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完结版】2022法考客观题【精讲卷】 民诉法 众合法考戴鹏

-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诉的基本理论
- 诉的要素:主体(当事人),客体(诉讼标的、即实体法律关系),诉讼请求
- 诉的分类(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内容包括财物和行为,可以作为或不作为)、形成之诉(变更之诉。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典型为离婚诉讼。判决生效之日为法律关系消灭变更之时)
- 【注意】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是一个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执行程序不叫民事诉讼程序,叫非诉程序。
- 起诉张三要解除合同的诉讼,是一个确认之诉,确认合同是否解除
- 撤销权诉讼(形成之诉)和代位权诉讼(合同的保全)
- 反诉的构成要件:主体(主体具有同一性。诉讼地位完全相反)、与本诉有牵连法律关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也可以提出反诉···二审法院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处理的除外)
- 牵连管辖:由受理本诉的法院一并管辖反诉(专属管辖除外)
-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
- 反诉与反驳的区分:绝对不能去看折抵抵消等词;假设去掉原告的起诉,被告是否能独立提起诉讼,如果能就是反诉,如果不能就是反驳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 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同或者相对应
- 同等原则(中外一律平等)和对等原则(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 辩论原则: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程序)过程中都有
- 处分原则:法律规定范围之内(法院的判决不能超过原告诉讼请求)
- 诚信原则:
- 检查监督原则:检察院只监督公权力的行使(对象),即法院行使审判权与执行权 ,方式有检察建议(包括再审检察建议--要满足再审条件,也包括其他检查建议)和抗诉(一定要满足再审条件)
- 支持起诉原则:一定是受害人起诉
- 线上和线下诉讼效力同等原则:前提是当事人同意
- 基本制度
- 合议制:一审简易程序必须独任制;普通程序原则上合议制;二审原则上合议制;特别程序原则上独任,但选民资格重大疑难要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督促程序独任制;公示催告程序分阶段,除权判决阶段合议庭
- 独任制(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极大的限缩了民主):普通程序(基层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关系明确的一审民事案件);二审(中院的二审、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不服一审审理程序而上诉、事实清楚及权利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同意)
- 人民陪审员:只参加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
- 回避制度:审判人员(法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人员等等。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不适用
- 二审法官不能审判曾经判决过的案件,但是发回重审的除外(因为没有审理、不存在先入为主的偏见)
- 【注意】会见:一定是要工作时间、工作地点
- 申请回避必须当庭提出,最迟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 民事诉讼中,回避的人员被换下来之后程序继续进行
-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回避由审委会决定,人民陪审员(合议庭成员之一,是审判人员)的回避由由院长决定,执行人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判决书最后落款的人员都由院长决定,其他的由审判长决定
- 救济:申请人对于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 公开审判制度:离婚诉讼、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但无论是法定不公开(3个)还是申请不公开(2个),判决一律要公开宣判,评议一定不公开
主管与管辖
- 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调解协议将替代原侵权纠纷,成为新的诉讼标的
- 仲裁(一般指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
- 仲裁:区县等绝对没有仲裁委员会。是社会(民间)组织。一般是事业编制。管辖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一裁终局。
- 劳动仲裁:人社局下面的一个二级部门,一般是公务员编制。管辖权来源于法律直接规定。对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未经劳动仲裁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受理)
- 管辖权恒定原则:起诉时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受行政区划变化、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化影响。原告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导致级别管辖范围变化的应当移送管辖,如果被告反诉导致标的额变化的是不易移送管辖的(被告本身拥有选择权+本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
- 军事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或者军人单位的案件
- 知识产权法院:有三个,相当于中院
- 级别管辖:原则上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重大涉外、重大影响、最高院规定的由中院管辖(海事法院、公益诉讼、专利纠纷--知产和最高院确定中院和基层法院、与仲裁相关的--除国内仲裁的保全和国内仲裁的证据保全找基层);最高院有权管辖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
- 【注意】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纠纷,其二审和再审由最高院管辖。例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 一般地域管辖:只要是以当事人住所与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 【注意】被告就原告的两个身份关系(防止原告滥诉),两个可以
- 特殊管辖
