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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强奸还是嫖娼

2008-06-16 13:05 作者:春风又绿古琴台  | 0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谁都知道强奸和嫖娼是怎么回事,通俗地讲,付钱的叫嫖娼,不给钱的叫强奸。而且,这两者间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本来先是强奸,最后补钱了,就变成了自愿,变成了交易,就叫嫖娼,叫做,有爱再做的那种性关系。

2006年12月10日晚,浙江温州鹿城区少女金某和朋友们到酒吧喝酒,不久便烂醉如泥。聚会散场后,其中一人陈某乘机将醉酒的金某强奸。次日,金某发现自己受辱,在公安机关,金某指认陈某强奸,警方调查后,以涉嫌强奸罪刑拘了陈某。可案发后的第三天,金某再次来到公安机关,称自己是自愿与陈某发生性关系,要求公安机关不要再追查此事。原来,陈某的父亲怕儿子坐牢,就找到金某,提出只要金某推翻原来的陈述,谎称出于自愿,就赔偿其人民币8万元。查明真相后,检察机关随即建议公安机关对金某进行立案侦查。今年4月,鹿城区检察院对陈某父亲、金某二人分别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包庇罪提起公诉,陈某父亲、金某二人都因为自己对法律尊严的漠视付出了代价。

2006年10月份的一天,长女孩小红在大街上偶遇小亮、小林和小明3名男子,因为是朋友关系,便同意跟他们一起去外面吃饭。在饭店内,小红被3名男子灌醉,随即被架到附近旅店内,强奸了她。酒醒后的小红马上将此事告诉男友。男友马上打电话报警,警方将小亮等3人抓捕归案。1月10日,小亮的父亲找到了小红的母亲:“如果你让你女儿在法庭上说和我儿子小亮发生性关系是她自愿的,我愿意给你20万元,作为对小红的补偿金。”为了这笔数目不小的补偿金,小红的母亲考虑了一天终于答应了。证明材料中称,她和小亮发生性关系是她自愿的,而其他两名男子是在她不情愿的情况下强奸了她。

河南省镇平县原政协副主席、著名农民企业家、年逾花甲的吴天喜相信通过采阴补阳之术,可以延年益寿,还完全可以继续官运亨通、飞黄腾达。经“有道之人”指点,他开始寻找处女,数目是100个。最后,被法院以强奸等罪给判了。他说,我没强奸幼女,与她人发生性关系是生理需要,而且都是给了钱的,应该算嫖娼。

随着性开放的程度越来越深入和人们耻辱观贞操观的不断日益淡化,相信不久的刑法中将会不见强奸罪的踪影。本来,就那么一点破事,算个啥呀!君不见,一情、婚外恋泛滥成灾,充分享受身体的快感盛行,谁还会去强奸啊!就算是在人家想做不想做的时候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思想工作一做,钞票往面前一摆,什么事都没有了,没准人家还爱上你了呢,这种事在现实生活中可是屡见不鲜的哟!到那时,我看你还拿什么法来绳之?人家小姐辛辛苦苦做一次才几个小钱,我这一把下来,都快赶上人家一年甚至几年的收入了,你就是把身体做垮也挣不来这么多的钱啊,何必当真呢?想开了,就啥事都没有了,不就那么一次吗?跟谁做不是做啊!何况还效益大大的呢?现在不都讲经济效益吗?

观念变了,是非混淆了,道德滑坡了,好多事就不好界定了,就象很难跟色盲者讲清红与黑的道理一样。到底是强奸还是嫖娼已经不好区分了,倒是有一个词非常贴切,那就是——他们在“做爱做的事情”。(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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