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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男方同意将房子给女方,却不协助办理过户怎么办?

2022-10-14 13:34 作者:大山的vlog  | 我要投稿

【原告何某1】诉称:

2021年8月10日,何某1与何某2登记离婚。同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登记在男方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603房(产权证为:粤房地证字第××号)归女方所有。现该离婚协议书业已生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等相关法律规定,何某2有义务协助何某1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但经何某1多次要求,何某2至今拒不协助办理。为此,何某1诉如所请。

诉讼请求:1.判决位于广州白云区某小区603房屋的产权归原告何某1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某2承担。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何某1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同意本案诉讼费由其自行承担。

【被告何某2】辩称:

被告何某2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人民法院查明】:

何某1与何某2于××××年××月××日在某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21年8月10日在广州市某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何某1与何某2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作出处理。其中,双方约定登记在男方何某2名下,位于广州市某小区603房;产权证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房屋归女方何某1所有。

根据何某1提交的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以及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记载,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603房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为104.5347平方米,使用期限自1998年6月30日至2068年6月30日,登记权利人为何某2(单独所有),该房屋无抵押登记、查封信息。


【人民法院认为】:

何某1与何某2自愿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登记在何某2名下的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603房归何某1所有,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双方已于2021年8月10日办理了离婚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何某1诉请判决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603房归其所有,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何某2应当协助何某1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何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本院在审核何某1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603房屋的产权归原告何某1所有。

案件受理费5036元,由原告何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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