- 合同没有履行的,(约定履行地没在一方住所地没有管辖权)以被告住所地为准;合同履行了,则以约定履行地为准,没有约定履行地的再找实际履行地
- 【合同履行地】结合合同性质看原告的诉讼请求
- 共同海损和海难救助案件:被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
- 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物权纠纷+四个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房屋租赁、建设工程施工、政策性房屋买卖)、港口作业、涉外管辖(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公司内部)、协议管辖(仅适用与财产纠纷、书面形式、管辖法院必须与案件有争议、不得违背级别管辖、)
- 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法定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 移送管辖: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本质)、单方行为、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法院不能退回或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管辖)
- 指定管辖:上级法院通过裁定指定下级人民管辖。有但有特殊原因不能管辖(实践中有时用于解决集体回避问题)、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管辖权争议协商解决不了
- 管辖权转移: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对级别管辖这一硬性规定的调整和变通。(不能随便的上下级变通,否则会成为控制案件终审权的工具)从上往下转需要确有必要并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 【注意区别】抓住本质,依法应当由谁管,错了应当纠错--移送管辖,没错但要变通--管辖权转移
- 管辖权异议:本案当事人(一般是被告,第三人不能提出)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15天)提出异议
- 应诉管辖:被告不提管辖权异议并应诉时法院取得案件管辖权
- 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
- 诉讼权利能力: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资格。自然人、法人、符合条件的非法人组织(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 诉讼行为能力:可以亲自诉讼。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始于成立、终于终止--注销)
- 当事人适格:结合具体案件分析,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解决案件关不关你事的问题)
- 不是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但同样是适格当事人的三种情况: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享有确认利益的人(常见于消极的确认之诉);根据当事人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财产代管人等);公益诉讼中提起诉讼的机关或组织
-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是适格当事人,适格当事人一定有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是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和前提(有诉讼权利能力是适格当事人的必要而不充分条件)
- 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告这个企业;缺少一个则是告全体合伙人
- 有字号告字号;没字号告经营者,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为共同被告
-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财产时,监护人赔偿责任;不清楚有没有财产的将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一并列为共同被告
- 居委会、村委会有起诉应诉能力;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可以起诉应诉;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依法承担责任的列为共同诉讼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引发纠纷,法人作当事人;企业注销之后分情况,以注销为界,未经清算就注销的以股东、出资人、发起人为当事人;提供劳务方不能作为被告,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 连带保证:想告谁告谁
- 一般保证:注意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只告债务人的不考虑,如果要告保证人的必需先告债务人,一并列为被告时法院按顺序执行
- 赔偿义务人
- 当事人恒定主义:依然由原来的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实际当事人可以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以申请替代原告,由法院视审理进程决定是否准许)
共同诉讼
- 普通共同诉讼:一方或双方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种类(诉讼标的有两个以上,本来是两个诉)
- 必要共同诉讼:一方或双方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诉讼标的只有一个,必须合并处理)
- 例如:张三借了大亨银行一百万,李四作为担保人,张三不还钱后银行起诉张三和李四。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一个(数一数要还几份钱,是几件事情)
- 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 在追索赡养费时要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因为赡养老人是所有子女的义务,且追索赡养费实际上是子女之间的纠纷)
- 遗产继承纠纷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除非放弃实体权利)
- 代表人诉讼: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十人以上),选出代表人2~5人代表本方参加诉讼。代表具有的权利:代表所作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代表人所作的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等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事项,必须经被代表人同意(全体同意);程序性事项自己做主
