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故意伤害罪、遗弃罪20230521
72(多选题)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 A项,《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表明,虐待罪的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是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应作扩大解释,可包括长年共同生活的管家、保姆。甲、乙公开同居,并且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这种关系属于一种民法不保护的事实婚姻,在刑法上可解释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因此,甲长期虐待乙,构成虐待罪。 B项,乙作为母亲,对子女负有救助的作为义务。乙不救助,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甲是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乙是不作为的帮助犯。 C项,《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甲不履行对儿子丙的抚养义务,如果情节恶劣,便可能构成遗弃罪。 D项,甲使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无疑构成强奸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