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勇主任律师带您解读:下班去男朋友家路上出车祸,法院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张先勇律师带您解读:下班去男朋友家路上出车祸法院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周某下班前往男友居住地的路途是否符合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案例:周某在下班后前往男友张某的居住地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认定周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周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调查核实,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其男朋友居住地并非周某的经常居住地,亦不符合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其它居住地址。因此,事发当日周某下班后的行进路线不属于法定的下班途中范畴,其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周某不服,遂起诉到法院。周某认为在较为固定的男友住处往返于工作地点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并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线路范围内,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诉请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的张先勇主任认为,“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路途。本案周某往返于男友张无计的居住地的路线非上述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理由如下:
第一,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一般指从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本案中公司为周某提供宿舍,周某也具有长期在宿舍居住的事实,而周某在8、9月份在男友张无计处居住系基于两人恋爱关系的留宿,而非基于生产、生活的经常居住。在缺乏证据证明周某具有其他合法居住地时,公司提供的宿舍即应为周某的居住地;
第二,基于工伤认定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后能够得到救济的法律原则与精神,除经常居住地外,对于“居住地”可以进行适当扩大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一般包括: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父母、配偶、子女居住地,基于生产、生活而具有合法居住基础及居住事实的居住场所等,但本案周某男友的居住地仍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
第三,对“居住地”的扩大解释一般应考量以下因素: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基于所有权、租赁关系等而具有合法居住权利,基于家庭生活、近亲属关系等具有居住事实,具有较为频繁、固定的居住规律。
综合本案情况,周某男友张无计的居住地,并非周某的日常居住地,而是周某基于两人恋爱关系的留宿地,故周某在下班后前往张无计居住地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据此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