-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普通或必要共同诉讼都有可能。全体的选全体的,部分的选部分的,选不出来的分情况(普通--另行起诉,必要--亲自)
-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定是普通共同诉讼。法院所作判决不仅对参加登记的全体当事人有效,而且对另行起诉的当事人也有一个预决效力(防止类似案件不同判,激化矛盾)
第三人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为了维护自己权利而参加诉讼的人(基于一个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 有独三提起的是一个独立的诉(如果原告撤诉的,诉讼继续进行,以本案的原告被告为被告继续诉讼)二审中有独三可以参加诉讼,但是法院不能直接判决,一但判决对有独三就是一审终审(只准调不准判,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如果另行起诉会出现冲突判决)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本诉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自己提起,也可以法院追加诉讼。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都不能),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撤诉(可以承认别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起上诉,要承担责任的才签收调解书(可以成为被上诉人)
- 如何区分:找原告被告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诉讼标的,然后将第三人往上面套。套的进去的是这个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一定是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套不进去的是有独三或无独三(联系适格当事人)
- 第三人撤销之诉:以起诉第三人为原告,是一个新的诉(形成变更之诉)。一审程序,可以上诉。向做出该终审判决的法院提出诉讼(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之内提起诉讼)
诉讼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 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代理权限由法律规定、是全权代理。诉讼地位不同,必须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应诉。和当事人发生的事件行为效力相同,但发生的事件效力不同。裁判针对的对象不同
- 委托代理人:被代理人有诉讼行为能力。一般授权可以进行一般性的程序性权利,特别授权(必须在委托授权书中一一写明)涉及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等实体权利。一般有了代理人就不用出庭了(离婚诉讼必须出庭,但是有困难或者不能表达的除外)
证明
- 证明对象:哪些事实需要证据证明。(细节:中国法律不需要,外国法律法规需要)
- 免证事实:自然规律和定理;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生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预决事实)(234可以用相反事实加以反驳--动摇,567可以用相反证据加以推翻--重新建立)
- 自认制:对对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叫自认,自认的事实对方不需要再举证证明。庭审中、书面材料中承认、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询问调查等环节的承认才构成自认。
- 范围:法院依职权应当查明的事实--涉及到国家利益第三人利益的事实,与身份有关的事实,涉及到回避等程序性事项不适用自认;
- 方式:明示表示承认;默示自认;委托代理人的承认(当事人要否认需要在委托授权书中明确排除或者当庭予以否认);限制的自认--部分自认和附条件自认(看是两个独立意思还是一个完整意思--是否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 自认的情况:普通共同诉讼中,谁承认谁构成自认;必要共同诉讼中,必须形成统一逻辑(一人自认,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具有一票否决权)
- 自认的撤销:法庭辩论终结前(必须要对方当事人同意),证明受到胁迫或重大误解。在调解和解中出于妥协做出的认可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 认诺:相当于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会直接导致败诉。
- 证明责任:行为责任、结果责任(证明责任的本质)。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风险负担。
- 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法院绝对不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是主体;对于同一个事实,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一定是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可能不符合客观事实;
- 证明责任的分配: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民诉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 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证明构成要件(行为结果等),被告证明免责事由
- 证明责任倒置:环境污染案件中(因果关系倒置),被告侵权行为人证明举证责任,即被告证明免责事由和无因果关系。过错推定案件,实行过错倒置,即被告证明免责事由和无过错责任
- 过错是侵权人的过错,免责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
- 原告: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被告:免责事由;然后分析案件
- 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前提)的人,使法官内心基于证据对这一事实的确信程度。分为较大可能性、高度可能性、排除合理怀疑。
- 一般程序性事实--较大可能性;一般的实体性事实--高度可能性;特殊的(欺诈、胁迫、串通、口头遗嘱、赠与)实体性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 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的基础,证明责任是证明标准的基础
证据
-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区别:是否经过复制转述
-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别:是否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从内容上能够完整证明待证事实的叫直接证据,如果只能证明待证事实的一个部分的叫间接证据。(只看内容的完整性)
