行为是否为有效的承诺(年满十八周岁且未受到强迫欺骗),再认定非法买卖或合法捐献

4.遗弃罪

(1)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不限于家庭成员,拥有救助义务、抚养义务的(2)不作为犯罪,根据给生命制造的危险的紧迫程度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区分(性质相同)

 

第17讲

第2节

侵犯性权力的犯罪

1强奸罪.保护法益为妇女的性自主权:(1)同意或不同意(2)附条件的同意

2.强奸罪构成要件:(1)强制手段(暴力、胁迫)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其他手段有昏醉强奸、欺骗型强奸(事实认识错误,不保护动机错误)(2)行为对象:奸淫幼女(14周岁以下)同意也有罪,但十二至十四要求明知对方为幼女

注意:胁迫:甲对乙以恶害相通告,乙基于恐惧心理答应甲的不法要求

3.法定刑升格条件

(1)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众”不包括共犯人(2)二人以上轮奸(3)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或造成幼女伤害(4)强奸致人重伤或死亡

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1)行为主体,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有照顾职责)人员(2)行为对象:十四到十六岁的少女(()3)行为方式不包括猥亵行为(4)被害人承诺无效

5.强制猥亵侮辱罪(侵犯性羞耻心)

(1)行为主体已满十六周岁的人(2)行为对象已满十四周岁的人

6.猥亵儿童罪

女童只有猥亵手段,男童包括性交行为

 

第17讲

第3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1.非法拘禁罪

(1)构成要件:空间上对标学校、监狱大小,客观上无法出去

(2)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因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主观上不能是故意,故意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3)使用暴力致人(“致人”仍为过失)重伤或死亡的,因是实行行为之外的暴力行为,(拟制)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无需数罪并罚

2.绑架罪

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实力控制合格人质;要件为两目的,一行为;保护的法益为人质的人身安全和自由,不包括第三人的财产。

(1)合格的人质要求:行为时一般人角度判断足以使第三人担忧。成立绑架罪要求有绑架到合格人质的危险性可能性,绑架罪既遂要求把合格人质绑到手

(2)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他人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即识别目的二是否是非法占有、勒索财物

(3)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结合犯:绑架+杀人(要求有故意杀害的结果)=绑架加重处罚,时间要求在绑架罪持续期间(绑架着手后释放前),否则数罪并罚;绑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绑架加重处罚。

(4)共犯

要求犯罪行为、主观上的认识

3.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绑架贩卖收买拐骗(实力控制)妇女儿童

(1)绑架,不要求出卖的行为实施

(2)叛卖,要求无绑架的实行行为,卖掉(数额是否属于“行情价”)才既遂

(3)收买,要求以出卖为目的(4)拐骗,要求以出卖为目的

(5)升格条件:拐卖+强奸=拐卖加重处罚

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1)要求无出卖目的,行为对象要求有被拐卖的妇女

(2)罪数:犯该罪后,犯任何后罪都要数罪并罚;例外:收买+拐卖=拐卖罪

5.拐骗儿童罪

无出卖目的,原则上犯后罪也因数罪并罚,拐骗+拐卖=拐卖

 

第17讲

第4-6节

侵犯名誉权、人身权、婚姻家庭的犯罪、普通罪名

1.侮辱罪、诽谤罪

(1)侮辱罪可以使用虚假、真实的事实;诽谤只能用虚假事实(但足以使一般人相信)

(2)都要求公然性

2.诬告陷害罪

(1)保护的法益是人身自由,诽谤罪保护的是名誉,但这两种法益都可以承诺放弃

(2)要求捏造虚假的犯罪事实

3.刑讯逼供罪

肉刑或变相肉刑(酷刑)(1)与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在实施同时过失致人死亡的,要拟制成故意杀人罪

4.重婚罪

法律婚+法律婚/法律婚+事实婚,不包括同居或事实婚+事实婚

5.破坏军婚罪

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行为方式有结婚有同居。事实婚姻:同居+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结果加重犯:致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

7. 虐待罪

要求家庭成员,与虐待被看护人罪是想象竞合则一重罪论处,非法条竞合

结果加重犯:致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

 

第18讲

财产犯罪

第1-2节

基本原理、侵占罪

1.基本原理

保护法益:所有权、占有事实(包括非法占有)

目的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型犯罪),包括自己占有和为第三人占有;注意合法的占有权可以对抗所有权。排除意思:永久排除主人的占有;利用意思:不限于一般利用途径

行为对象:财产(有体或无体,有经济价值),器官、实体等看来源确定是否构成

2.侵占罪

将他人所有但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行为对象:例(1)代位保管物,“黑吃黑”不构成侵占罪的否定说占上风(2)遗忘物、埋藏物。以行使所有权构成侵占

 

第18讲

第3节

盗窃罪

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1.事实上的占有:财物在主人的实际控制范围内,包括(1)紧密占有、松弛占有;短暂遗忘情形也构成盗窃罪(2)占有的转化:场所人员流动不大,管理人对场所管控力大的,转化为场所的管理人在占有(3)上下占有,判断是充分授权还是仅为辅助者(4)共同占有的,可构成盗窃(5)封缄物,占有外形物为侵占,仅盗取内容物为盗窃

2.观念的占有:根据社会一般观念

3.主观上主人有占有的意思才能构成占有。死者占有:(1)当场杀(非取财目的),当场拿:盗窃罪(2)当场杀,过一定时间拿,侵占罪(3)当场杀,第三人拿,定侵占(4)家里杀,家里拿,一律定盗窃

