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取消罪犯子女考公限制,法制、政治或道德

2023-03-09 22:37 作者:盒子小法师  | 我要投稿

来自永远冲在二线吃瓜的小法师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周世虹表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予以彻底摒弃,否则会对受影响人员极不公平。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被扶养人、受其影响的人等就一定会有犯罪倾向、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行为。

(周世虹委员:父亲犯罪孩子就不是好人?建议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限制_哔哩哔哩_bilibili)

周世虹指出,罪刑法定、罪责自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规则之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建议立即废除有关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有过被刑事处罚等处分而影响考生或被政审人政审的规定;改革政审方式,对考生或被政审人的政治表现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并注重以实证证据予以证明,而不受他人行为的影响或者由有关单位单方认定。

对于是否取消父母犯罪对于考公子女的限制,小法师先提出自己的观点:不应该,而且某些领域还需要加入限制

一、公务员政审是否真的限制了罪犯子女考公?

对于第一个问题,答案是:有,但不是全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罪犯子女是否可以考公,处于上位法的《公务员法》并没有予以限制,那么可能就有小伙伴就会提出,不是还有第五条“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限制存在吗?

那么我们就看一下其他“法律规定”(除开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包括政府公文一并查找)有没有关于因父母犯罪子女公务员录用的限制的规定:

1、根据《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

全文共七点:分别为“要高度重视录用考察工作”、“要坚持录用考察原则”、“要准确把握录用考察内容”、“要严格执行录用考察标准”、“要规范录用考察程序”、“要做好对重点职位和人群的考察”、“要加强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七点中,没有一点明确、具体、明明白白的提及在公务员录用的过程中,需要对子女的父母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予以考核;

2、关于”人民警察录用标准”中考察家庭成员的规定:

依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九条:“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3、关于”军人录用标准“中考察家庭成员的规定:

《规定》按照严于征兵政治条件的原则,重点从信仰信念、政治立场、主要经历、现实表现、社会关系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细化明确了10种政治不合格情形,主要包括:

”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因危害国家安全受到刑事处罚或为非法组织成员,等等。“

依据上述文件,不难看出公务员录用标准中,对犯罪父母的子女考取公务员的限制在哪里呢?在警察和军人

可能这时候就有疑问了,在普通民众看来父母犯罪,子女就不能参加公务员考试,似乎是一直以来的普遍认知。这就要牵涉到下一个问题所在。

二、提出该议案的周委员问题究竟在何处?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的周世虹委员在发表观点中存在措辞上的失误,即将军人和警察的限制一并扩大到了公务员整个群体中来,以此来消弱民众对于犯罪父母子女参军、担任警察一职的排斥心理,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逻辑错误。

首先,普通民众一直以来对于犯罪父母子女不能参加公务员考试当成理所当然的事实,这是十分正常的现象(法律浩如烟海,法律学者尚不能研究透彻,更何况是没有专业学习法律的普罗大众)。

但是周委员不同,他是全国政协委员、是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是法学硕士,他是在在全国两会如此严肃正式的场合提出的如此有针对性的议案,那么他应当且有义务必须仔细、认真、完善他的议案。

即周委员的提案模糊化了考公的限制具体在何处,掩盖住了人们对于该提案的最大的反感之处在哪,如果原文改为对于“警察或者军人”的限制,那么笔者相信绝大多数群体对这个议案也就没有争论的必要,必然一致反对;

其次,混淆法治和政治。周委员作为法学硕士,提出的”罪刑法定、罪责自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规则之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是刑法上基本原则没有错,但是有关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有过被刑事处罚等处分而影响考生或被政审人政审的规定(限警察和军人)这并不完全属于法治层面的管理,更多的应该是政治层面的要求;

法治上我们要求刑法严格限制,罪刑法定,罪行自责;政治上我们要求选拔更加高尚、思想觉悟更高的人员,以更高的道德水准去衡量公务人员,这与法治社会建设并不冲突的,或者说这本来就是法治的原本面貌。

笔者自学习法律起便经常听见朋友调侃到“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准线”,人们往往只在意“最低”二字,似乎只要遵纪守法便可,但是法律之上理应还有政治层面的追求。我们应当知道道德的滑坡往往会引起法治的倒退,但是法治的倒退又何尝不会引起道德的滑坡呢?法治和道德是相辅相成,在此基础上便衍生了政治的重要性。

只有坚守政治的底线,才能保证我们社会的发展不会走偏,才能驾驭住法治和德治的双驾马车。

最后,周委员在本提案的最大问题其实就是只说了九成的“对”话,说了一成“错”话,而这一成的错话实际上才是最应当值得抵制的地方。其最大的不可思议之处在于一位政协委员、法学硕士竟然会不经考证、不加核查的在自身专业领域和全国最严肃的场合存在错误的措辞,这是难以想象的。

三、周委员提案是否有讨论的价值?

在讨论该问题前,我们应当明晰:第一,不是只有公务员或者军人才能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这是错误的观点,职业不分贵贱,每一个岗位都很伟大;第二,不是不能考取公务员或者军人就活不下去,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第三,企业、组织或者社会团体没有权利去查询职工家庭成员是否有犯罪记录。

在笔者看来周委员的提案仍旧是存在一定的讨论价值的。因为这让我们能够重新审视政审制度,发掘里面存在的漏洞,即公检法机关中还有检察院和法院未明确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父母犯罪对于子女录用限制的考核。

事实上,司法机关在当前的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承担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也同样应当冠以更高的要求和标准。

四、对于取消政审的限制有必要吗?

没必要解除,而且还应当扩大限制范围。

社会上能实现人生价值的方式很多,没必要一直盯着公务员、军人这个特殊群体。


取消罪犯子女考公限制,法制、政治或道德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