- 本证和反证: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拿出来的叫本证(必须达到证明标准,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拿出来叫反证(阻止对方达到证明标准)
- 物证和书证:关键看用什么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用物品的外在形态,而书证是用文书记载内容表达思想
-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的传播离不开实物载体;电子数据可以实现精确的复制、轻松实现剪辑和修改
- 例子:医院的X光片是视听资料
- 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资料三者的本质相同,都是用内容证明
- 公文书和私文书:看是否出于职责需要。公文书一般推定为真实,私文书需要证明真实
- 证人证言:单位也可以作为证人。知晓事实能够表达的都可以作为证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证人出庭作证是真实性和程序正义的考虑,对质是当事人一项基本的权利。
- 证人不允许准备书面材料、不允许旁听庭审
- 鉴定意见:谁承担证明责任,谁申请鉴定。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或法院指定鉴定人。鉴定人出庭的情况: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
-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证明程序
- 证据的保全:可能给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担保。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届满后提出可能构成逾期举证,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分为不予采纳、采纳后训诫并罚款、采纳后训诫。
- 法院收集证据以申请为原则,依职权调查收集的严格限制。申请收集的证据需要质证,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开庭时出示说明,并听取当事人意见。(对以下三类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涉及到公序良俗;程序性事实--并没有破坏司法的被动)
- 质证一般公开,部分不公开(依职权不公开质证)
- 自由心证
- 偷拍偷录的东西算不算证据?不算非法方法,要看内容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来判断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 间接证据一律不能单独定案,不能单独定案的不一定是间接证据,可能是原始证据但证明力小需要补充。
保全和先予执行
- 内容上: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 时间上: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30天内起诉或仲裁)和诉讼中的保全(风险可控,由法院决定是否责令提供担保)
- 执行前的保全: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前(期限届满后五天内尽快执行,不然就解除保全措施了)
- 质押物留置物的保全,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担保物权,可以依旧由留置权人保管质押物,必要时法院保管。
- 保全的解除:财产纠纷上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先予执行:情况紧急、要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权利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为了解决权利人生产生活的紧急需要),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 责令提供担保的情况:诉前是应当,诉中是可以,执行前是可以不,先予执行是可以
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 拘传:对负有赡养扶养抚育义务的人发传票,两次都不来的,第三次由院长签发拘传票。
- 妨碍诉讼
- 妨碍执行:罚款对个人是10万以内,对单位是5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拘留要由院长签字要由院长批准,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 协助和配合:对于银行、保管所等需要其积极协助法院要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如保安、清洁工等个人需要其配合的,不需要出具,只要对方不捣乱即可
期间与送达
- 法定期间:绝对不可变期和相对不可变期
- 指定期间:法院给当事人指定的。期间上之日和次日的表述是一样的。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包括节假日,可以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文书在途期间不算在内(文书在上诉期间交邮的不算过期)
- 期间的耽误与顺延: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期间,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天内申请顺延,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 直接送达:直接将送达文书送给本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例外:离婚诉讼),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叫直接送达。方式分为三种:在当事人住处送达、在法院、其他地方送达。
- 留置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可以通过基层工作组织人员见证签字和录像等方式留置送达。(注意:受送达人不在家不能留置送达。调解书以当事人签收为生效条件,所以不能适用)
- 电子送达:受送达人同意且确保收悉。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电子送达。以文书到达特定系统之日起。
- 要委托:委托给其他法院
- 要转交:转交给军队监狱强制性教育机构
- 邮寄送达: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国家文书等不允许通过快递方式运输。不论法院的送达回证寄回没寄回,不论记载的日期,一律以邮局挂号信回执上所记载日期为送达之日
- 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将文书内容公告。国内诉讼公告经过30天,涉外诉讼公告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支付令不允许公告送达,15天内不提出异议的,15天后强制执行)
调解
-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当事人进行的调解,同样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表现