4.盗窃手段

要求平和手段,理论、实务、法硕届要求秘密性(犯罪人主观上认为自己是秘密的);法考届不要求秘密性为多数观点

5.盗窃罪的特殊类型

(1)多次盗窃(2)入户盗窃(3)携带凶器盗窃(4)扒窃

特殊盗窃不要求数额较大

 

第18讲

第4节

抢夺罪

对物暴力,对人有风险

(1)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凶器扩大解释为用法上的凶器,即有杀伤力+畏惧感

 

第18讲

第5节

抢劫罪

1.构成要件:(1)带有非法占有目的(目的行为一致原则)、实施一个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强制手段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例暴力相胁迫;或昏醉抢劫、拘禁型抢劫(2)压制对方反抗(3)对方因无法反抗而被迫放弃财产(4)行为人因此取得财产,时间上与强制手段紧密联系

2.行为对象:财物的占有者、包括占有的辅助者、财物的保护者

3.既遂条件:构成要件中的(3)(4)要有因果关系

4.事后转化抢劫

(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以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2)可转化行为需满足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满足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构成要件(3)实行行为要求当场,即时间上的紧密联系性(注意区分现场当场)

(4)暴力威胁对象,认识错误多数说要求主客观一致(客观上有现实的抓捕),认识错误不构成转化抢劫;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定为过失,法定符合说认定为故意。

(5)暴力威胁程度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5.转化抢劫和正常抢劫的区分

以行为目的区分

6.转化型抢劫的共犯问题

(1)身份犯,犯前罪(包括前罪的帮助者)才有可能成立转化抢劫实行犯,否则只能成立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提升为转化抢劫的间接正犯

(2)共犯与实行过限,注意知情与否

7.法定刑升格条件

(1)入户抢劫,户指跟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居所(超市等经营场所关门后处于生活状态也算),须带非法入户的目的,暴力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抢劫与转化抢劫可结合。

(2)在公共交通工具(缩小解释,不包括出租车等)上抢劫,指暴力针对公共交通工具上。(3)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包括被害人、前来组织的人、打击错误的人(财产具有可替代性)(4)冒充军警人员(足以使一般人员相信)抢劫

8.抢劫与绑架的关系

(1)区别:目的上向第三人要钱还是本人要钱

(2)二者可以竞合

 

第18讲

第6节

敲诈勒索罪

1.构成要件(1)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实施恐吓行为(2)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3)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4)行为人因此交付财物

2.与抢劫罪的区分

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程度,抢劫被害人没得选,只能给;敲诈有得选,最好给

3.与行使权利的区分

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法律上的财产请求权,再看是否有恐吓行为

4.与诈骗罪的关系

可构成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以被害人的产生的恐惧心理是否使行为人的恶害相告产生

 

第18讲

第7-9节

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普通罪名

1.诈骗罪行为公式:(1)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欺骗行为(2)使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3)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4)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欺骗的方式类型

事实判断可以形成欺骗,价值判断难以

(1)不作为的欺骗:有作为的即告知真相的义务(2)欺骗程度要足以使一般人相信(3)欺骗的对象要求有意思自治能力,小孩或精神病患者认识错误不构成(4)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指无法实现自身目的

3.职务侵占罪行为公式

A(盗窃、侵占、诈骗)+B(行为主体为单位的职员,即从事单位职务的;行为对象是单位的财物;行使方式要求实质利用职务便利,即要有一定的管理性不能为纯粹的体力劳动)

4.普通罪名之故意毁坏财物罪

毁坏:(1)物理性损坏(2)效用丧失或功能丧失(3)包括一般人价值观的判断主观上的效用丧失

 

第19讲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3节

危险方法型、破坏型、交通型犯罪

1.危害公共安全

指制造了一个危险型,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

2.危险方法型犯罪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与故意杀人罪等符合危及公共范围的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危害仅限于人身伤亡or财产损失的物质性伤害;危险的样态

(3)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补充罪名非兜底罪名,即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平起平坐,要求造成相同程度的危险性;但适用顺序上能定具体罪名的先定具体罪名

3.危险作业罪

提前打击,否则可转化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4.破坏型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5.交通肇事罪

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不限于司机(2)公共交通领域内(3)过失犯,要求实害结果:死亡一人/重伤三人/重伤一人+严重情节(4)因果关系

法定刑升格条件:(1)一般三年;(2)肇事逃逸三年到七年;(3)逃逸致人死亡七年到十五年;有作为义务,应为能为,不履行导致死亡结果

注意:肇事逃逸需司机认识自己肇事

注意:连环碾压案,死亡时间不确定的,时间越早对所有被告越有利

共犯问题:(1)共同过失,例明知司机醉酒仍出借车钥匙,出借者也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能为帮助犯(故意犯罪才有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等)(2)指使逃逸的,定遗弃罪的教唆犯+窝藏罪(帮助犯罪分子逃匿);但为单位的主管人员、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的定交通肇事罪共犯

6.危险驾驶罪

(1)酒驾主观要件上不要求认识达到具体数值,认识到喝过酒就行(2)可适用紧急避险

(3)共犯问题,故意犯罪可构成共犯

7.妨害安全驾驶罪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方向盘;行为主体可以是乘客或司机

 

第19讲

第4-5节

恐怖型、枪支类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2.帮助恐怖活动罪

帮助行为正犯化,按独立罪名,加大打击力度

3.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预备行为正犯化

4.非法买卖枪支罪

(1)枪支认定:动能达到每平方厘米1.8焦耳(2)买卖可拆分,即两个行为;既包括钱货交易,也包括物物交换(3)选择性罪名,以客观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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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幕完结版】2023法考客观题【精讲卷】 刑法 众合法考柏浪涛的评论 (共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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