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街与墨池(17)

新街与墨池(17)
十七、学田
《续资治通鉴·宋真宗乾元元年》记载:“庚辰,判国子监孙奭言:‘知兖州日,建立学舍以延生徒,至数百人,臣虽以俸钱赡之,然常不给。自臣去郡,恐渐废散,乞给田十顷为学粮。’从之。诸州给学田始此。”这就是学田最早见诸于史料之处,清人恽敬的《沙陇胡氏学田记》解释:“后世君子于私田之公于族者曰义田,义田之给于士者曰学田。”《清史稿·食货志一》进一步解释说:“学田,专资建学及赡卹贫士。”所以,学田是指满清时期各私办的书院和州县官办学校所用的田地,是我国封建社会学校教育的重要经济支柱。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教育发展史上,自汉代以来,教育经费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除了家庭收入丰沛的子女可以就读收费高昂的私塾,除了像武训那样办义学,穷人家的孩子完全被剥夺了学习的机会,致使教育事业屡屡受挫。宋代(公元960-1279年)在宋仁宗(公元1022-1063年)在位时,开始尝试学田制,到清朝则全面推行,逐步形成了一种以学田制为核心的多种形式、多种来源的教育经费筹措制度,进而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阻碍教育发展的经费问题,为大众教育铺平了道路,为贫穷学子入学打下了基础,也为清代教育经费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范例。不过,最终解决问题,还是从新中国胜利以后的公办学校实行的普及义务教育才达到的。
清代学田的规模按《皇朝文献通考》记载,雍正二年(公元1724)关内十八省共有学田亩,到乾隆十八年(1753),居然激增至亩,增张1.98倍。增加最多是湖南和直隶(河北),所以可以看出那两个省份日后人才辈出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教育经分充沛。学田大多租给当地的贫户耕种,然后收取租金或者实物,从《古今图书集成》所辑录224府州县学田事例看,收取货币租的占54%,货币实物兼行的占13.4%,收取实物租的占32.6%。以定额租而言,山东黄县学田租,每亩六升至二斗五升之间,湖南湘潭县学田租,每亩八斗五升至一石一斗之间;以货币租而言,四川汉州(广汉)嘉庆年间,低者每亩收钱 612文,高者2733.6文,折中计算为1673文。学田的租金和上交的实物比贫民租种地主的土地大约减少三分之一,这也可以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从而保证学田收入的稳定性,也就使得教育事业得以正常运作。