- 调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调解;一审二审再审可以调,执行不能调(诉讼程序可以调,其他不能调);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不能调
- 调解可以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诉讼不能超过,否则违反处分原则
- 一事不再理原则
- 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如果当事人在签收前反悔,视为调解不成功。
- 可以不做调解书的情况:将来不需要执行的。法院结案的依据是什么,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调解笔录上签字盖章后存入案卷(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盖章签字就可以不作调解书了)
- 不允许根据调解和解协议书(不能上诉,不公开)制作判决书(可以上诉、公开)---例外情况:涉外民事案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
- 关于担保:调解书中要写明担保人、送达担保人、但不需要签收。调解书是否对担保发生效力要看民法典规定
- 调解程序:只要没有明显的违反自愿或合法原则,一般没有问题
一审普通程序
- 起诉:原告要适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主管管辖
- 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由审判长核对
- 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 当庭宣判:10天内发判决书
- 定期宣判的当庭给判决书
- 离婚案件:在判决生效前不允许另行结婚
- 判错了怎么办:文字错误、计算错误、笔误的情况下裁定补正;事实错误、法律错误通过法定程序,上诉的报二审法院纠正,未上诉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生效判决走再审程序
- 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天内。认可则答辩、不认可则提交管辖权异议
- 举证期限届满前:凡是与证据证明有关的事情
- 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回避、撤回或撤销自认、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 判决宣告前:撤诉
- 三种文书: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该受理,受理错了)
- 起诉状内容:没有案由。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受诉法院名称
- 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个案件经人民法院实体处理的,或正在实体处理的一律不再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追索赡养扶养费用案件中新情况新理由可以(变更之诉);判决不准离、调解和好、撤诉按撤诉处理、离婚没离成,原告在6个月之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 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相同或包含或否定关系)
- 如果发生了新的事实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 撤诉和缺席判决:启动方不来的撤回处理(有独三相当于原告),被动接受方不来的缺席判决(无独三相当于被告)
- 延期审理作决定,诉讼终止作裁定
- 既判力:判决的主文有既判力,判决的理由没有既判力。
- 执行力:只有给付之诉的原告胜诉的判决具有执行力
- 形成力:形成之诉中原告的胜诉判决具有变更消灭既存法律关系的效力,这个效力就叫形成力
- 专题16:一审普通程序(02) P25 - 01:14:44
简易程序
- 条件: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第一审民事案件
- 不允许适用的: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代表人诉讼);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 普通可以协议成简易,简易不能协议成普通
- 审限是三个月。简易转普通,审限从最开始立案之日起计算。
- 小额诉讼的程序: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小额度(以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准,小于等于百分之五十,超过的但在两倍以内的可以协议适用)
- 【注意】海事法院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不准小额诉讼的: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涉外民事诉讼;需要评估鉴定,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当事人提出反诉的
- 举证期限:普通的不得少于15天;简易不得超过15天;小额诉讼不得超过7天
- 审限:普通的6个月,院长批准可以+6个月,共1年;简易的3个月,院长批准可以+1个月,共4个月;小额2个月,院长批准可以+1个月,共3个月
- 一审终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书;一般的裁定(除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小额诉讼(包括实体判决、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
- 小额诉讼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可以没有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
公益诉讼程序
- 上诉书多了一个初步证据,少了一个原告适格
- 主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 法院受理后在10日内告知行政主管部门
- 一般的释明是没有问题的,只有法律明令禁止的不行,如释明诉讼时效
- 达成和解协议的不允许撤诉,公告期满后确认没有损害公告利益的出具调解书
- 禁止反诉,理由是原告不适格
-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有一个前提,其他组织没有起诉。即应当具有补充性,起诉前有一个诉前公告,督促其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如果公告期满,没有组织提起诉讼,检察院才会提起诉讼
- 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荣誉、肖像、隐私等行为的案件,检察院也可以提起诉讼。同样要满足补充性。
-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叫公益诉讼起诉人,相当于原告
第三人撤销之诉
- 一个新的形成变更之诉,一审程序,6个月
- 不予受理情形:非讼程序;婚姻无效撤销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为了保护原审当事人的再婚权);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后两者可以另行起诉)
