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难点总结|民诉—区分一下执行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
声明:本人是非法本工科硕士自学法考,用此方式记录总结法考难点易错点,仅供参考,并不权威,可能会有不正确之处,如有错误会虚心改正的,祝大家都快点考过!Peace&love
最近在复习主观题的时候发现民诉还有很多掌握不牢固的地方,属实是一要动笔写就露馅了
区分一下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标的异议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34
提出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案外人
异议对象 法院的执行行为 法院的执行标的
审查结果 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救济途径 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 认为原裁判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与原裁判无关的,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异议之诉或者 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
执行行为异议具体情形:
1)法院执行行为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
2)法院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参与公平竞价;
3)法院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4)法院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5)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违法;
6)法院的执行期间、顺序等违反法定程序;
7)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
8)其他。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5条,第7条)
执行标的异议具体情形:
主要围绕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是否能够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如案外人认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物权期待权、租赁权等等(《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20条、第26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如何识别对当事人以外的异议人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
首先应当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识别其是否是执行标的的权利人
如果是,异议人对其为权利人没有异议,仅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损害其权益提出异议,该异议始于对执行行为异议
如果异议人不是执行标的权利人,对这个标的权属有异议的,认为法院不能执行该标的的,该异议属于执行标的异议
来源:知乎 ID:王冠律师 如何区分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