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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古典哲学讲演录》(康德的道德学说)4

2021-04-06 02:37 作者:查尔filosofia  | 我要投稿

四、为义务而义务

        但是也正因为康德的道德律是有理性所推导出来的,也就排除了一切感性和情感的作用的法则。他认为,只有出于纯粹道德法则的行为,即“为义务而义务”的行为,才是真正的道德的行为,而掺杂有利益和情感因素在内,哪怕是含有对他人道德的愉快因素在内的行为,都不能算作是真正的道德的行为,那只是“合乎道德律”,而不是“出于道德律”。那固然值得鼓励,但不值得敬重。比如一个商人不卖假货,知识为了博取一个“童叟无欺”的美名,以便生意发达,那他的行为是可以赞扬的,但却不是可敬的;但如果他仅仅是为了坚持自己的道德原则, 以至于商店倒闭了也不卖假货,那他就是值得敬重的了。当然,康德所要求的的这种道德律完全是形式主义的,符合逻辑上的不矛盾律和同一律,即自由意志的自身一贯性。他认为,你要实现你的自由意志,必须始终是你自己在支配你自己的行为,应该要贯彻到底,这才是真正自由的,也才是真正道德的。偏离道德的其他的一切自由的任意都不是真正的自由,而最终是他律,是不自由的。但是这只是抽掉一切人性内涵的理想,这种形式主义的道德观具有超越现实生活的空洞性,在当时就受到人们的嘲笑,例如席勒就写过一首诗,说我想做一个好人,但是又怕受到我的情感的干扰,于是只好怀着厌恶去做我应该做的事情。黑格尔也批判他,说他那几个例子都是有前提的,例如人们说谎的例子是建立在每个人都有私有财产需要守护的前提下的,如果没有任何财产受到损失,那相信谎言有何妨?尽管有这样那样的毛病,但是康德提出的道德的形式主义原则毕竟是一个巨大的贡献,他让我们跳出了对具体的道德或不道德行为的好恶,而能够从普遍理性的法则来思考这个问题,使得不同的道德标准之间的沟通成为可能。

        不过,康德的这种形式主义也不是完全与情感脱钩的,他认为为了义务而义务的人们也会有一种感性的动机,一种敬重感。在现实里,你不能要求一个人完全不带情感行动,只要是纯粹是处于对道德律的敬重感而采取行动,那他就可以说是为义务而义务了。因为敬重感不同于其他情感,任何其他情感在道德律面前都不值一提,唯有敬重感是一种否定一切情感的情感。所以他主张人以敬重感为动机,并不是说敬重感是道德行为的真正原因,真正原因是自由意志的普遍法则,敬重感只是只是感性的人们在做道德行为的一种动机,一个“发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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