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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完全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思考

2020-12-30 21:39 作者:纽蒙迦德没有の夏天  | 我要投稿

        法家的出现,是那个时代的必然。

        它的学说在大变革的春秋战国指导着政治实践,在秦朝地位登顶。经过了实践检验的法家学说,不仅仅被称为官方的政治法律指导思想,而且被官方大力宣扬,企图使民间普遍接受成为唯一的意识形态。

        它在那个时候就失败了。

        秦朝二世而亡,后世将法家的思想包裹进一层层儒家“仁”与“礼”的糖纸,方敢放放心心地用它。

        以史为鉴,对这个题我们也不能说个“能”字。

        如果说支持完完全全用法律治国,我希望你们能明白这意味着什么,我们的依法治国不是完全用法律治理国家,它的出发点也与法家的完全不同,它的出发点是限制国家公权力。

        法家的想法和西方自由主义“人性恶”有点相似,他们都认为人性是恶的,只能用规则来束缚他们。

        我们的社会日新月异,需要被管制的危险伴随着新事物出现,我们的法律拖着步子在后面追赶。且不说一套成熟的法律要经过多少次修改,又要多久才能生效,才能达到立法预期的效果,单说法律本身:一部法律在它制定出来的那天开始,就已经变成了过去的东西。

        法律的滞后性是永远存在的,在它没有赶上来的时候,我们拿什么去管教现在和未来?

         是道德,是非法律的力量在束缚,同时也指引着人,它在法律的脚步不至的地方填补着法律的空白,让人不只是一个冷冰冰的权利和义务的机器,有些事,人们愿意去做。

        而且,法律自身只是冷冰冰的条文,只有身为执法者的人的加入,才能使它的存在有了现实的意义。

        但这就走入了一个怪圈,因为如果制定法律是为了用一个普世的规则来独自管理国家而排除外界的干扰,那么为了让这个规则真正发挥作用我们又将干扰加了进去,要想实现一开始的目的,如果我们没有完善的监察体制,没有纠错和问责,完全按照“法律”治理国家是很难的。

        对于英美法系来说,寻常意义上的普通法院以外还有衡平法法院(Court of equity),是独立的法院,一般法律的结果就是金钱的赔偿,但有的事用这种方式来解决是荒谬的,比如惩罚丈夫打妻子时如果采用罚金,那就像是把钱从左边口袋拿出来放进右边口袋一样,衡平法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发挥着它的作用:它依据正义进行宣判,对人们加以约束,对于普通法院不公平的审判结果,衡平法法院亦有权进行修正。

       因此,完全按照“法律”治理国家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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