-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目的相同,唯二可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所以只能存在一个(绝对不能同时进行);主体不同,三撤中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再审则是原审当事人或本应作共同原被告的;三撤遇上了再审,以再审优先,把三撤并入再审---一审可以直接判,二审只能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例外情况下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先行三撤,中止再审程序
二审程序
- 基于当事人上诉而启动
- 基层法院只递交材料给中院,其他事情由二审法院
- 先标一审判决再标上诉请求,假设上诉请求完全成立,二审就按照上诉请求改,改完后相较于一审判决而言,谁有损失谁就是被上诉人
- 无独三请求人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不能成为上诉人
- 二审的审理范围:限于上诉请求范围(原则上讲处分原则,上诉什么判什么,但要兼顾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严肃性问题);受制于两审终审制的限制,仅限于一审已经处理过的问题
- 一审法院或多或少有点错的,调不好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一点错都没有的,调不成的另行起诉。
- 一审必须开庭,二审原则上开庭,也可以不开庭
- 错了就改,事实认定不清则改或重审,程序错误则发回重审(只准发一次)
- 二审达成调解协议的,必须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原判视为撤销
- 撤销上诉,一审立即生效;撤销起诉,视为没有起诉(一审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二审撤回后不准再次起诉)
审判监督程序
- 再审是一个非常规的纠错程序
- 再审分为两个独立的程序:一个是启动程序(解决的问题是原生效判决是否可能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如果裁定再审,之后则进入第二个程序,重新审理程序
- 有权启动再审的主体:法院(本院由院长提交审委会决定;上级法院)和检察院(抗诉由上级检察院向自己的同级法院提起,如省检向省高院提起;检察建议,市检向中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省检备个案)
- 抗诉必然启动再审,法院必须在30日内裁定再审。
- 申请再审原则上找上级,特殊情况下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都是公民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找上级,也可以选择找原审(如果一方找了上级,一方找了原审,由原审法院受理)
- 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
- 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况:当事人先去找法院,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满意
- 检察院抗诉和提出检察建议的特征:断后性;终局性
- 申请再审法院不受理的情况:
- 重新审理程序:谁启动谁审理。抗诉的情况下,高院原则上可以提审,如果是事实证据问题,也可以交给其他中院或原审法院审理
- 由当事人申请重新审理的,不能由中级以下人民法院裁定
- 重新审理程序中,一般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赡养抚养抚育医疗劳动报酬等费用的不中止执行
- 再审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原来的一审或者二审程序重新审理,只要是上级提审,一律用二审
- 再审范围有限原则:再审中不能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也不能提出反诉。但是,再审中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一般不允许提出反诉和变更诉讼请求,四种情况除外。
- 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的情况:一审中只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即可;二审不准判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但当事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再审一般不准,如果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中一般也不准,但有四种情况例外(原审缺席判决、新增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物灭失的、无法另诉的)
- 裁判:法院做出新判决时才能撤销改变维持原判。法院在裁定再审时是不能撤销原判的,只能中止执行。
- 制作调解书:一审可以,二审再审必须
- 撤回起诉:一审二审再审都可以撤回起诉,但二审再审撤诉后不允许再起诉了。
- 终结再审程序
- 专题21:审判监督程序(02) P31 - 33:28
- 小额诉讼的再审:只能向原审法院提出,组成合议庭做出一审判决。要不要继续适用一审终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提出异议,后可以上诉;对小额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异议,则继续适用一审终审的规定
特别程序
- 不是诉讼程序,不搞调解、辩论、人民陪审员
- 原则上独任制,但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要有合议庭,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能有人民陪审员
- 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判决作出即生效。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特别程序不解决纠纷)
- 选民资格案件:申诉前置
- 认定财产无主: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公告期间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调解协议:谁邀请调的谁确认效力;当事人自己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以及调解组织所在地
- 当事人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申请确认婚姻、亲子、收养身份关系有效无效解除的;物权知识产权
- 救济:对确认效力的裁定提出异议,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利害关系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6个月内;对驳回申请的裁定,可以调解仲裁等。
- 担保物权:一律用基层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