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我的有趣的哲学思考——由法则导出的变量的部分运动规律

2021-06-07 16:25 作者:不忆始初  | 我要投稿

第一篇:《初概》CV11136224

在上一篇文章,我用有些简陋的语言阐释了我的“哲学”的三个法则,但它们只是出发点,在之后的推导中它们自身的含义会不断地发展与完善,所以在推导中可能会出现佯谬,但我都会进行解释。

为避免误会,我再次重申,这种哲学思考只是我过去闲来无事的小小的思考,我现在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

如果这些思考对于大家思考这个世界的本质、甚至对理解马克思主义有帮助,那我将十分开心。

而如果你也对我这个哲学思考感兴趣,欢迎你加入进这个思想风暴。

首先我们回顾一下之前推导出来的三大法则:

第一法则,一切变量趋于永恒,或以永恒为根本目标;

第二法则,永恒具有唯一性;

隐含法则(要求),变量间根本上具有统一的运动规律

第三法则,世界由变量组成。

首先我要指出,其实这里最根本的是第一和第二法则,隐含法则是指出了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的作用规律的统一性,第三法则是赋予第一和第二法则统一的运动场所,所以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的作用对象都是“”。

现在我们先对第三法则中的变量再做进一步的解释,变量,根据我这里的意义它可以理解为因素、因子等,它就像是实验中的不同的变量,比如光合作用实验中的光照强度、光合作用强度等。

变量是表现差异的基础,它可以是自变量、因变量、目的、结果、状态等等。它本身不一定代表着差异与变化,比如真空光速它之于任何参考系都是不变的,但并不妨碍它是变量,因为目前在我这里变量只是表现差异的基础,而不是它是否会改变或变化。


首先我们对任意变量进行讨论,假设它是永恒的(因为我们已经假设了一切都是变量,所以在此不必考虑是否存在“非变量”之类的),那么这一变量将是永恒不变的,我们对此也没什么探究必要了,所以我们要讨论的是暂时假设非永恒的变量。

假设存在任意一种非永恒的变量M,现在我们利用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作用于它。

根据第二法则,我们会发现,对于该“唯一”变量,它非永恒的前提使得它将会呈现分化瓦解的趋向,它将从变量M分裂为K、S等变量。

因为根据第二法则,永恒具有唯一性,所以非永恒的事物总是存在丧失唯一性的趋势。这看似不太合逻辑,为什么非永恒的就不能是唯一的?

(此处插入一句,现在的推导都是建立在逻辑体系上,也就是我的哲学体系符合逻辑自洽的原则)

假如这种非永恒的变量的唯一性是永恒的,那么你会发现:它的唯一性是永恒的。这不符合对该变量设立的前提。

而且从另一方面说,它作为一个单独的变量M,始终不变,也就是说它已经永恒了,这也是不符合前提假设的。

所以,对于任意非永恒变量,它都存在分裂分化的趋向(分裂分化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但暂时不作讨论)。

再假设任意多种非永恒变量M、K、S等,我们将这称为一个变量群(变量集合体,就像你身上不同的细胞共同组成了你这个人),并单独作为一种新的变量Z。

首先我们将第一法则各自作用于该变量群中的任意一个变量M、K或S等,那么根据第二法则,它们将追求唯一性,因为唯一是永恒的必要条件。

那么M、K、S等各自对于整体,也就是其它个体,都将呈现出统一的趋势(统一的形式也有不同,下面是其中一种),这就像是物种竞争、国家间相互征服一样。

所以,对于任意非永恒的变量,它们都具有统一同化的趋势(统一同化的方式有所不同,但暂不做讨论)

以上我们只是着重指出了两条法则的截然相反的作用方式和结果,但这两条法则应当是时刻都在起作用的,也就是说,无论在第一种状况中还是在第二种状况中,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的作用都存在,也就是说对于这些变量而言,它们都有两种发展方向——分裂分化和统一同化。

