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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司法鉴定

2023-02-20 08:14 作者:华鉴房屋钢结构检测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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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也规定: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由此可见,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批复精神。

一、房屋安全鉴定概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gb-2009)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住宅质量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纸等资料可以作为证明房屋符合相关标准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2013)、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技术规范》(gbt-2003)等文件则明确了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或优良时需进行的检验项目及内容;此外,《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6)》中明确规定了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民用建筑进行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也明确规定了对建筑物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估的内容等等。因此可以说,只要满足法定条件且能够形成相应的文字材料作为佐证材料的都可以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该房屋的现状是否属于安全的范畴之内。

(一)房屋的安全性是指不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意外事件的状态;其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结构的安全;2.围护结构的完好;3.装饰装修的安全性;

(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危房经过机构认定并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后方可使用:1.严重损坏的房屋;2.整体倾斜变形的房屋;3.已属危房的临时搭建部分;4.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5.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构件;6.未经原设计的合法继承人同意而改建、加建的附属物或其他设施;7.其它影响公共安全和居住安全的因素;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六类不合格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的检测单位出具报告:(1.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质量通病问题;(2)涉及结构和使用功能的非正常使用问题;(3)隐蔽工程的缺陷问题;(4)建筑材料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问题;(5)涉及重要设备安装的质量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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