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是否构成传销,要看是否拉人头
如果要构成传销组织,首先的条件是拉人头,(也就是组织者或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其次是就是层级性的返利系统(也就是相关销售利润或者入门费层级性传递)。两者必须同时构成,如果只构成一个,比如单纯的拉人头,但是计酬的方式不是层级性的传递返利,而是根据进货差价或者销售差价赚取利润,组织不会无限的向下发展,那就是普通的代理销售系统;如果仅仅是层级性的销售返利,没有拉人头的特征,那仅仅是普通的薪酬设计,组织不会通过拉人头发展扩大,相对固定,并不具有传销组织特有的社会危害性。

而前面所列举的榴莲微商问题中,很明显存在层级性的返利,但是要构成传销,还缺少一个条件,就是拉人头。如果这个层级可以继续往下发展,就是C可以发展D,D发展E,那这就是传销性的系统设计,是违法,即便把计酬的层级返利只固定在三级内,比如D的销售返利只传递给B,A断代退出返利系统,这也是传销。但是,这种并不一定构成犯罪,如果定性,应该属于团队计酬式传销,因为其没有按拉的人头计算酬劳,而是以榴莲的销量计算各层级的酬劳,违法,但不犯罪(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等相关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比如吸毒,是典型的违法行为,但是并不是犯罪。)
如果这个层级就是A、B、C三个固定的层级永远不变,组织的成员不再继续向下发展,没有形成上下级关系,那么这个就不是传销,只是一种采用类似团队计酬模式发展的固定销售团队,很多保险、理财公司的团队(比如业务员到营业部经理到团队经理都会分成)等等,都会采用类似模式促进团队销售发展,这种不是传销,因为他们对于人员的发展,并没有像很多传销团队那样制度专门的制度,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当然部分保险团队这一点会有点模糊)。

没有入门费,也能构成传销?

有人会提出疑问,要构成传销,一定要有入门费,所以传销的必备条件一定要有入门费
这是错误的。缴纳入门费,只是传销模式的一种。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有三种模式的传销,一种是拉人头计酬传销,一种缴纳入门费式传销,还有一种则是团队计酬式传销。
这三种传销模式中,共同本质特征,都是拉人头,也就三种传销模式定义中都提到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还有个本质特征,是三种模式都没有提到的,就是“三种传销模式,都存在层级性返利”。而1.收取入门费,2.通过人头数量计酬或者3.通过销售业绩计酬,都只是三种传销违法模式的各自特征,不是共有的本质特征。
注意,这里讨论的,都是违法的传销模式,没有讨论犯罪型传销。在此重申:犯罪一定违法(违反刑法),违法,不一定是犯罪。
什么是犯罪型传销?
所谓犯罪型的传销,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和刑事立案标准,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理论上划分而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既是一种涉众的非法集资类犯罪,也是一种诈骗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