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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黄羌村民自建房5·16建筑事故调查报告公布,造成1名工人死亡

2023-10-21 06:10 作者:中国工程报  | 我要投稿

近日,海丰县应急管理局公布《海丰黄羌村民自建房“5·16”一般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3年5月16日,我县黄羌镇双新村委南坑寨村村民黄*涛自建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后,于2023年5月17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2万元。

经调查认定,海丰黄羌居民自建房“5·16”建筑施工事故是一起因施工承包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防护措施缺失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均为自然人,相关情况如下:

1.自建房承包人

钟*康,男,汕尾市海丰县黄羌人,是海丰县黄羌镇双新村委会南坑寨村自建房承包人。

2.自建房发包人

黄*涛,男,汕尾市海丰县黄羌人,是海丰县黄羌镇双新村委会南坑寨村在建楼房产权人、发包人。

(二)自建房工程相关情况

1.黄*涛自建房报批报建情况

2023年2月25日,黄*涛向黄羌镇双新村委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2023年3月10日,黄*涛自建房经黄羌镇双新村委审核通过,2023年3月29日,黄*涛自建房经黄羌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

2.自建房工程承包情况

2023年2月27日,黄*涛(甲方)与钟*康(乙方)就宅基地的建设施工签订了《建房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包工不包料;建筑面积工费按每平方米200元结算,总造价以实际面积为准(包括屋沟、街檐);楼房层高一层3.8米,其他层高3.6米,烟台、檐子按半价计算,砌砖按实际计算;甲方负责建筑工地保证三通,水、电、路通,并在建筑工程全过程中有监督指导的义务,纠正乙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行为,乙方负责施工期间应合理使用材料,不许破坏浪费,所有施工内容应达到合格标准;乙方需保质保量完成全部工程,具体施工内容和质量要求墙体平整;付款方式:主体完工付总造价的百分之九十,每完成一层主体甲方在浇楼面当日付清乙方本层贰万元工程款,其余工程款一年之内全部付清,如出现由乙方造成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应文明施工,按国家安全规定确保安全,由于施工出现的一切大小安全事故,甲方不负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要求乙方施工人员自投人身安全施工保险。合同签订后,乙方钟*康于2023年3月底安排人员进场施工。

(三)自建房工程承包人安全管理情况

经查,工程承包人钟*康,未保证本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缺失;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事故发生经过

经现场检查、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确定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23年5月16日上午,张*香(男,现年56岁,海丰人,木工工人)与工友余*红、阎*群、赖*奎、戴*全等人,来到海丰县黄羌镇双新村委南坑寨村村民黄*涛在建楼房,准备对该楼房三楼楼板及二至三楼楼梯进行混凝土浇筑。按照分工,阎*群负责通过吊机将模板(木板)从一楼吊运至三楼临边,余*红在三楼负责将临边的模板拉进楼板上解开放好待用,张*香负责在三楼楼板边缘钉模板(加高临边防止浇筑的混凝土外溢),赖*奎、戴*全等人负责浇筑混凝土等工作。当天上午7时许,阎*群通过吊机将模板吊运上三楼临边后,余*红将模板拉进三楼楼板,尚未将连接模板的铁钩解开,此时,阎*群正在往吊机加机油,在加机油的过程中,吊机连接模板的钢丝绳产生剧烈的晃动,牵引着模板往此时正在墙角临边钉模板的张*香撞过去,导致张*香被撞倒坠落一楼地面。

(五)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为海丰县黄羌镇双新村委南坑寨村村民黄*涛在建楼房,其宅基地占地面积120平方米,现场楼房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已完成一层顶板、二层柱基础的建设并充填了砖墙,第二层楼梯及第三层楼板有模板支撑并已在上方绑扎了钢筋,尚未加注混凝土。楼房外墙未搭设外脚手架、防护网,三楼楼板平台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楼房后墙边水泥地面上有一小片模板、红砖和碎石等建筑垃圾。事故发生时,在建楼房后墙边设置有一台混凝土搅拌机,隔壁楼房后墙边停放着一辆小四轮汽车,后面村道中停放着一辆铲车,吊机设置在楼房后村道斜对面,吊机旁边设置有发电机一台、砂浆吊桶一个。(见图1、图2、图3)


图1(楼房后现场图)


图2(三楼楼板现场图)


图3(在建楼房后面在事故发生时的现场视频监控)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1人死亡

张*香,男,汕尾市海丰县黄羌人,是海丰县黄羌镇双新村委会南坑寨村在建楼房的木工工人,在事故中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此起事故赔偿死者家属共计人民币60.6万元,估算直接经济损失1人民币62万元。

(七)气象情况

根据县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证实,事故发生时,事故区域气温22.1℃,零风级,无降雨,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排除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5月16日22时43分,发生事故工人张*香家属向汕尾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指挥室报称,其父在海丰县黄羌镇双新村私人建房中因工受伤,现伤情严重,正在彭湃医院接受治疗。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接报后,即指派属地黄羌派出所出警,黄羌派出所民警经与报警人联系后,报警人称其到派出所反映情况。2023年5月17日凌晨,黄羌镇派出所即对张*香家属(报警人)、涉事相关人员展开调查询问。黄羌镇派出所经调查后,又将相关情况向属地黄羌镇人民政府、海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作了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联合属地黄羌镇人民政府前往事故现场调查,同时将事故信息上报至海丰县人民政府、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施工人员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中心接报后,迅速派员赶往现场,将张*香送往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进行抢救。5月17日上午9时许,张*香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善后情况

经与死者家属协商,相关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死者家属共计人民币60.6万元,善后工作得到了妥善处理。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反应迅速,及时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120救护车到场及时,立即将伤者张*香送院抢救。相关部门接报后,均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措施得当,善后工作开展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衍生事故,未发现救援指挥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现象。经评估,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应急措施到位,应急响应及时高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张*香,安全意识淡薄,在安全措施缺失的高处临边作业,未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被建筑模板碰撞时得不到防护,导致从高处坠落发生事故。

(二)间接原因分析

钟*康,施工现场未搭设外脚手架(或竹架),并采用蜜目式安全立网对建筑物进行封闭(或采取临边防护措施),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人员被建筑模板碰撞后得不到防护。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现场视频监控、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现场无突发气象灾害及其他因素影响,排除人为故意情况。

四、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钟*康,承包农村自建房施工工程,现场管理缺失,安全生产责任制2不落实;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3;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包括但不限于搭设外脚手架(或竹架)、采用蜜目式安全立网对建筑物进行封闭(或采取临边防护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7;未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8。

五、黄羌镇人民政府对自建房的履职情况

2023年2月底,双新村委南坑寨自然村村民黄*涛向辖区双新村委、黄羌镇人民政府申请在其自然村内自建房,镇、村两级按照《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审核审批手续。2023年4月3日、2023年4月18日,该镇先后两次对黄*涛自建房开展安全检查,现场均未发现安全隐患。2023年4月3日,黄羌镇人民政府与该自建房业主黄*涛签订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明确了建筑施工相关方的责任及义务。

2023年4月27至28日,黄羌镇人民政府开展“五一”节前安全生产巡查,针对农村自建房施工进行安全检查,要求业主和施工方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不懈绷紧安全生产弦。同时要认真组织节前节后安全教育,规范操作,切实提高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履行农村自建房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六、对事故发生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发生事故工人张*香,安全意识淡薄,在安全措施缺失的高处临边作业,未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

(二)承包人钟*康,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海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9的规定,对钟*康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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