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排查鉴定
鉴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是《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其内容为:
1.结构安全性
(1)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承载力;
(2)整体或部分倒塌危险的判断;
(3)墙体完好的情况下无倒塌危险的验算,以及非承重墙、围护结构完好情况下有倒塌危险的验算。
2.使用安全性
(1)正常使用条件下的结构可靠性;
(2)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出现的偶然事件的影响程度。
3.环境安全性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结构耐久性及环境耐久性(包括火灾、爆炸)。
房屋的安全排查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检查的原则;2.客观公正的原则;3.科学合理的原则。
一、对建筑进行安全检测的目的
为了建筑物能够长期安全地使用,定期对建筑物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1.10条规定:"新建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指出"凡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的规定者不得交付用户使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2001)规定:"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因此,对于已经建成的房屋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维护保养是十分重要的工作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