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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问题解答汇编》(64)

2022-12-25 10:01 作者:晦无  | 我要投稿

【本文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1959年 仅供学习参考】


(64)没有价值的东西如土地也有价格,是否破坏了价值规律?土地价格是怎样确定的?


  我们知道,价值是体现在商品中的商品生产者的社会劳动。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商品的交换是在价值相等的基础上进行的,但价值量不能由个别劳动耗费来决定,必需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量,这是商品生产的客观必然性,也就是商品生产发展的经济规律,即价值规律。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商品的交换必需同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相适应,即商品必需按照价值来交换。自从货币出现以后,一切商品的价值都采取了货币形态,价值的货币表现或货币形态也就是价格,因此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而价值规律也就必需通过价格才能发生作用。

  既然价值是体现在商品中的社会劳动,那末很明显,如果不是劳动生产物,它就没有价值。虽然劳动生产物井不一定都有价值,如不进行交换的劳动生产物不是商品,也就没有价值,但有价值的东西,就一定是劳动生产物。因此这里就发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上地是没有价值的,可是它有价格,可以买卖,这是否破坏了价值规律呢?

  我们首先肯定地说,土地本身是没有价值的。它之所以有价格,可以作为买卖的对象,这是由于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生产的社会中,商品交换关系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交换关系发展到最高阶段,在这里,一切东西都可以买卖,连本身不是商品的东西也商品化了,采取了商品的虚假形态;为了达到某一种欲望,就有人愿意拿有价值的货币去换取没有价值的东西,也有人愿意拿没有价值的东西(如名誉、良心等)去换取价值的货币,这样价格就可以完全不表现价值。

  土地的买卖和一般商品的买卖是不同的,因为土地的价格隐蔽了现实的关系,或由此派生出来的关系,也就是说,土地的买卖不是因为它本身有价值,而是因为在私有制的社会下,土地所有者可以占有土地上的生产物或地租,得到固定的收入,而这些生产物或地租是有价值的。那末土地的价格到底如果决定呢?土地的价格应该等于这样一笔钱,这笔钱如果存在银行里,每年所得的利息必须等于每年所得的地租收入。举个例子来说,假定一块土地原来每年可以得地租100元,那末土地占有者必然要在出售土地以后,仍然能保持每年100元的收入,才肯出售土地。因此,土地占有者在出售土地所得的金额,如果存入银行,必须能保证每年能获得100元的利息。如果当时银行的利息为5%,土地的出售价格就应该是:100÷5%=2,000元。因此马克思说,土地价格是资本化的地租。可见,没有价值的土地之所以能买卖,有价格,这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

  没有价值的东西也可以有价格,是否破坏了价值规律呢?前面已经说过,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发展的经济规律,商品必须是一个劳动生产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比如土地,它本身既然不是劳动生产物,没有价值,因而也就不具有商品的性质,只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尤其是资本主义条件下,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有了价格,它才取得了商品的虚假形态。因此,土地的买卖并不属于价值规律作用的范围之内,土地之可以有价格也就谈不上是否破坏了价值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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