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是一种社会交换行为,人情法则就是恩大于施,加重分量,不断加码。
人情是传统中国社会强调家族制度的直接体现。农业生活中的土地不能移,乡村生活中的聚族而居和家庭生活中的血缘亲情都导致人际关系以长期、稳定和和谐为要旨。为了实现这些目标,中国人在为人处世中加重了情的成分。
如果我们在这里先把中国人际关系中的人情还原为人格中的情感来分析的话,它实际上就是构成态度三种成分之一的感情。社会心理学的实证研究已表明,态度的情感成分要比认知和意向这两种成分更加稳定和持久。
中国人的处世原则一般是情理合而为一,这就是说中国人的处世态度中也确实具有认知和情感两种成分,但这种情和理的分配同西方有所区别。西方人交往中重理不重情,而中国人重情不重理。这点最先被陈独秀等人在东西文化比较中提出,而后在梁漱溟那里得到了系统的阐述,他说:“西洋人是要用智的,中国人是要用直觉的——情感的……所谓孝弟礼让之训,处处尚情而无我。”
而脚踏中西文化的林语堂也持相同的观点,认为:“对西方人来说,一个观点只要逻辑上讲通了,往往就能认可。对中国人来说,一个观点在逻辑上正确还不够,它同时必须合乎人情。实际上,合乎人情,即‘近情’比合乎逻辑更受重视。”
情比理重要,只是认识中国人际关系特中国人际关系也是一种交换行为。人们常有“送人情”的说法,中国谚语中的“人情人情,在人情愿”也表示人情是一种社会交换行为。
在西方,霍曼斯把社会交换作为揭示社会行为的根本,布劳则把它限定在社会组织及人际关系中,通过区分经济交换和社会交换的不同,探讨了社会资源交换的过程。这表明,作为交换,在人际关系中显然具有相当广泛的普遍性。这点在《礼记·曲礼》上也早有反映:“太上贵德,其次务施报。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
西方人的人际交换往往具有等值的倾向,因而使他们的社会交换具有理性、短暂性和间断性的特点,这些特点源于他们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引起的自我利益及小型的家庭生活及人口的流动性。结果是这种交换行为通常以清算、明算和等价、不欠及公平为原则。中国人情交换与之相反。安土重迁和血缘关系导致了人际交往的长期性和连续性,因此算账、清账等都是不通人情的表现。人情应以算不清、欠不完为好,这样才能旷日持久地继续下去。而家庭制度中的平均分配原则也对回报的公平性起抑制的作用。
故每当人际交换开始后,受惠的人总是变一个花样加重分量去报答对方,造成施惠的人反欠人情,这就又使施惠的人再加重分量去归还。如此反复,人情关系便建立起来了。可见,中国人情法则是报(恩)总是大于施,反之(报仇)亦然。
由于中国人情关系是从血缘关系中发展出来的,所以施报相等的情况不是没有,而是处于人情关系建立以前或无人情往来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它本身不构成一种稳定的价值取向。孔子十分赞赏“以直报怨”和“父之仇,不共戴天”。这种交换原则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一方面强调“滴水之恩定当涌泉相报”,另一方面又有尽可能“占他人便宜”意识的根源。这样一种交换关系总是把目标放在关系的维持(或不维持)上,而不是由自我利益产生的一次性平等地获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