这似乎很矛盾,但我们不妨假设有任意变量集合体Z,其由变量M、K、S等组成,那么对于这个变量群中的任何一个变量,都会呈现出分裂分化和统一同化的两种趋势。

对于一个变量M而言,它可能会继续分裂分化出Y;但同样的,之于这个变量群Z,它可能会呈现出统一同化的趋势,它可能会将K同化,也有可能被K同化。


拿五代十国时期来举例子,五代十国时期是很混乱的,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不仅相互战争,它们自己国家内部也有战争,会有农民起义将它们自己的国家分裂、消灭。

用变量M、K来表示,就是M不仅有可能内部分裂分化出一个S;M还有可能与K发生统一同化,比如M把K灭亡或K把M吞并。


同时,我们再更进一步指出:不考虑其它影响,变量群和变量的区别,就相当于变量和变量的区别,那就是它们是不同的变量,仅此而已。比如板凳和粒子,板凳由粒子组成,粒子构成板凳,粒子又由质子、中子等构成,但其实从定义来讲,板凳是变量群但同时也是变量,粒子是变量但也是变量群,从这一角度来讲,它们其实都不过是变量,因为到目前为止:我们的作用法则只有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而使他们联系起来的,只是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


推导到这里,我们会发现,变量好像同时具有无限分裂分化和无限统一同化的两种趋势,我们的推导似乎只是没有意义地重复。

但这是因为我们还没有考虑到,变量群作为变量集合体,它其实就是一种新的变量,变量群本身也将受到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的作用,可能有人说:变量群受到的作用就是对组成变量的每一个变量的作用,所以对变量群的作用应该是各个变量受到的法则的作用的集合。

实则不然,个体总和与整体是不能划等号的,举个例子,5个人能够一起抬起500公斤的重物,1个人抬不起500公斤的重物,你能说这是单纯的个体的总和吗?量变产生了质变,1个人和5个人,两者的结果是截然相反的:抬得起和抬不起。

所以正如我们从来没有听说过把一个人拆分成几大块还能继续存活一样,在这里,变量群作为一个整体是作为一种新的变量,虽然它和其中等我各个单独变量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我们在对待时也需要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变量对待。

那么也就是说,在这里相互“竞争”的各个变量M、K、S组成了一个变量群Z,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不仅对它们自己起作用,还对变量群起作用,内部M、K、S各自的变化,在变量群Z中可能会相互抵消;同样,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对变量群Z的作用,也就是变量群Z保持不变的趋势,也会作用于变量群内部的各个变量,使得各个变量间的相互吞并趋于平衡,因为Z={M,K,S}。

这样,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比较普遍的“抛物线模型”的规律,用古话简单粗暴地来说是“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但用比较恰当语言来说是:

变量群中的变量越多,变量统一同化的趋势越强;

变量群中的变量越少,变量分裂分化的趋势越强;

由于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对变量和变量群的不同作用,在变量群中变量相对适中时,变量的波动在变量群中也能表现为不变,同样也就是变量的剧烈波动在变量群中可以实现更高层次的统一;这种高层次的统一也会作用于各个变量,使他们趋于统一,而不是分裂分化。

也因此,我们才会发现,各个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能够实现共存甚至联合为一个整体,一个国家内可以有多个封国等等,这都是变量的统一同化在变量群上的体现。

这就是对所谓生物多样性、个体与整体等的相互作用的初步解释。

可以说,这两条法则对变量的作用所形成的变量无限分裂分化和无限统一同化两种性质,和因为考虑到变量群、也就是整体对个体的影响后,变量的两种发展方向不再是无限延伸的,我们在分析时也不必非得对每个变量进行具体分析,简而言之,变量的发展方向受到了约束,这会由变量的具体性质来决定,但我们研究的是没有任何特殊性质的抽象的变量,也就是所有变量的基本性质,所以我们只需要指出它们的发展方向的无限性和发展方向的约束性即可。

以上就是本次对两大法则的运用所推导出来的变量的部分运动规律,由于实在有点不想写了。。。有些地方解释不是很清楚,可能有歧义,有问题的我会继续在评论区回复的。

后面有时间我会继续分析变量的性质,比较具体地解释分裂分化和统一同化的不同形式,补充这里的一些东西,这些运动规律在变量上实现的方式,实现的基本条件等。

我的有趣的哲学思考——由法则导出的变量的部分运动规律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