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餐厅撞上玻璃门,要求餐厅赔偿,店长:我让你撞的?
一天,高大妈带着孙子在餐厅吃饭,孙子却突然跑出去了,高大妈赶紧起身去追,不料却一头撞上了餐厅擦的透亮的玻璃门上,霎时头晕眼花,右眼更是直接撞在了玻璃门上,肿的像个馒头。
高大妈不干了,立刻找到了餐厅店长。但店长的一番话却让高大妈十分生气。“你自己撞上去的,不关我们店的事。”
高大妈说,饭店的玻璃门上没有贴任何的警示标语,她认为就是饭店的错,不然自己怎么可能撞伤眼睛,还导致现在这么丑,可把她气死了。高大妈说当时因为走得急,所以撞的力度也大,刚撞上门就觉得头晕眼花,膝盖也被玻璃给磕伤了。
高大妈的儿媳表示,出事后就去找过饭店负责人,可对方直接表示,是她自己撞上去的又不是别人推她撞上去的,那么大一扇玻璃门能看不见吗,要怪也不能怪饭店。
而高大妈觉得这件事饭店有一定的责任,因为玻璃上又没写提示,而且还把这玻璃擦的太干净了,让人以为是通透的啥也没有,谁想竟然是一道玻璃门。所以高大妈想着一定要来找个说法。
高大妈和其家属提出,要求餐厅出一半的医药费用来给高大妈治疗,最终,餐厅同意了高大妈一家的要求,还把高大妈的餐费也退给了她。高大妈的脸上终于露出了微笑,并表示自己不是想要这几百块钱,只是觉得之前饭店的态度不行,想要讨个公道。
(来源:河南民生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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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餐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免责事由,根据视频证据显示,事发时玻璃门上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识,餐厅有疏于管理的过错,对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高大妈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亦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没尽到,自身具有较大过失,所以应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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