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18、19、20

2022-06-08 20:33 作者:fish-like-forest  | 我要投稿

018 不知者无罪

一、认识要素

1、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2、 故意有两个要素:认识要素与意志要素。

3、 认识要素: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一般说来,犯罪人对行为、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态、危害结果等客观要素都应有明确的认识。

4、 罪过原则(不知者无罪):任何人犯罪,都必须有一定的主观罪过,不能单凭客观外在行为就对人施加惩罚。

 

二、意志要素

1、 意志要素:在认识要素上的心理决议,包括希望(对结果的积极追求,直接故意)和放任(对结果的听之任之,间接故意)。

2、 在认识要素上,若结果发生是必然的,属于直接故意;对结果的发生是可能性的话,如果是希望,就是直接故意,如果是放任,就是间接故意。

3、 在司法实践中,冲动型犯罪不计后果,不计死活,一般都理解为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一般不判死刑。

 

三、子弹错误与开枪错误

1、 对象错误(开枪错误):当行为人“开枪”之时,对“射杀”对象产生错误。对于对象错误,张三主观上想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客观上也剥夺了他的生命,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 打击错误(子弹错误):张三开枪瞄准王五,子弹飞出去不长眼,打死了旁边的李四。这个错误是产生在张三瞄准后出现的,称为打击错误。

3、 对于打击错误,存在关注抽象人的法定符合说和关注具体人的具体符合说的争论:

3.1 打击错误的三种情况。甲射杀乙,但却误伤丙,致其死亡;甲射杀乙,致乙负伤,但却误致丙死亡;甲射杀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

3.2 法定符合说:甲主观上意图杀死“抽象意义上”的人,实际上也有“人”被甲杀死,故上述三种情况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3.3 具体符合说:每一个人都应该被评价,在1、2中,甲成立针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和针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在3中,甲成立针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既遂和针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3.4 折中说:财产法益可以等价,法定符合说比较合理;人身法益是不能等价的,具体符合说会更合理。

 

019 过失犯罪与无罪过事件

一、过失犯罪

1、 法律有规定的过失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就不处罚过失犯罪。

2、 过失相当于犯了一个一般人不应该犯的错误,违背了人类生活的共同准则,所以要受到惩罚。

3、 犯罪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4、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明知道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这种预见性是一种具体的一般人能够预见的预见性,而不是抽象的畏惧感和不安感)

5、 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轻信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5.1 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主观能力

5.2 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

5.3 误认为结果发生可能性很小

6、 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打青霉素忘了做皮试)

7、 过失有两种义务,一是过于自信过失中的避免义务(应当避免而没有避免);二是疏忽大意中的预见义务(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这些义务或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或来源于社会习俗。

 

二、过失和故意

1、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从逻辑上看,两者的界限泾渭分明。但是在经验上,两者的界限异常模糊。

2、 在认识要素上,两者所认识的可能性程度不一样。间接故意的可能性是高概率的,但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则要小得多。

3、 在意志要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但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4、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计后果,不计死活,对危害结果不采取任何挽救措施,那通常是间接故意;相反,如果证据反映出行为人有积极挽救危害结果发生的举动,那通常可以判断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无罪过事件

1、 无罪过事件,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均不构成犯罪。

2、 过失与无罪过事件的界限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否是为社会所禁止的危险。如果是,那么即使采取了避免措施,也应被视为过失。

 

020 目的与动机

一、目的

1、 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心理态度。

2、 普通犯罪目的:直接故意的意志要素,是主观上希望的内容。

3、 特定犯罪目的(目的犯):通过实施直接危害,作为之后进一步追求某种结果或非法利益的心理状态(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

4、 特定的目的(主观超过要素)即便没有对应的客观行为,也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拐卖妇女人没卖出去依然认定为拐卖妇女罪的既遂。)

 

二、动机

1、 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以达到某种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

2、 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动机没有定性意义,动机只有量刑意义。

卑劣的动机和高尚的动机所反映的人身危险性是不同的,所以量刑也有所不同,但并不绝对,有时基于所谓高尚的动机犯下严重的犯罪,也没有必要从宽。(恐怖主义分子自认为高尚)


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18、19、20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