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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期间安全性法规梳理及文件汇总

2023-07-14 17:39 作者:一只团子团子呀  | 我要投稿

对于临床试验期间的药物警戒活动,在2015年药监改革之前少有详细的指导原则给行业以支持。仅相关法律规章中有所提及,如在2001年药品管理法中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及在2007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关于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在1999年,国家局发布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对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具体内容做了详细规定,而后在2004年国家食药监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局7号令《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标志着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初步的组织框架体系的建立。2011年卫生部第81号令公布了其修订版本,进一步完善了监测及报告制度。然而办法并未明确临床试验期间对药物警戒的要求和规范,这可能与当时行业背景有关。


2015年起,药监系统开启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各项法规体系逐渐完善并逐步和国际接轨。2017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入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2018年6月成为ICH管委会成员,中国药监改革加速。在2018年1月25日,国家局首次公布适用的5个ICH指导原则即为临床期间安全性报告相关,可见国家局对于临床期间安全性的重视,也反映了深化改革以来创新药研发的火热,带来的临床试验的爆发式增长,同时也凸显了相关政策制度对保障受试者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年4月,《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发布,标志着临床试验领域首个中国化安全性法规发布。次年4月国家局发布《临床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常见问答1.0版》,在实操层面为业界企业提供指导。


在当前药品注册活动中,监管层给予的支持从文件到会议培训等方式越来越多样。所发布的支持文件中以规章(标准和程序、管理规范等)、指导原则/指南(ICH、中心制定)、辅助性文件(常见问题解答、一般性问题汇总等)三大类为主。在2019年末国家局发布适用ICH E2E、E2F指导原则后,又于2020年中发布《临床期间安全性信息评估和管理规范》及《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管理规范》,中心给出的管理规范与其说是国际指导原则的中国化,更是基于国内实际情况,指导、引领业内企业参与到安全性信息管理。在众多ICH指导原则中,对于ICH E2C,中心仅是提出可以适用,并未强行要求,毕竟在2012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过《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的通知》,该通知即为参考ICH E2C进行撰写。


2019年修订版《药品管理法》第十二条,正式提出“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相应的配套文件《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也在2021年5月13日由国家局重磅发布,以助力业界企业从药品的研发至生产的全生命周期角度构建药物警戒质量管理体系。至此中国医药研发创新驶入快车道时,一套基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药物警戒体系已逐渐成形。

以下汇总了2018年至今,临床试验期间涉及到的安全性法规,形成了发布时间轴,从中可以看到5年多来药物警戒法规体系的循序渐进的搭建过程。参考ICH官网,已发布的E系列指导原则在中国目前基本已得到实施或已宣布实施时间。2023年4月25日,ICH-E19的实施公告的宣布则标志着中国药监在历经5年多的深化改革之后,已渐渐赶上国际药监法规更新的步伐。


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国药监必将引领国内创新药的发展并立足于世界之巅。



附件2 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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