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收政策及管理

1. 消费税
1.1.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收政策及管理
1.1.1.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1.1.1.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自海关填发税款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适用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公式中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是指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4.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
5.进口采用复合计税办法的卷烟,由于需要划分为甲类和乙类,组价时需两次组价。
第一步:用36%计算第一次组价(折算为每标准条价格)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定额税)÷(1-比例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
消费税定额税(即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 ,消费税比例税率固定为36%
第二步:确定适用税率(和70元比较)
第一次组价≥70元,适用比例税率为56%;第一次组价<70元,适用比例税率为36%
第三步:重新计算(代入新适用税率第二次组价计税)
按第二步确定的比例税率重新计算组价并计算应纳税额
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价×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1.1.2. 进口环节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5)在上述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6)货样。(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8)盛装货物的容器。(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上述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分别计算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口时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3.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4.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6.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按海关认定的进口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确定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并依法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7.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海关按照规定执行。
1.1.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1.1.3.1. 该政策是针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进口征税规则,于2016 年4月8日起实施。
1.1.3.2.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1.1.3.3. 计税依据: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
1.1.3.4. 计征限额和计税规则
1.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1.1.3.5. 未超交易限值的税款计算
(1)应征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关税税率为0%)(2)法定计征的消费税=完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从价计征)应征消费税=法定计征的消费税×70%(3)法定计征的增值税=(完税价格+法定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应征增值税=法定计征的增值税×70%
1.1.3.6. 退税及限额调整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